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時報星期刊》今日報導,在榜鵝中心一座組屋樓層,出現“來自地獄的鄰居”,她被指指往鄰居家門潑油、開大音樂聲量和猛跺地板,甚至有鄰居指她留了帶血的豬耳在鞋架上。
至少有六戶人家不堪這位鄰居騷擾而紛紛搬離該樓層。
這些住戶也不是沒有報警,但是警方卻告知,這位51歲婦人“惡鄰”的所爲,卻不屬于可被逮捕的性質。
其中一家在去年二月搬離的住戶,更因爲倍受壓力而向建屋發展局申請五年期限前賣掉組屋,惟被當局拒絕。“我無法再忍受了,放工回到家就會發現門前灑了一些液體,有時是食用油,有時是粥,最糟糕的是有次我在我的鞋架上發現豬耳!”
該住戶反映這還是他買的首間組屋,只能自認倒黴,而且其他住戶也爭相想遠離“惡鄰”。
屬黃志明議員選區
據了解,該選區屬黃志明議員的選區。其中一位鄰居還向記者展示17份報案紙,還向建屋局、議員和居民委員會投訴。
被指惡鄰的51歲婦人已離婚,在2013年和兒子入住該樓層的兩房式組屋單位。
居委會發言人則在電郵中回複記者,指“居委會志工知悉上述情況,也和有關住戶接洽,居委會還會繼續和相關機構合作以協助排解爭議。”
而警方則表示,住戶舉報該“惡鄰”,惟她的行爲如刻意騷擾、噪音汙染和惡作劇,都不算可逮捕性質的犯錯,爲此建議受影響的鄰居申請推事投訴(Magistrate’s Complaints)。
其中一戶住在婦人樓上的鄰居,就因爲先前調解不成,只得申請推事投訴。他反映婦人投訴他們組屋在上個月傳出噪音,爲此還被婦人拿一塊大石頭嚇阻。
這一不願具名的樓上鄰居就解釋,噪音其實來自附近工地,而且即便鄰裏開鐵門的聲音,對婦人來說也等同噪音。
但是,被投訴的婦人在上周四下午接受《海時》采訪,反駁是因爲樓上鄰居丟擲金屬球在地板,讓樓下的她聽到,藉此挑釁。
婦人反指鄰居聯合起來對付她
“所以我很生氣,就拿了塊鵝卵石,丟到他單位外的走廊。他打擾到我睡覺,而且不止一次,我也有報警。”婦人這麽告訴記者。
“如果那些前鄰裏說是因爲我他們才搬走,我告訴你,我沒那麽厲害,我只有一個人,不可能做完這些(指被投訴的行爲),我甚至有視頻證明他們的滋擾行爲,他們也不是什麽善男信女。”他也申訴鄰居們聯合起來對付她。
這位婦人憶述,糾紛應是從對面單位的前屋主開始,她職責對方把煙灰丟到她家木門和鐵門之間, 所有就在屋外裝了閉路電視監視。而過去五年,她也向環境局等不同單位透過過他的鄰居。
針對從她家裏傳出很大聲量以及撞門聲,這位婦人解釋爲了掩蓋樓上傳來的噪音,她只得開著收音機睡覺。
被淋灑食用油
而在去年,對面家的夫婦把單位賣給了一位34歲的單親媽媽。但這位媽媽第一天回到家,就發現有警察站在門口,因爲她的表弟被投訴制造噪音和在走廊吸煙。一個月後,她的單位至少三次被淋灑食用油。
至于住婦人對角的鄭姓夫婦,剛在去年8月搬進來。但住進兩個月後就和婦人起口角。鄭先生申訴,從閉路電視發現婦人會注視著鏡頭和做鬼臉,令他感到很不舒服,卻什麽也做不到,只能等五年後賣掉他們的公寓。
1998年,律政部成立了社區調解中心(CMC),旨在調解和解決社區鄰裏間的糾紛,這也是當鄰裏不和出現爭議時,除了報警之外的解決方案。
調解是自願、保密的。在隔音室內進行,會安排兩位調解員卸掉涉事各造的討論,以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
律政部發言人指,當事人在社區調節中心達成的書面和解,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受害方可通過民事訴訟來執行該協議。
受害方可向鄰裏糾紛仲裁庭申訴
從1998年至2017年,該中心共受理調解9000宗個案,有70巴仙成功調解;去年則有80巴仙個案獲得解決。
不過一些個案中,各造都認爲自己才是受害者且不願接受任何和解方案。作爲最後手段,受害方可申訴到鄰裏糾紛仲裁庭(Community Disputes Resolution Tribunals)。
至于刑事律師 Josephus Tan則告訴《海時》,就法律而言,重要的是您能提出證據,所以申訴人必須能提供諸如閉路電視錄像、給政府機構的申訴信、錄音錄影、保安之等等有用的證據。
如果申訴成功,鄰裏糾紛仲裁庭甚至可以命令涉事鄰居賠償、道歉,或要求他做/禁止他作出某些行爲。
“如果仲裁庭已命令,鄰居還拒絕遵守,申訴人還可申請特別指示,確保對方遵守。”
至于鄰裏糾紛仲裁庭在去年就受理了108宗鄰裏糾紛,比起2017年的57宗案件還要多。
推事投訴阻鄰居作出非逮捕性質行爲
另一方面,申訴人還可申請推事投訴,以私下起訴鄰居,以防止對方作出警方無法逮捕的罪行,例如制造噪音汙染和故意騷擾。
申訴人需填寫表格並繳交20元,並且在推事面前宣誓所言屬實。推事則可指示警察進行調查。根據警方調查結果,可決定是否對涉事者發出傳票。
如涉事者不認罪,則案件將進行審訊,最終由法庭來判定涉事者是否有罪。推事可聆訊不超過五年監禁或罰款性質的刑事個案。
再者,面對鄰居騷擾者還可在《防止騷擾法令》(POHA)下,申請保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