新華社在《新聞閱評動態》第 315 期發表《新華社新聞報道中的禁用詞(第一批)》中規定了媒體報道中的禁用詞,到處都體現了人道主義和主權意識。
新增的時政社會生活類詞彙中強調,對國內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負責人,不使用“老板”。報道中一般不有意突出某一類型群體或某一種身份。如災禍報道中,不使用“死難者中有一名北大學生,其余爲普通群衆”的類似提法。
另外,新聞媒體和網站應當禁用的不文明用語有 38 個,例如“裝逼、草泥馬、特麽的、撕逼、瑪拉戈壁、爆菊、JB、呆逼、本屌、齊B短裙、法克鱿、丟你老母”等。
法律法規類類詞語中,不宜稱“中共XX省省委書記”“XX市市委書記”,應稱“中共XX省委書記”“XX市委書記”。除對過去特定曆史時期的表述外,不再繼續使用“少數民族上層人士”的稱謂。
在表述民族宗教類詞語時,不得將香港、澳門與中國並列提及,如“中港”“中澳”等。不宜將內地與香港、澳門簡稱爲“內港”“內澳”,可以使用“內地與香港(澳門)”,或者“京港(澳)”“滬港(澳)”等。
此外,“村長”、“村官”、“解放前(後)”、“新中囯成立前(後)”、“前蘇聯”、“深港一體化”、“一帶一路”戰略等過去慣用提法,也在禁用詞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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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爲最新修訂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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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政和社會生活類
1、對有身體傷疾的人士不使用“殘廢人”“獨眼龍”“瞎子”“聾子”“傻子”“呆子”“弱智”等蔑稱,而應使用“殘疾人”“盲人”“聾人”“智力障礙者”或“智障者”等詞彙。
2、報道各種事實特別是産品、商品時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最先進”等具有極端評價色彩的詞彙。
3、醫藥産品報道中不得含有“療效最佳”“根治”“安全預防”“安全無副作用”“治愈率”等詞彙,藥品報道中不得含有“藥到病除”“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最新技術” “最高技術” “最先進制法”“藥之王”“國家級新藥”等詞彙。
4、通稿報道中,不使用“影帝”“影後”“巨星”“天王”“男神”“女神”等詞彙,可使用“著名演員”“著名藝術家”等。
5、對各級領導同志的各種活動報道,慎用“親自”等詞。除了黨中央國務院召開的重要會議外,一般性會議不用“隆重召開”字眼。
6、對國內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負責人,不使用“老板”。
7、報道中一般不有意突出某一類型群體或某一種身份。如災禍報道中,不使用“死難者中有一名北大學生,其余爲普通群衆”的類似提法。
8、不使用“踐行‘八榮八恥’”的提法,應使用“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
9、報道中禁止使用“哇噻”“媽的”等髒話、黑話等。近年來網絡用語中對各種詞語進行縮略後新造的“PK”“TMD”等(新媒體可用“PK”一詞),也不得在報道中使用。近年來“追星”活動中不按漢語規則而生造出的“玉米”“綱絲”“涼粉”等特殊詞彙,我社報道中只能使用其本義,不能使用爲表示“某明星的追崇者”的引申義。如果報道中因引用需要,無法回避這類詞彙時,均應使用引號,並以括號加注,表明其實際內涵。
10、新聞媒體和網站應當禁用的38個不文明用語:裝逼、草泥馬、特麽的、撕逼、瑪拉戈壁、爆菊、JB、呆逼、本屌、齊B短裙、法克鱿、丟你老母、達菲雞、裝13、逼格、蛋疼、傻逼、綠茶婊、你媽的、表砸、屌爆了、買了個婊、已撸、吉跋貓、媽蛋、逗比、我靠、碧蓮、碧池、然並卵、日了狗、屁民、吃翔、XX狗、淫家、你妹、浮屍國、滾粗。
二、法律法規類
