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歲已婚少婦應征當行政員,卻被49歲的老板帶到辦公室,在短短3個半小時內對她毛手毛腳,5度非禮她。
這起非禮案,發生在2015年11月20日傍晚時分,地點是兀蘭連路的辦公室。
這名被告是49歲的烏汀,經營醫療器材出入口公司和電器工程生意,已婚,育有兩個女兒。受害者是28歲的少婦,已婚,丈夫是輔警。
被告共面對5項非禮控狀,分別指他把手放在少婦的肩膀,大腿和背部,甚至親吻她,摸她胸部。案件經過8天審訊,被告罪成,判監8個月。被告要向高庭上訴,獲准以1萬元(約3萬令吉)保釋等候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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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顯示,案發前幾天,少婦的母親聽說被告的公司有空缺,便推薦女兒應征。
兩人見面後,被告帶少婦回到兀蘭連路辦公室,假裝教她如何將資料輸入電腦,用手握住少婦的手,嚇到少婦,告訴被告她感到不自在被告說道:“我們是一家人,所以沒問題。”
被告告訴少婦,他深愛妻子和孩子,不像其他男人在外面胡搞。被告稱除了工資,還可以給她額外的錢,化妝品和漂亮衣服。
被告還聲明只這樣對待少婦而已,接著被告把手放在少婦肩膀和背部,甚至胸部。少婦感到“震驚”和“害怕”,幾次告訴被告她要回家,後來借故上廁所走出辦公室,因外頭很暗,對面街有一群陌生人,感到害怕而折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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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繼續糾纏她,捏她面頰,贊她“可愛”。不過,被告最後讓她離開。被告親吻她額頭,給她200元(約590令吉),說是一天工資,提醒她不要告訴任何人。
之後被告給少婦兩夫妻共400元(1180令吉)遮口費,兩夫妻報案後,被告哀求少婦的母親不要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