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新加坡對永久居民權(PR)的審批比較嚴格,但一些外國女子嫁給新加坡公民或者PR後,在丈夫的支持下獲得PR,仍是一條行得通的路。
這就産生了另外一個現實問題,因爲一旦感情破裂,許多人不敢離婚,因爲她們擔心當初是依靠丈夫才申請到的PR,不論是哪一國籍的丈夫還是新加坡丈夫,她們會擔心一旦離婚而給新加坡政府知道了,遲早便會喪失新加坡永久居留權。
的確也有一些女人,千辛萬苦來到新加坡,以爲發現了一塊新天地,卻身受婚姻破裂的痛苦,並驚覺要面對離婚後被迫離開新加坡的慘痛經曆。
新加坡政府是根據以下原則處理這類問題的:
夫妻離婚,妻子的新加坡永久居留權並不自動喪失
持新加坡永久居留權的妻子擁有一份“回境簽證” (Re-entry Visa),如果在“回境簽證”到期時,妻子身在新加坡境內,她不會因離婚而被新加坡政府遣返。
如果“回境簽證”到期時,妻子身在新加坡境外,也不是說她一定就不能回來。
是否能回返新加坡,取決于新加坡政府(移民廳)的決定。通常政府是按個別事件的具體情況以及申請人的條件來做出決定。
一般上說,離了婚的妻子的個人條件良好的,如在新加坡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是政府的公務人員最好),或自己設有公司或商行,擁有房地産,有繳稅務,有公積金積蓄,在此生下子女的,或在新加坡的學府求學的及沒有犯法記錄……
如此情況(簡單粗暴一句話~如果你有價值能養活自己),新加坡政府一般上會批准妻子繼續居住在新加坡。
總而言之,妻子應當做到與新加坡在錢財上、社會上和文化上有密切的聯系及能自立,新加坡政府便不會拒絕延長其“回境簽證”;
所以,外籍妻子應防患于未然。她應在“回境簽證”未到期時做好上述事項。一旦離婚,在“回境簽證”未到期時,在新加坡向新加坡移民廳申請展延“回境簽證”,以確定保留住在新加坡的權利。
在新加坡應力求自立謀生,靠別人不如靠自己,如果全靠丈夫來養,一旦離婚,因爲自己個人的條件沒改善,條件不夠,便難以申請展延“回境簽證”,當離開新加坡而“回境簽證”到期,回來新加坡便很困難了。
#之前有打電話去ICA詢問過此事,如果你老婆的PR是你幫申請的,一旦離婚,是不會有影響的。但是如果你自己本身放棄新加坡PR,你的另一半將會一並取消。 (除非先離婚再放棄就不會有此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