11、在新聞稿件中涉及如下對象時不宜公開報道其真實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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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家屬;案件涉及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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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人工授精等輔助生育手段的孕、産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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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傳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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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暴力脅迫賣淫的婦女;艾滋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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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吸毒史或被強制戒毒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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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這些人時,稿件可使用其真實姓氏加“某”字的指代,如“張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
12、對刑事案件當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應使用“犯罪嫌疑人”。
13、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訴,被告也可以反訴。不要使用原告“將某某推上被告席”這樣帶有主觀色彩的句子。
14、不得使用“某某黨委決定給某政府幹部行政上撤職、開除等處分”,可使用“某某黨委建議給予某某撤職、開除等處分”。
15、不要將“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稱作“全國人大副委員長”,也不要將“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稱作“省人大副主任”。各級人大常委會的委員,不要稱作“人大常委”。
16、囯務院所屬研究機構、直屬機構和其他相關機構,稱謂要寫全,不得簡稱爲“國務院”。
17、“村民委員會主任”簡稱“村主任”,不得稱“村長”。大學生村幹部可稱作“大學生村官”,除此之外不要把村幹部稱作“村官”。
18、在案件報道中指稱“小偷”“強奸犯”等時,不要使用其社會身份或者籍貫作標簽式前綴。如:一個曾經是工人的小偷,不要寫成“工人小偷”;一名教授作了案,不要寫成“教授罪犯”;不要使用“河南小偷”“安徽農民歹徒”一類的寫法。
19、國務院機構中的審計署的正副行政首長稱“審計長”“副審計長”,不要稱作“署長”“副署長”。
20、各級檢察院的“檢察長”不要寫成“檢察院院長”。
21、不宜稱“中共XX省省委書記”“XX市市委書記”,應稱“中共XX省委書記”“XX市委書記”。
22、一般不再公開使用“非黨人士”的提法。在特定場合,如需強調民主黨派人士的身份,可使用“非中共人士”。“黨外人士”主要強調中共黨內與黨外的區別,已經約定俗成,可繼續使用。
23、除對過去特定曆史時期的表述外,不再繼續使用“少數民族上層人士”的稱謂。
三、民族宗教類
24、對各民族,不得使用舊社會流傳的帶有汙辱性的稱呼。不能使用“回回”“蠻子”等,而應使用“回族”等。不能隨意簡稱,如“蒙古族”不能簡稱爲“蒙族”,“維吾爾族”不能簡稱爲“維族”,“朝鮮族”不能簡稱爲“鮮族”等。
25、禁用口頭語言或專業用語中含有民族名稱的汙辱性說法,不得使用“蒙古大夫”來指代“庸醫”。不得使用“蒙古人”來指代“先天愚型”等。
26、少數民族支系、部落不能稱爲民族,只能稱爲“XX人”,如“摩梭人”“撒尼人”“穿(川)青人”,不能稱爲“摩梭族”“撒尼族”“穿(川)青族”等。
27、不要把古代民族名稱與後世民族名稱混淆,如不能將“高句麗”稱爲“高麗”,不能將“哈薩克族”“烏孜別克族”等泛稱爲“突厥族”或“突厥人”。
28、“穆罕默德”通常是指伊斯蘭教先知。有一些穆斯林的名字叫“穆罕默德”。爲了區別和避免誤解,對這些穆斯林應加上其姓,即使用兩節姓名。
