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事在微信群裏發泄不滿,在他人勸解後又發出“有些人躺著說話不腰疼……品行連×都不如”等信息,結果被起訴至法院,被判在微信群裏道歉。
微信群裏回信息 “品行連×都不如”
楊某與李某都是女性,曾同爲西安某文化傳媒公司股東,楊某還兼任該公司總經理秘書。兩人共同加入了群名爲“××文化項目股東群”,該群系公司爲該文化項目所建,成員主要由當地文化傳媒行業經理人及該項目投資人組成。
2017年11月,李某因公事在群內發泄不滿,並用惡劣語言針對公司總經理何某(男性)。楊某作爲何某秘書,見狀後對李某進行勸解,並在群裏發出一條“做人,少記仇,多記好”的鏈接。隨後,李某在群內發出“有的人躺著說話不腰疼,拿著別人的錢花著,說些冠冕堂皇的話,同吃一口飯,同睡一張床,說話同口氣,品行連×都不如……”
李某沒想到,楊某以李某在微信群內公開誹謗侵害其名譽權爲由,將李某起訴至西安市未央區法院,要求李某在微信群內公開道歉、消除影響,恢複其名譽,並要求李某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雖未指明對象,但可認定造成不良影響
近日,未央區法院未央宮法庭開庭審理該案。庭審中,李某辯稱其並未指名道姓針對原告楊某,楊某純屬小題大做,對號入座。
法院審理認爲,李某在微信群所發布的言論雖未直接指明對象,但結合信息發出時間段,回應內容及聊天對話人,可以認定李某的言語系針對原告楊某。李某針對楊某的言語具有侮辱誹謗性質,該微信群內有近50余名成員,且均爲楊某、李某同行業的經理人及熟人,具有特定性,李某的言語具有公開性,一定範圍內對楊某的名譽造成不良影響,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楊某的社會評價,李某的行爲構成侵權。
法院最終判令,被告李某在“××文化項目股東群”公開向原告楊某賠禮道歉。另外,考慮到微信群的受衆範圍有限,不如微博或網絡論壇受衆面寬泛,對于原告楊某主張精神損失撫慰金部分酌情予以支持100元。宣判後,原、被告均未上訴。
法官釋法:公共空間,口無遮攔要擔責
法官方圓說,《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有哪些呢?《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産、恢複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複名譽,以上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合並適用”。
“言論自由不是情緒宣泄自由,無論在現實社會或者網絡世界,針對他人或特定群體發布不當言論,如果僭越法律紅線,符合名譽侵權構成要件,將會涉嫌違法。”方圓說,本案中,李某爲自己的口無遮攔付出了代價,不但要向楊某公開賠禮道歉丟了面子,還要付出金錢損失,可謂得不償失。
微信群“亂說話”,後果很嚴重
正所謂“禍從口出”。隨著微信的普及,各種不同人際、圈子組成的微信群越建越多。近年來,因爲在微信群“亂說話”而惹上名譽侵權的訴訟也屢見不鮮。之所以産生這種現象,一個重要原因在于某些人認爲微信群這樣的網絡世界是虛擬空間,言論不受約束。其實,縱然是屬于特定圈子“自留地”的微信群,本質上也屬于公共空間的範疇。無論是傳統社會還是新興的網絡空間,對他人都不能以言語辱罵、諷刺等形式來侵犯名譽。
正如法官所言,希望通過這起案例提醒廣大網友、群友,應該認識到網絡世界並非法外之地,不負責地任性發布诋毀他人的言論,輕則承擔民事責任,重則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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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新加坡久了,你都變這副德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