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譽爲“東方猶太人”的溫州人足迹遍布全球各地,並且越來越廣泛的參與了國際貿易和投資活動,在溫州人融入全球經濟的過程中難免在境外出現各種商事爭議。由于各個國家法律制度不同,互相之間的司法協助情況各異,這也讓國際商事爭議解決面臨更加複雜的局面。因此,跨境承認外國判決成爲解決不同國家之間商事主體貿易爭端的一種重要法律手段和方式。
近日,聯英律師承辦代理的浙江省首例承認新加坡高等法院商事判決案件曆時兩年多終于塵埃落定,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浙03協外認7、8號裁定書裁定承認了涉案合計標的金額687.5萬英鎊的兩宗新加坡高等法院商事判決,爲該等境外商事判決在中國境內的承認和執行提供了開創性的樣本意義。而且,新加坡作爲“一帶一路”重要沿線國家,該案同樣展現了聯英律師在積極參與“一帶一路”法律服務方面的勇氣和成果。以下是承辦律師對本案曆程的回顧劄記,以飨廣大聯英客戶和業界同行。
案情追溯
2016年6月中旬,董先生(以下簡稱委托人)帶著兩份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判決來到了聯英律師事務所,委托承辦律師爲他以及一家英屬維京群島的海灣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灣公司)和另外一家西海灣公司兩個案件申請中國法院承認和執行該新加坡共和國高等法院生效判決。
按照上述S138、S139兩份判決書所示:被告陳某某系中國浙江省溫州市最大的造船企業東方造船集團的實際控制人,其在2010年開始謀求于英國倫敦證券交易所上市,委托人董先生及海灣公司作爲較大的私募投資人與其達成了《投資合作協議》並簽署了私募融資(pre-ipo)協議。根據協議,委托人向陳某某實際控制的造船集團投資550萬英鎊,購買所對應的擬于英國倫敦證券交易所上市的造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股550萬股。協議約定,陳某某及其女兒陳某應在該造船集團在英國倫敦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6個月內按年25%的回報率回購委托人在該上市公司享有的股權。該造船集團的境外機構借殼成功後,沒有實現挂牌上市交易,陳某某及陳某亦沒有向委托人兌現其上市後的回購承諾。委托人于2012年2月份訴至新加坡高等法院要求陳某某及其女陳某支付股權回購款項合計687.5萬英鎊,新加坡高等法院經審理,判決陳某某、陳某父女向委托人支付回購私募股權投資款項687.5萬英鎊。
挑戰未知
承辦律師在接受董先生和海灣公司的委托後,仔細查閱了新加坡高等法院審理過程中的所有證據材料、原被告律師意見、法院文書、裁定等大量外文稿件,與新加坡的原案代理律師多次溝通,檢索和了解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新加坡的司法體制及相關判例、我國締結的條約及參加的國際條約等大量法律文件。根據公開信息,截至委托之日,我國已與包括新加坡在內的37個國家簽署了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遺憾的是我國與新加坡早在1997年簽署的《關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內容僅涉及仲裁裁決的承認,並未涵蓋法院判決的承認和執行。在缺乏兩國生效條約依據的情況下承辦律師只得另辟蹊徑,尋求論證采用國際通行的“互惠原則”實現當事人委托目的的各種訴訟方案。
互惠原則是國際民商事司法協助的基本原則之一。互惠原則的內涵主要包括條約互惠、法律互惠和事實互惠三種形式和階段。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未明確 “互惠原則”的具體涵義,在司法實踐中,我國法院嚴格采取事實互惠原則,即只有在外國法院有承認和執行我國法院判決的先例後,我國法院才可能適用互惠原則對該國法院判決予以承認和執行。
承辦律師運用裁判文書大數據對本案的類案判決進行檢索,發現針對新加坡法院判決在中國的承認和執行,僅能找到甯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份撤訴裁定,說明並無先例可循,“事實互惠”同樣缺乏條件。經過深度大數據檢索,承辦律師在英文司法數據庫中找到了新加坡高等法院曾于2014年根據普通法程序,承認並執行了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一起買賣合同糾紛作出的民事判決。