29、“穆斯林”是伊斯蘭教信徒的通稱,不能把宗教和民族混爲一談。不能說“回族就是伊斯蘭教”“伊斯蘭教就是回族”。稿件中遇到“阿拉伯人”等提法,不要改稱“穆斯林”。
30、涉及信仰伊斯蘭教的民族的報道,不得提及與豬相關內容。
31、穆斯林宰牛羊及家禽,只說“宰”,不能寫作“殺”。
四、港澳台和領土主權類
32、香港、澳門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在任何文字、地圖、圖表中都要避免讓人誤以爲香港、澳門是“國家”。尤其是與其他國家名稱連用時,應注意以“國家和地區”來限定。
33、不得將香港、澳門與中國並列提及,如“中港”“中澳”等。不宜將內地與香港、澳門簡稱爲“內港”“內澳”,可以使用“內地與香港(澳門)”,或者“京港(澳)”“滬港(澳)”等。
34、“台灣”與“祖國大陸(或‘大陸’)”爲對應概念,“香港、澳門”與“內地”爲對應概念,不得弄混。
35、不得將港澳台居民來內地(大陸)稱爲來“中國”或“國內”。不得說“港澳台遊客來華(國內)旅遊”,應稱爲“港澳台遊客來內地(大陸)旅遊”。
36、中央領導同志到訪香港、澳門應稱爲“視察”,不得稱爲“出訪”。中央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到訪香港、澳門應稱爲“考察”或“訪問”。
37、稱呼包含香港、澳門的國際組織如世界貿易組織、世界氣象組織成員時,應統稱爲“世界貿易組織成員”“世界氣象組織成員”等,不得稱爲“成員國”。
38、在囯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或其他體育事務中,原則上按相應章程的要求或約定稱呼。如“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可簡稱爲“中國奧委會”,“中國香港奧林匹克委員會”可簡稱爲“中國香港奧委會”,“中國國家隊”可簡稱爲“國家隊”,“中國香港隊”可簡稱爲“香港隊”。
39、區分“香港(澳門)居民(市民)”和“香港(澳門)同胞”概念,前者指居住在港(澳)的全體人員,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也包括中國籍居民和外國籍居民,後者則指中華民族大家庭成員。
40、區分國境與關境概念。國境是指一個國家行使主權的領土範圍,從國境的角度講,港澳屬“境內”;關境是指適用同一海關法或實行同一關稅制度的區域,從關境的角度講,港澳屬單獨關稅區,相對于內地屬于“境外”。內地人員赴港澳不屬出國但屬出境,故內地人員赴港澳納入出國(境)管理。
41、將港澳台業務單列爲國內業務的特殊類別加以規範管理,將往來內地及港澳台之間的交通線路稱爲“港澳台航線”或“國際/港澳台航線”;將手機“港澳台漫遊”業務單獨表示,或稱爲“國際/港澳台漫遊”,也可稱爲“跨境漫遊”或“區域漫遊”。
42、不得將港資、澳資企業劃入外國企業,在表述時少用“視同外資”,多用“參照外資”。
43、內地與港澳在交流合作中簽訂的協議文本等不得稱爲“條約”,可稱爲“安排”“協議”等;不得將適用于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專屬名詞用于內地與港澳。
44、涉及內地與港澳在司法聯系與司法協助方面,不得套用國際法上的術語,如內地依照涉外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等程序與港澳開展司法協助,不得使用“中外司法協助”“國際司法協助”“中港(澳)司法協助”等提法,應表述爲“區際司法協助”或“內地與香港(澳門)司法協助”等;對兩地管轄權或法律規範沖突,應使用“管轄權沖突”“法律沖突”等規範提法,不得使用“侵犯司法主權”等不規範提法;不得使用“引渡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表述,應稱爲“移交或遣返犯罪嫌疑人或罪犯”。
45、不得將香港、澳門回歸祖國稱爲“主權移交”“收回主權”,應表述爲中國政府對香港、澳門“恢複行使主權”“政權交接”。不得將回歸前的香港、澳門稱爲“殖民地”,可說“受殖民統治”。不得將香港、澳門視爲或稱爲“次主權”地區。
46、不得使用內地與港澳“融合”“一體化”或深港、珠澳“同城化”等詞語,避免被解讀爲模糊“兩制”界限、不符合“一國兩制”方針政策。
47、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官方機構和制度安排,應按照基本法表述。如“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不得說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長官”,“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不得說成“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立法會”;香港、澳門實行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不得說成“三權分立”。
