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林雲珠曾于1999年因失信罪被判監九年。控方說她這回重施故技,四年內連續犯案,顯然毫無悔意,必須重判。
侯啓祥 報道
女秘書冒簽支票,三年多內冒簽218張支票,挪用130萬余元款項,並把錢拿去賭博。
被告林雲珠(62歲)案底累累,有失信和欺騙案底,上一次利用同樣伎倆“騙走”雇主300多萬元,面對近482項竄改公司支票的控狀,1999年被判監九年,這次再犯,結果被判坐牢12年。
法官昨天在被告認罪後說,被告29歲開始犯案,上次被判監九年,但她的“犯罪事業”並沒有就此結束,仍然再犯,而且犯下14項嚴重罪行。
求情理由:報複老板剝削
法官指出,被告稱上次犯案,把錢花在親友身上,這次再犯,被告求情稱之爲報複老板“剝削”她,這樣的理由“荒唐”,法庭不能接受。
被告案發時受雇于New Asian Capital私人有限公司,職務包括開支票支付公司開銷。公司創辦人黃永輝是公司銀行戶頭的簽署人。他和公司其他董事只知道被告叫“Eve”,並不曉得她的名字是“林雲珠”。
被告是在2010年開始犯案,她冒簽黃永輝的名字開支票給“林雲珠”,也就是她自己。爲免行迹敗露,她竄改銀行結單的數額,並在支票簿存根“報小數”。
從2010年4月到2013年9月23,被告冒簽218張支票,挪用130多萬元。不過,紙包不住火,她的不法行徑被揭發,黃永輝于2013年10月1日報警。
事發後,被告償還14萬1900余元。被告稱把其余款項拿去馬來西亞賭場賭博輸掉。
被告面對四項失信和10項冒簽支票控狀。控方指出,被告是慣犯,這次再犯,刑罰必須更嚴厲。此外,被告在四年內連續犯案,面對多項控狀,這是加重刑罰因素。
控方說,被告蓄意掩飾罪行,在四年內犯案不被發現,顯然是一個善于掩飾罪行的慣犯。
控方說,被告是公司唯一職員,很多時候在不受監督情況下工作,這說明雇主對她的信任,但被告違背信任。
根據律師求情稱,被告面對工作壓力,遭老板“剝削”,要她獨自到新山面試司機,讓她面對風險。此外,老板因被告不是大學畢業生而瞧不起她。被告爲報複老板才犯案。
律師說,被告有丈夫和孩子,她已經62歲,健康情況差。她事後賠償部分款項,希望法官不要判太重。(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