該案例意味著可能存在適用“法律互惠”謀求我國法院對委托人的兩宗新加坡高等法院判決進行司法承認的基礎和條件,這又讓承辦律師堅定了完成本案委托事務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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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承辦律師代理申請人董先生及海灣公司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立案,訴請依據互惠原則承認涉案新加坡高等法院的生效判決。由于當時國內並無在先案例,律師在與溫州中院立案庭和業務庭經過充分交流和溝通後,由溫州中院上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請示複核。
立案波折
懷著挑戰國內首例承認和執行新加坡判決裁定的決心,承辦律師在等待省高院的回複意見過程中,傳來了一個讓人興奮的消息:2016年12月9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01協外認3號民事裁定書,承認和執行新加坡共和國高等法院的一宗商事判決,是國內首次承認和執行新加坡法院判決的裁定。這一消息進一步驗證了通過“法律互惠”實現承認判決的方案策略是可行的,而且南京中院的首例承認案件促成了中國與新加坡形成事實互惠的有利條件,使本案委托人或將受理的承認申請具備了足夠的法源依據和事實支撐。2017年初,經過半年的等待終于等來了浙江省高院複核同意立案的意見;同年3月23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予以正式立案,案號(2017)浙03協外認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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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交鋒
2017年7月5日,本案在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聆訊。被申請人陳某(即陳某某女兒)及其委托的律師出庭接受詢問,並按照中國法律進行答辯和應訴。陳某當庭答辯,其在新加坡的訴訟和庭審過程中,並沒有受到公正的訴訟待遇。尤其是,陳某認爲,新加坡高等法院在原訴訟程序中,陳某以書面的方式撤銷了其委托的最後一名新加坡代表律師後,原審新加坡法庭庭令要求其提供與訴訟標的等額的擔保或償還能力證明後,方才許可其出庭答辯的庭令措施嚴重侵害了其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享有的平等訴訟權利。 針對被申請人上述答辯,承辦律師當庭作出了有力回應和反駁: (一)涉案判決在判決作出國新加坡屬于生效判決,並已經依法執行,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和基本法律原則,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81條和281條之規定,應予承認。 (二)根據各國在各輪國際司法協助磋商中形成的共識,承認外國判決的場合,實行對原審判決進行形式審查的原則;“原訴程序公正”固然是承認外國判決的審查範圍,但是,在國際私法協助合作領域各國普遍形成的共識,特別值得一提的是,1971年《關于承認和執行外國民事和商事判決的公約》 (即“海牙公約”)中亦規定,判斷程序正當的依據是作出判決的法院所在國新加坡的法律。據此,對被申請人提出的原審訴訟程序缺乏正當性的質疑,只能依據判決作出國新加坡的法律進行並作出法律判斷,而非適用判決承認國即中國的國內法《民事訴訟法》;被申請人任何要求“打開”原審判決、對原判決進行實體審查的抗辯意見都是違背海牙公約等中新兩國共同參加並締結的國際條約基本共識和原則的。 應溫州中院及上級法院的審核要求,承辦律師主動查明外國法。受托律師向法庭提供了新加坡《最高法院司法制度法》第322章第80節法庭規則中的第14號令規定及其翻譯。該規定賦予法庭在訴訟當事人出現“逃跑”(abscond,逃匿、潛逃、避債之義)的嫌疑情況下,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擔保後有條件出庭答辯。上述規定恰恰是對被申請人在原審中訴訟失信行爲的一種制衡,是新加坡訴訟法程序公正的體現,不存在不公正對待被告訴訟權利之說。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爲“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若幹意見》第6條:“要在‘一帶一路’沿線一些國家尚未與我國締結司法協助協定的情況下,根據國際司法合作交流意向、對方國家承諾將給予我國司法互惠等情況,可以考慮由我國法院先行給予對方國家當事人司法協助,積極促成形成互惠關系”。由于涉案判決作出國新加坡是“一帶一路”沿線重要代表國家,不僅在2014年新加坡首先承認我國判決,更是在2016年12月,本案受理期間國內法院也首次承認了新加坡的判決,中新兩國的事實互惠條件已經成熟、互惠局面已經形成。