48、對港澳反對派自我褒揚的用語和提法要謹慎引用。如不使用“雨傘運動”的說法,應稱爲“非法‘占中’”或“違法‘占中’”;不稱“占中三子”,應稱爲“非法‘占中’發起人”,開展輿論鬥爭時可視情稱爲“占中三醜”;不稱天主教香港教區退休主教陳日君等爲“榮休主教”,應稱爲“前主教”。
49、對 1949 年 10 月 1 日之後的台灣地區政權,應稱之爲“台灣當局”或“台灣方面”,不使用“中華民國”,也一律不使用“中華民國”紀年及旗、徽、歌。嚴禁用“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稱呼台灣地區正(副)領導人,可稱爲“台灣當局領導人(副領導人)”“台灣地區領導人(副領導人)”。 對台灣“總統選舉”,可稱爲“台灣地區領導人選舉”,簡稱爲“台灣大選”。
50、不使用“台灣政府” 一詞。不直接使用台灣當局以所謂“國家”“中央”“全國”名義設立的官方機構名稱,對台灣方面“一府”(“總統府”)、“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其下屬機構,如“內政部”“文化部”等,可變通處理。如對“總統府”,可稱其爲“台灣當局領導人幕僚機構”“台灣當局領導人辦公室”;對“立法院”可稱其爲“台灣地區立法機構”;對“行政院”可稱其爲“台灣地區行政管理機構”;對“台灣當局行政院各部會”可稱其爲“台灣某某事務主管部門”“台灣某某事務主管機關”,如“文化部”可稱其爲“台灣文化事務主管部門”,“中央銀行”可稱其爲“台灣地區貨幣政策主管機關”,“金管會”可稱其爲“台灣地區金融監管機構”特殊情況下不得不直接稱呼上述機構時,必須加引號,我廣播電視媒體口播時則需加“所謂”一詞。陸委會現可以直接使用,一般稱其爲“台灣方面陸委會”或“台灣陸委會”。
51、不直接使用台灣當局以所謂“國家”“中央”“全國”名義設立的官方機構中官員的職務名稱,可稱其爲“台灣知名人士”“台灣政界人士”或“xx 先生(女士)”。對“總統府秘書長”,可稱其爲“台灣當局領導人幕僚長”“台灣當局領導人辦公室負責人”;對“行政院長”,可稱其爲“台灣地區行政管理機構負責人”;對“台灣各部會首長”,可稱其爲“台灣當局某某事務主管部門負責人”;對“立法委員”,可稱其爲“台灣地區民意代表”。台灣省、市級及以下(包括台北市、高雄市等“行政院直轄市”)的政府機構名稱及官員職務,如省長、市長、縣長、議長、議員、鄉鎮長、局長、處長等,可以直接稱呼。
52、“總統府”“行政院”“國父紀念館”等作爲地名,在行文中使用時,可變通處理,可改爲“台灣當局領導人辦公場所”“台灣地區行政管理機構辦公場所”“台北中山紀念館”等。
53、“政府”一詞可使用于省、市、縣以下行政機構,如“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不用加引號,但台灣當局所設“福建省”“連江縣”除外。對台灣地區省、市、縣行政、立法等機構,應避免使用“地方政府”“地方議會”的提法。
54、涉及“台獨”政黨“台灣團結聯盟”時,不得簡稱爲“台聯”,可簡稱“台聯黨”。“時代力量”因主張“台獨”,需加引號處理。“福摩薩”“福爾摩莎”因具有殖民色彩,不得使用,如確需使用時,須加引號。
55、對國民黨、民進黨、親民黨等黨派機構和人員的職務,一般不加引號。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産黨並列時可簡稱“國共兩黨”。對于國共兩黨交流,不使用“國共合作”、“第三次國共合作”等說法。對親民黨、新黨不冠以“台灣”字眼。
56、對台灣民間團體,一般不加引號,但對以民間名義出現而實有官方背景的團體,如台灣當局境外設置的所謂“經濟文化代表處(辦事處)”等應加引號;對具有反共性質的機構、組織(如“反共愛國同盟”“三民主義統一中國大同盟”)以及冠有“中華民國”字樣的名稱須回避,或采取變通的方式處理。
57、對島內帶有“中國”“中華”字眼的民間團體及企事業單位,如台灣“中華航空”“中華電信”“中國美術學會”“中華道教文化團體聯合會”“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等,可以在前面冠以“台灣”直接稱呼,不用加引號。
58、對以民間身份來訪的台灣官方人士,一律稱其民間身份。因執行某項兩岸協議而來訪的台灣官方人士,可稱其爲“兩岸XX協議台灣方面召集人”“台灣XX事務主管部門負責人”。
