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席上的她正值大好年華
卻要爲自己的行爲付出代價了
大二休學開網店,90後女生耿某通過銷售假冒香奈兒、愛馬仕等九個品牌,注冊商標的198種商品,兩年內銷售金額高達591萬余元,獲利百余萬元。
但耿某表示:買家知道自己店內均爲假貨,自己沒有欺詐。
18日上午,本案在北京市門頭溝法院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耿某因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一審獲刑有期徒刑4年。
大二女生開網店賣仿冒奢侈品
耿某是90後,原本是某大專院校在讀學生。但剛讀到大二,她就休了學,在家開起了網店,專門銷售仿冒的奢侈品。起初,耿某通過較成熟的網絡電商平台開店銷售,但因貨物品質不好,很多商品一眼就能看出有質量問題,所以一直打不開銷路。
2016年,爲了找到更好的貨源,她親自去找到了兩家專做奢侈品仿冒的廠家。廠家直接將仿冒香奈兒、迪奧、LV等奢侈品皮包、鞋、飾品等貨物提供給耿某,進價從100元到3000元不等。
拿到貨源後,耿某通過其名下的兩家微店對外銷售,一般低價商品她僅加價幾十元,高價的商品則會提價數百元,但總價仍然遠低于正品的價格。
2018年一年的時間裏,耿某網店的營業額就達到600余萬,但她表示,其中100萬元左右來自刷單金額,實際的銷售額在500萬元左右。兩年來,其店鋪的利潤率大概在三成左右,獲利百余萬元。
經過偵查,民警在耿某的住處將其控制。其租住的房屋也被她用作“倉庫”,僅在屋內扣押的仿冒奢侈品,其相應正品的售價就達315萬余元。經各公司及鑒定機構鑒定,除一條耿某自用的卡地亞項鏈外,其余商品均非正品。
耿某稱,家中的存貨超過一半都是首次進貨時的殘次品,無法對外銷售,只是因母親不舍得丟掉,才一直放在家中。其店鋪的銷量也並非全部來自仿冒奢侈品,“我店裏有挺多不涉及品牌的東西,比如雜牌T恤、褲子之類的,大約能占到五分之四”。
認可指控,但稱買家也知是假貨
18日,本案在門頭溝法院開庭審理,上午10時,耿某被法警帶入法庭,但在她的臉上看不到緊張。對公訴機關的指控,耿某表示認可,並自願認罪認罰。
“平時看這些假貨大街上也都有賣的,就沒多想。”耿某從未想過這種行爲可能涉嫌犯罪,她稱自己只是爲了賺錢養家。因爲商品價格比專櫃價格便宜很多,她認爲買家也清楚這些商品並非正品,因此不存在欺詐和欺騙,其商品質量是有保證的,不然店鋪也不會經營兩年多,“我們都是達成共識的”。
然而,在耿某的店鋪內,不少商品描述都有“防僞”、“接受驗貨”、“原廠機械機芯”等承諾。耿某稱,商品的部分原材料是得到了廠家授權的,如皮料有相應廠家授權,但最終産品沒有得到品牌授權。對于這樣的進貨渠道,耿某坦然承認是不正規的,其也認可銷售的商品均爲假貨。
耿某的辯護人提出,耿某網店中商品的實際銷售價格與正品價格有較大差距,不宜按正品價格進行鑒定和認定。
但公訴人表示,根據兩高的司法解釋,在侵犯知識産權的刑事案件中,如果能夠查清銷售價格,則應按實際銷售價格認定,公安機關提取了耿某的店鋪銷售記錄。但因查獲的部分商品尚未上架銷售,故應按市場價格計算,且在計算犯罪數額時,已扣除了不能銷售的殘次品價值,故鑒定機構認定耿某涉案銷售金額爲591萬元是適當的。
“你希望自食其力、勤勞致富,出發點是好的,但銷售假冒商品的行爲,不僅侵犯了相關公司的利益,也破壞了市場秩序。”公訴機關認爲,耿某銷售的商品明確印有商標品牌,其對行爲性質是明知的,綜合全案情況,建議法庭對耿某判處有期徒刑3至5年,並處罰金。
門頭溝法院經審理認爲,耿某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鑒于其犯罪行爲有部分未遂,且系初犯,故當庭作出一審宣判,耿某獲刑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120萬元。
檢察官提醒:
事實上,不僅制假售假可能構成犯罪,知假買假的買家也是這種行爲的助推者。希望所有的市場參與者都能秉持誠信進行市場活動,維護市場的公平秩序。
來源:北京晚報(wxbjwb)、人民日報(rmrbw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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