法發〔2015〕9號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爲“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若幹意見,點擊查看“王律師輝”公衆號
本案審理期間,中新兩國均以實際行動踐行“一帶一路”的戰略合作,推動兩國不斷加強司法協助的互動交流。就在本案第一次聆訊之後不久的2017年8月22日,新加坡共和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梅達順造訪中國,中共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與梅達順大法官進行了會晤,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參與接待,雙方就討論加強兩國的司法領域合作進行了富有建設性的磋商。會晤之後,梅達順大法官對媒體表示,新中在互相承認和執行彼此法院的商事判決方面已有很好的基礎,明文正式確立合作指日可待。
孟建柱會見新加坡首席大法官梅達順 周強參加會見,點擊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公衆號
成功在握
由于案件重大且涉及國際司法協助和司法服務“一帶一路”戰略推進,溫州中院對此案高度重視,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請示指導意見。期間,《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和新加坡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承認與執行商事案件金錢判決的指導備忘錄》于2018年8月31日正式簽署,在“一帶一路”倡議背景下,加強我國與新加坡之間在相互承認與執行民商事判決領域的司法合作,又取得了一次實質性進展。隨著《備忘錄》的出台,本案的裁定承認結果似乎已經是呼之欲出。
全文:中新《關于承認與執行商事案件金錢判決的指導備忘錄》,點擊查看“天同訴訟圈”公衆號
就在本案裁定作出之前的2019年5月8日,中國—新加坡最高法院聯合工作組第一次會議在北京召開。“聯合工作組”機制是兩國法院積極落實兩國領導人互訪成果的重要舉措之一,是爲進一步深化交流司法合作,爲推進共建“一帶一路”、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作出新貢獻而召開。
中國—新加坡最高法院聯合工作組第一次會議在京召開,點擊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公衆號
一切水到渠成,2019年8月2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03協外認7、8號裁定書,裁定對新加坡共和國高等法院于2012年2月15日作出的s138/s139號民事判決的效力予以承認。
合卷心得
通過前後兩年多的時間成功辦理本案,承辦律師深切體會到本案作爲全國第二例、浙江首例我國承認和執行新加坡法院商事判決的案件,其過程曲折煎熬,結果來之不易。雖然本案無緣國內首例承認判決,卻是《備忘錄》出台後的首例承認裁定,其標志性意義不言而喻,可以說本案不但是中新兩國加強司法合作過程的見證,亦是中新兩國在“一帶一路”戰略背景和框架下互相承認對方法院判決的磋商努力所催生的“新生兒”,承辦律師對于能夠承辦這樣的影響力案件深感幸運。 在國際貿易聯系日益緊密的今天,我國各級法院對于國際司法協助,特別針對是“一帶一路”國家,應該以更加開放、更加自信的姿態加入國際司法協助的潮流和司法實踐活動,尊重像“互惠原則”這些在國際司法協助領域已經形成的普遍共識和慣例,通過事實互惠、法律互惠的案例實踐獲得不同法系國家對我國法治進步和法治文明的認同及尊重。 與此同時,國內投資者“走出去”,參與包括境內企業于境外上市這些項目的投資活動,必須要在法律上有充分的准備。國際資本市場所涉及的不同國家的法律和交易結構是極爲複雜的,只有聘請專業的涉外律師提供專業的法律咨詢,在跨不同國家、不同法域的爭端出現的時候,這種法律幫助尤其重要。聯英律師團隊也將繼續積極參與這一法律服務領域,身爲法律人,爲溫州經濟借助“一帶一路”的國家戰略融入全球、爲提升溫州的營商環境國際形象賦能。
承辦律師團隊
作 者:施園園
編 輯:季盈澤
責 編:朱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