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國法,家有家規,講求紀律的軍隊當然也有一套懲戒違規軍人的軍法。新加坡軍人犯法與一般人有何不同?
何謂軍事法?
幾個月前剛入伍的俊明趁周末休假約死黨阿偉出門。
俊明和阿偉來到一家便利商店,他們比賽看誰能神不知鬼不覺地偷走店內的東西,但兩人的行爲早已被閉路攝像機拍了下來,最終雙雙落網。
俊明是服役人員,他過後在軍事法庭被判拘禁;還在求學的阿偉則在國家法院面控,被判緩刑監視。同樣犯了偷竊罪的兩人,何以境遇大不相同?
其中,俊明所觸犯的軍事法,即指新加坡武裝部隊法令(Singapore Armed Forces Act),以及這個法令涵蓋的各項條例。
誰受制于軍事法?
受武裝部隊法令管制的包括:一、正規軍人和國民服役人員;二、回營受訓或被動員的戰備軍人;三、受雇于武裝部隊的非制服人員;四、到我國受訓的外籍軍人;五、志願軍人。
以俊明和阿偉爲例,由于俊明是國民服役人員,他受武裝部隊法令管制,所以案件交由軍事法庭審理;而阿偉尚未入伍,因而不受制于這項法令,故在國家法院面控。
不過,這樣的區分方式並非絕對。吳榮耀律師說,就算是軍人犯法,也不表示所有的案件都會交由軍事法庭審理,一切仍視總檢察署的決定。
他解釋,若是一些輕微的罪行,總檢察署一般上會讓軍事法庭審理;但是如果涉及公衆利益,總檢察署則有權接手,案件就交由國家法院或高庭審理。
如何處置犯法軍人?
視罪行輕重,軍人犯法罪行較輕的可通過即決審判(summary trial)給予處分,較嚴重的罪行則會交由軍事法庭審判。
違規軍人在接受即決審判時,上級會在他認罪後給予處分,常見的罪行包括擅離職守、不服從指示和對上級不敬等。
這類審訊由紀律執行官(disciplinary officer)主持,他們的職銜必須跟違規軍人的軍階對應。也就是說,違規者軍階越高,處理案件的長官職銜也必須越高。
例如,新兵違規可由中隊指揮官負責,上校違規得由三軍總長進行處分。即決審判的懲罰方式包括發出譴責、拘禁、罰款和失去影響個人擢升機會的年資等。
以這類方式處理的案件不會使軍人留下案底,吳榮耀解釋,因爲即決審判不算是法庭審判,所以記錄只會留在軍隊裏。
相比之下,軍事法庭處理案件的方式更接近一般法院。軍事法庭設在新加坡武裝部隊軍事法庭中心,位于克蘭芝第二軍營裏。
吳榮耀說,在軍事法庭負責審理案件的人稱之爲主席,多數由回營受訓的國家法院法官或高庭助理主簿官擔任。軍人被控後有權選擇是否要請人代表他們。
他說:“他們可以選擇由辯護官(defending officer)代表,或是自行聘請律師。辯護官由軍人兼任,他們沒有受過正規法律訓練,但是會接受相關培訓課程。”
在判刑方面,軍事法庭的權限較大,可以判違規者入獄。
他指出,在軍事法庭裏面審的被告,一般上也不會留下案底,除非罪行屬于“會留犯罪記錄的罪行”(registrable offence),如毒品相關罪案。
對刑罰不滿能否上訴?
接受即決審判的人無法針對刑罰上訴,由軍事法庭審理的案件則能上訴至軍事上訴庭。
吳榮耀說,在開始即決審判前,負責案件的長官必須給違規軍人選擇是否要接受即決審判。因爲受罰者不能針對刑罰上訴,唯有國防部法律司長能要求重啓案件。
“一般上,如果國防部法律司長覺得刑罰不恰當,他能重新檢討這起案件。”
至于軍事法庭的案件,若被告對刑罰不滿,他可以選擇向武裝部隊理事會的檢討委員會(Reviewing Authority of the Armed Forces Council),或軍事上訴庭上訴。
不過律師指出,檢討委員會只能檢討刑罰,若被告是對被定罪有異議,那就只能把案件交由軍事上訴庭處理。
根據法律規定,軍事上訴庭的主席必須由高庭法官擔任,成員包括兩名資深律師和兩名武裝部隊高級軍官。
軍人犯法下判案例
個案一
國民服役人員頭部被浸壓水中溺斃
2003年8月21日,國民服役人員胡恩懷在德光島參加作戰求生訓練時,頭部遭教官四次浸壓水缸中喪命。
胡恩懷(當時19歲)事發時是第7步兵旅精衛兵的狙擊手。
這起案件轟動一時,突擊隊軍校的四教官因魯莽行事導致胡恩懷喪命,和另一名學員重傷被控,他們的案件在初級法庭(現爲國家法院)審理。
涉案的四名主使教官經審訊和上訴後,被判坐牢六個月至12個月。
另外三名罪責較輕的教官,他們的案件則交由軍事法庭審理,最終被判罰款。
當時代表這三人的吳榮耀指出,總檢察署考慮到案件涉及公衆利益,以及兩組被告罪責輕重,因此選擇以不同的方式處理。
個案二
正規軍人玩忽職守
兩名負責看守軍械室的正規軍人沒點算槍械是否齊全,並在公文中填寫不實資料,原被軍事法庭判革職及拘禁,上訴後改判罰款。
這起案件發生在2012年7月3日。當天,應負責點算軍械的李偉慶中尉和王嘉明中尉沒有確認步槍數目,就在記錄簿簽名。
一名排長同一晚檢查時發現,記錄簿上雖記錄著軍械齊全,但事實上還有68支步槍尚未歸還;此外,李偉慶和王嘉明在簿子裏頭填寫的交接時間也有問題。
這起案件交由軍事法庭審理,兩人承認疏忽執行法定職責和在公文中填寫不實資料,被判革職及拘禁三周。他們認爲刑罰過重,上訴至軍事上訴庭,過後改判各判罰款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