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更好地協助離異夫妻和他們的子女重整生活,符合條件的男女今後在辦理離婚後能各自擁有或購買獲津貼的組屋單位,無須等上三年。
國家發展部長兼財政部第二部長黃循財昨天在國會撥款委員會辯論國家發展部開支預算時做出上述宣布。這項新政策昨起生效,適用于昨天起提交的所有組屋申請。
政府于1997年推出條例,規定離異的夫妻,兩人之間名下只能有一間獲津貼的組屋單位。這意味著,男女雙方必須達成共識,決定誰能購買和擁有獲津貼組屋,誰又得等到政府立下的時限後才能購屋或擁屋。
根據最初的條例,離異夫妻其中一方離異五年內不得擁屋或購屋,這個時限後來被減短至三年。
從2012年起,獨自持有年幼孩子照顧與看管權(care and control custody)的家長也進一步被豁免,無需遵守這個時限。
黃循財說,政策上的調整已幫助大部分育有孩子的離婚夫妻,但還是有部分離異男女受時限條例影響。經檢討,政府因此決定取消離婚人士擁屋和購屋的時限規定。
不過,在此宣布前就已申請離婚的人可否受惠于這個新條例,目前尚不得而知。黃循財在回答義順集選區議員黃國光提問時說,建屋發展局稍後才會公布具體細節,包括誰符合條件等。
除了離異人士,國家發展部也計劃爲弱勢群體提供更多幫助,通過降低重新擁屋計劃(Fresh Start Housing Scheme)的申請門檻,讓他們更快擁屋。
國家發展部兼貿工部高級政務部長許寶琨醫生昨天在國會指出,住在租賃租屋的家庭過去必須住滿至少兩年才能申請加入重新擁屋計劃,今後他們只需住滿一年就能提出申請。“這意味著符合資格的家庭在首次更新租約前,就有可能加入重新擁屋計劃。”
(信息來源:新加坡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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