59、對台灣與我名稱相同的大學和文化事業機構,如“清華大學”“故宮博物院”等,應在前面加上台灣、台北或所在地域,如“台灣清華大學”“台灣交通大學”“台北故宮博物院”,一般不使用“台北故宮”的說法。
60、對台灣冠有“國立”字樣的學校和機構,使用時均須去掉“國立”二字。如“國立台灣大學”,應稱“台灣大學”;“XX國小”“XX囯中”,應稱“XX小學”“XX初中”。
61、金門、馬祖行政區劃隸屬福建省管理,因此不得稱爲台灣金門縣、台灣連江(馬祖地區),可直接稱金門、馬祖。從地理上講,金門、馬祖屬于福建離島,不得稱爲“台灣離島”,可使用“外島”的說法。
62、對台灣當局及其所屬機構的法規性文件與各式官方文書等,應加引號或變通處理。對台灣當局或其所屬機構的“白皮書”,可用“小冊子”“文件”一類的用語稱之。
63、不得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自稱爲“大陸法律”。對台灣所謂“憲法”,應改爲“台灣地區憲制性規定”,“修憲”“憲改”“新憲”等一律加引號。對台灣地區施行的“法律”改稱爲“台灣地區有關規定”。如果必須引用台灣當局頒布的“法律”時,應加引號並冠之“所謂”兩字。不得使用“兩岸法律”等具有對等含義的詞語,可就涉及的有關內容和問題進行具體表述,如“海峽兩岸律師事務”“兩岸婚姻、繼承問題”“兩岸投資保護問題”等。
64、兩岸關系事務是中國內部事務,在處理涉台法律事務及有關報道中,一律不使用國際法上專門用語。如“護照”“文書認證、驗證”“司法協助”“引渡”“偷渡”等,可采用“旅行證件”“兩岸公證書使用”“文書查證”“司法合作” “司法互助”“遣返”“私渡”等用語。涉及台灣海峽海域時不得使用“海峽中線”一詞,確需引用時應加引號。
65、國際場合涉及我國時應稱中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不能自稱“大陸”;涉及台灣時應稱“中國台灣”,且不能把台灣和其他國家並列,確需並列時應標注“國家和地區”。
66、對不屬于只有主權國家才能參加的國際組織和民間性的囯際經貿、文化、體育組織中的台灣團組機構,不能以“台灣”或“台北”稱之,而應稱其爲“中國台北”“中囯台灣”。若特殊情況下使用“中華台北”,需事先請示外交部和國台辦。
67、台灣地區在 WTO 中的名稱爲“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單獨關稅區”(簡稱“中國台北單獨關稅區”)。2008 年以來經我安排允許台灣參與的國際組織,如世界衛生大會、國際民航組織公約大會,可根據雙方約定稱台灣代表團爲“中華台北” 。
68、海峽兩岸交流活動應稱“海峽兩岸XX活動”。台灣與港澳並列時應稱“港澳台地區”或“台港澳地區”。對海峽兩岸和港澳共同舉辦的交流活動,不得出現“中、港、台”“中、澳、台”“中、港、澳、台”之類的表述,應稱爲“海峽兩岸暨香港”“海峽兩岸暨澳門”“海峽兩岸暨香港、澳門”。不使用“兩岸三(四)地”的提法。
69、台商在祖國大陸投資,不得稱“中外合資”“中台合資”,可稱“滬台合資”“桂台合資”等。對來投資的台商可稱“台方”,不能稱“外方”;與此相對應,我有關省、區、市,不能稱“中方”,可稱“閩方”“滬方”等。
70、台灣是中國的一個省,但考慮到台灣同胞的心理感受,現在一般不稱“台灣省”,多用“台灣地區”或“台灣”。
71、具有“台獨”性質的政治術語應加引號,如“台獨”“台灣獨立”“台灣地位未定”“台灣住民自決”“台灣主權獨立”“去中國化”“法理台獨”“太陽花學運”等。
72、對台灣教育文化領域“去中國化”的政治術語,應結合上下文意思及語境區別處理。如“本土”“主體意識”等,如語意上指與祖國分離、對立的含義應加引號。
73、荷蘭、日本對台灣的侵占和殖民統治不得簡稱爲“荷治”“日治”。不得將我中央曆代政府對台灣的治理與荷蘭、日本對台灣的侵占和殖民統治等同。
74、涉及到台灣同胞不能稱“全民”“公民”,可稱“台灣民衆”“台灣人民”“台灣同胞”。
75、不涉及台灣時我不得自稱中國爲“大陸”,也不使用“中國大陸”的提法,只有相對于台灣方面時方可使用。如不得使用“大陸改革開放”“大陸流行歌曲排行榜”之類的提法,而應使用“我國(或中國)改革開放”“我國(或中囯)流行歌曲排行榜”等提法。
76、不得自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爲“大陸政府”,也不得在中央政府所屬機構前冠以“大陸”,如“大陸國家文物局”,不要把全國統計數字稱爲“大陸統計數字”。涉及全國重要統計數字時,如未包括台灣統計數字,應在全國統計數字之後加括號注明“未包括台灣省”。
77、一般不用“解放前(後)”或“新中囯成立前(後)”提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後)”或“一九四九年前(後)”提法。
78、中央領導同志涉台活動,要根據場合使用不同的稱謂,如在政黨交流中,多只使用黨職。
