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標准及扣繳義務人
根據新加坡所得稅法的規定,若一家企業其管理和實際控制機構在新加坡境內,則認定其爲新加坡的居民企業,而與該企業的注冊地無關。管理和實際控制機構是指對企業的政策及戰略做出決定的機構。通常情況下, 企業做出戰略決策的董事會決議的召開地點是決定管理和實際控制機構所 在地的關鍵性因素,進而決定企業是否爲新加坡的居民企業。
根據新加坡稅法規定,若境外企業有來源于新加坡的應稅所得且該所得未經支付企業代扣稅款,則要求該境外企業向新加坡稅務局進行納稅申 報。向在新加坡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非居民支付款項的企業須履行代扣 代繳稅款的義務,在支付款項後次月的 15 日之前向新加坡稅務局提交預提 所得稅申報表且繳納稅款。
征收範圍
企業獲得的一切新加坡境內來源的所得、及在新加坡境內獲得的境外來源的所得,均需繳納企業所得稅。然而,不在新加坡境內經營的非居民企業一般不需就其在新加坡境內獲得的境外來源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若一家企業其管理和實際控制機構在新加坡境內,則認定其爲新加坡的居民企業,而與該企業的注冊地無關。
新加坡的居民企業在境外取得股息、分支機構利潤及服務收入(特定境外所得),彙入新加坡境內的,符合相關規定的境外所得免于征稅。不滿足相關條件的、特定境外所得彙回可依據特定方案或在特定情形下獲得免稅待遇,但必須經過批准。
稅率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標准爲 17%,其中正常應稅所得中,頭 10,000 新元 的部分可享受 75%的稅收減免,10,001-300,000 新元的部分可享受 50%的稅 收減免,剩余部分必須就其全額按 17%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 2018 年預算案計劃,部分稅收減免計劃將會作出調整,自 2020 納稅年度起,正常應稅所得中前 10,000 新元可享受 75%的企業所得稅減免,之後的應稅所 得 19,000 新元可享受 50%的企業所得稅減免,該計劃的其他內容保持不變。 此外,根據該預算案計劃,2018 納稅年度內,企業可獲得 40%的企業所得 稅減免,上限不超過 15,000 新元;2019 納稅年度內,企業可獲得 20%的企 業所得稅減免,上限不超過 10,000 新元。
新加坡企業所得稅稅目及相應稅率情況如表 2 所示
稅收優惠
新加坡提供下列稅收優惠及減免:
(1)先鋒企業和先鋒服務公司稅收優惠:先鋒企業符合規定的利潤可享受至多十五年的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待遇。
(2)發展和擴張優惠(DEI):該項優惠主要針對新加坡境內的從事高附加值經營活動、但又不符合先鋒企業稅收優惠條件或其享受的先鋒企業稅收優惠已期滿的企業。
(3)投資免稅:經批准後,從事符合規定的項目的企業可獲得除一般折舊的稅收扣除外的投資免稅額,金額爲在投資于生産設備過程中發生的投資額乘以一特定比例(最高爲 100%)。
(4)經核准的特許權使用費、技術支持費用和研發費用(R&D):支付給非居民企業的經核准的特許權使用費、技術支持費用和研發費用可免征或減征預提所得稅。
(5)針對新企業的免稅計劃:在一定條件下,新建立的新加坡(稅收)居民企業或有限擔保公司的應稅收入中,頭 100,000 新元的部分可獲得全額免稅,100,001-300,000 新元的部分可獲得 50%的稅收減免。
(6)效率及創新抵免(PIC):在 2011-2018 納稅年度內,針對下列六項經營活動的符合條件的投資項目可獲得額外的抵免或扣除額:
1 研究與開發;
2 符合條件的設計項目;
3 獲得或技術授入知識産權;
4 注冊專利、商標、設計及植物品種;
5獲得或出租 PIC 信息技術(IT)及自動化設備;
6外部培訓及符合規定的內部培訓。
(7)研發優惠:放寬的研發優惠自2009納稅年度至 2025納稅年度內有效。
(8)知識産權發展優惠(IDI):IDI 優惠引入了國際公認的知識産權稅收優惠激勵標准,旨在鼓勵納稅人使用研發産生的知識産權,相關知識産權收入可享受 IDI 優惠。
(9)針對處置股票資産産生的資本利得的稅收確定性:爲保障稅收確定性,在2012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間,企業因處置普通股獲得的資本利得無需納稅,前提是該符合條件的投資方公司在處置相關股份前,連續 24 個月或以上在法律和實際權益上持有該被投資公司 20%以上(含20%)的普通股。
(10)總部計劃:總部計劃適用于所有在新加坡境內建立或注冊的、爲其區域性的或全球性的公司網絡提供總部服務的企業。
(11)對金融和財政中心(FTC)的稅收優惠:該項優惠旨在鼓勵企業將新加坡作爲其爲地區內的關聯企業進行財務管理活動的基地。
(12)金融部門激勵計劃(FSI):該項計劃旨在鼓勵新加坡境內高增長和高附加值的金融業務的發展。經核准的新加坡境內的 FSI 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經營活動獲得的所得可享受 5%、10%、12%或 13.5%的優惠稅率。 根據2018年預算案計劃,FSI 計劃將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13)海事部門激勵計劃(MSI):船舶運營者、船舶租賃商和航運配套服務的提供者可依據 MSI 享受相應稅收優惠。該計劃包括以下三大類:
