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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Denise Mirandah,Mirandah Asia公司,新加坡,《國際商標通訊》法律與實踐——亞太分委會
校稿人: Ravinran Kumaran,Relianze Law Corporation公司,新加坡
翻譯:吳月琴,上海市華誠律師事務所
本篇文章摘錄自“國際商標通訊2019年6月刊”
國際商標通訊中文版摘錄自“INTA Bulletin”
新加坡知識産權局(IPOS)于2019年1月24日做出書面決定,駁回Swatch公司針對蘋果公司IWATCH商標注冊申請所提出的異議;然而,決定也稱,蘋果公司的注冊申請商品類別不包含智能手表。
Swatch公司的異議理由爲IWATCH商標與其在先的及商標近似,易導致混淆,且蘋果公司申請注冊的商品與Swatch公司的商標注冊商品也近似。
蘋果公司申請在第9類計算機軟件、計算機硬件及相關産品下注冊IWATCH商標,但其並未指定智能手表産品。
爲說明爭議商標申請所指定的商品與Swatch商標所涵蓋的商品相似,Swatch公司稱,智能手表與傳統手表特征極爲相似甚至重合,因此兩家公司的産品屬于直接競爭關系。
Swatch還稱,智能手表與計算機功能相似,這決定了其本質上就是可穿戴計算機,符合計算機軟件、計算機硬件及相關産品的表述,因此爭議商標可能會引起混淆。
而蘋果公司主張,由于很多蘋果公司産品商標都以“i”開頭,消費者能夠識別出IWATCH商標同樣屬于蘋果公司産品。
IPOS首席助理登記官Sandy Widjaja認爲,蘋果公司商標申請注冊的商品不包含智能手表,原因是盡管智能手表擁有多項功能,但與其核心的報時功能相比,其他功能均屬于輔助功能。
她還稱,相比于計算機産品,智能手表的制作“更加考究,也需要更多心力”,因爲“智能手表是集功能和款式于一身的高度私人化的産品”。
得出上述結論的同時,該登記員針對兩家公司商標的相似性做出了如下分析:
蘋果公司商標
Swatch商標
視覺相似度
讀音相似度
概念相似度
IWATCH
SWATCH(未注冊)
傾向于不同
傾向于不同
傾向于不同
(已注冊)
不同
有些相似
略微相似
該登記員認爲,Swatch公司與蘋果公司商標之間相似度低,且Swatch公司的國際知名度也降低了商標引起混淆的可能性。因此,登記員認定,Swatch公司所提出的異議在各個方面都缺乏依據,允許蘋果公司對IWATCH商標進行注冊。
蘋果公司的智能手表産品已經以Apple Watch爲品牌在新加坡市場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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