79、中台辦的全稱爲“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國台辦的全稱爲“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可簡稱“中央台辦(中台辦)”“國務院台辦(國台辦)”,要注意其在不同場合的不同稱謂和使用,如在兩岸政黨交流中,多用“中央台辦(中台辦)”。
80、“海峽兩岸關系協會”簡稱爲“海協會”,不加“大陸”;“台灣海峽交流基金會”可簡稱爲“海基會”或“台灣海基會”。海協會領導人稱“會長”,海基會領導人稱“董事長”。兩個機構可合並簡稱爲“兩會”或“兩岸兩會”。不稱兩會爲“白手套”。
81、國台辦與台灣陸委會聯系溝通機制,是雙方兩岸事務主管部門的對話平台,不得稱爲“官方接觸”。這一機制,也不擴及兩岸其他業務主管部門。
82、對“九二共識”,不使用台灣方面“九二共識、一中各表”的說法。一個中國原則、一個中國政策、一個中國框架不加引號,“一國兩制”加引號。
83、台胞經日本、美國等國家往返大陸和台灣,不能稱“經第三國回大陸”或“經第三國回台灣”,應稱“經其他國家”或“經XX國家回大陸(或台灣)”。
84、不得將台灣民衆日常使用的漢語方言閩南話稱爲“台語”,各類出版物、各類場所不得使用或出現“台語”字樣,如對台灣歌星不能簡單稱爲“台語”歌星,可稱爲“台灣閩南語”歌星,確實無法回避時應加引號。涉及台灣所謂“國語”無法回避時應加引號,涉及兩岸語言交流時應使用“兩岸漢語”,不稱“兩岸華語”。
85、對台灣少數民族不稱“原住民”,可統稱爲台灣少數民族或稱具體的名稱,如“阿美人”“泰雅人”。在國家正式文件中仍稱高山族。
86、對台灣方面所謂“小三通”一詞,使用時須加引號,或稱“福建沿海與金門、馬祖地區直接往來”。
87、對南沙群島不得稱爲“斯普拉特利群島”。
88、釣魚島不得稱爲“尖閣群島”。
89、嚴禁將新疆稱爲“東突厥斯坦”,在涉及新疆分裂勢力時,不使用“疆獨”“維獨”。
五、國際關系類
90、有的囯際組織的成員中,既包括一些國家也包括一些地區。在涉及此類國際組織時,不得使用“成員囯”,而應使用“成員”或“成員方”,如不能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亞太經合組織成員國”,而應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成員”“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方”“亞太經合組織成員(members)”“亞太經合組織成員經濟體(member economies)”。應使用“亞太經合組織領導人非正式會議”,不應使用“亞太經合組織峰會”。台方在亞太經合組織中的英文稱謂爲 Chinese Taipei,中文譯法要慎用,我稱“中國台北”,台方稱“中華台北”,不得稱“中國台灣”或“台灣”。
91、不得使用“北朝鮮(英文 North Korea )”來稱呼“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可直接使用簡稱“朝鮮”。英文應使用“the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或使用縮寫“DPRK” 。
92、不使用“穆斯林國家”或“穆斯林世界”,可用“伊斯蘭國家”或“伊斯蘭世界”。但充分尊重有關國家自己的界定,如印尼不將自己稱爲“伊斯蘭國家”。
93、在達爾富爾報道中不使用“阿拉伯民兵”,而應使用“民兵武裝”或“部族武裝”。
94、在報道社會犯罪和武裝沖突時,一般不要刻意突出犯罪嫌疑人和沖突參與者的膚色、種族和性別特征。比如,在報道中應回避“黑人歹徒”的提法,可直接使用“歹徒”。
95、不要將撒哈拉沙漠以南的地區稱爲“黑非洲”,而應稱爲“撒哈拉沙漠以南非洲”。
96、公開報道不要使用“伊斯蘭原教旨主義”“伊斯蘭原教旨主義者”等說法,可用“宗教激進主義(激進派、激進組織)”替代。如回避不了而必須使用時,可使用“伊斯蘭激進組織(成員)”,但不要用“激進伊斯蘭組織(成員)”。
97、在涉及阿拉伯和中東等的報道中,不要使用“十字軍(東征)”等說法。
98、對國際戰爭中雙方戰鬥人員死亡的報道,不使用“擊斃”“被擊斃”等詞彙,也不使用“犧牲”等詞彙,可使用“打死”等詞彙。
99、不要將哈馬斯稱爲恐怖組織或極端組織。
100、一般情況下不使用“前蘇聯”,而使用“蘇聯”。
101、應使用“烏克蘭東部民間武裝”不使用“烏克蘭親俄武裝”“烏克蘭民兵武裝”“烏克蘭分裂分子”等。
102、不使用“一帶一路”戰略的提法,而使用“一帶一路”倡議。
來源 | 曆史大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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