1 國際船舶企業;
2 海運(船只或集裝箱)出租者;
3 航運配套服務。
稅收優惠包括稅收減免、5%或 10%的優惠稅率。
(14)全球貿易商計劃(GTP):該計劃旨在鼓勵跨國公司在新加坡建立基地以進行或管理其區域性的或全球性的貿易活動。
(15)風險投資基金優惠:該優惠旨在鼓勵新加坡風險投資行業的繁榮發展。處置經核准的資本取得的收益、可轉換債券股的利息和來自經核准的資本的股息在最長不超過 10 年的期限內可享受免稅優惠,且可獲得每次不超過5年的延期,但優惠的總期限不得超過15 年。2020 年 3 月 31 日 以後,將不再批准享受該優惠政策。
應納稅所得額
(1)收入範圍根據新加坡所得稅法,應納稅所得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 源自商業貿易或活動的所得;
2 源自投資的收益,如股息、利息和租金;
3 特許權使用費、保險費和源自財産的其他所得;4 其他實質性所得。
(2)不征稅和免稅收入 新加坡不對資本利得征稅。然而,在特定情形下,新加坡稅務局可能將涉及獲得或處置房地産、股票或股份的交易認定爲貿易活動,從而對相 應交易的收益課稅。某項收益是否應被課稅要考慮每筆交易的具體情形和有關事實。
(3)稅前扣除 可扣除的費用必須滿足以下全部條件:
1 費用的産生全部且僅僅爲産生該所得而發生;
2 必須爲收益性開支;
3 不能爲新加坡稅法中明令排除的款項。
(4)稅收折舊
廠房和設備:出于貿易或經營目的而在獲得廠房和設備過程中發生的投資支出可獲得相應的折舊免稅額/稅收折舊。
以下費用可在獲得該資産的當年報銷:
1 計算機或其他規定的自動化設備;
2 發電機;
3 機器人;
4 指定的高效汙染防治設備;
5 指定的工業降噪或化學危險品防治設備。
(5)虧損彌補
貿易損失可用于沖抵當年的任意應稅所得。在滿足股權測的前提下,未使用的損失額可無限期向後結轉。超限折舊免稅額可用于沖 抵當年的其他應稅所得或在滿足股權測試和産生該折舊免稅額的貿易持續 進行(相同貿易測試)前提下無限期向後結轉。
(6)特殊事項的處理
企業合並:企業合並可適用相關稅收框架,該框架旨在最小化符合規定的合並引發的稅務影響,並使其與依據公司法進行處理的結果相一致。
應納稅額
一般而言,應稅所得由基于普遍接受的會計原則生成的財務報表中報告的賬面利潤按新加坡稅法調整得到。應納稅額由調整後的應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可得。
若某企業的財務賬目的記錄使用新元以外的在新加坡財務報告准則許可範圍內的記賬本位幣,則其應按法律規定的方式向新加坡稅務局提交以該貨幣結算的稅額。
例如,在 2018 納稅年度,一家新加坡企業經前述納稅調整項目調整後, 應納稅所得額爲1,000,000新元。按照現行法規,該筆所得中,頭10,000 新元的部分可享受 75%的稅收減免,10,001-300,000 新元的部分可享受 50% 的稅收減免,剩余 700,000 新元必須就其全額按 17%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當年的應納稅額爲 144,075 新元。此外,根據新加坡 2018 年預算案 計劃,2018 納稅年度內,企業可獲得 40%的企業所得稅減免,上限不超過15,000 新元,因此,該企業可以額外獲得 15,000 新元的企業所得稅減免, 最終,該企業 2018 納稅年度的應納稅額爲 129,075 新元。
合並納稅
依據集團優惠規定,在滿足特定條件的前提下,企業當年的未使用的損失、折舊免稅額和捐贈額可轉讓給同一集團內的其他企業。集團通常包 括一個在新加坡注冊成立的母公司及其所有在新加坡內注冊成立的子公司。 若兩家在新加坡注冊成立的企業中一家擁有另一家 75%以上的股份或均被 同一第三家在新加坡注冊成立的企業控股 75%以上,則其屬于同一集團。
其他
(1)境外稅收抵免
新加坡與超過 80 個國家(地區)簽訂雙邊稅收協定(稅收安排),美國不在其中。根據新加坡的法規,境外稅收抵免額爲境外實際納稅額和該 所得在新加坡的應納稅額中的較低者。境外稅收抵免(FTC)采用分國分項 的方式,滿足相關條件下該居民納稅人也可以選擇將稅額合並。
1 新加坡居民企業有兩種方式可以避免雙重征稅 【雙重稅收減免】雙重稅收減免以稅收抵免的形式提供了在避免雙重征稅協議框架下降低雙重稅負的方案。
2 申請境外所得抵免的條件 新加坡居民企業須滿足以下所有條件才能申請境外所得抵免:
A.公司在相關年度內是一家新加坡稅收居民企業;
B.稅款已支付或者在外國稅收管轄區同一筆收入是應該納稅的;
C.該筆收入爲新加坡應稅所得。
3 境外投資損失 境外所得抵免法規不適用于處于虧損狀態的居民企業。
4 境外機構構成常設機構 當居民企業在境外構成常設機構,並且境外所得來源于該常設機構時,
該筆收入將在境外被征稅。若該筆收入在新加坡也要征稅,境外所得稅抵 免就可以被適用。
(2)反避稅條例
新加坡稅法允許新加坡稅務局對以減少、規避、改變在新加坡的納稅義務的行爲進行調整。若一居民企業爲一非居民企業的代理商,且二者間的交易價格因其緊密聯系而高于市場價格,新加坡稅務局可就非居民企業的利潤向該居民企業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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