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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政聯公司最高職者和資深大使 修憲後更多公私領域領導符合參選資格

2021 年 3 月 11 日 无术不学

我國修改憲法之後,更多不同高資曆的公職人員和私人企業領導人都可能成爲合格的總統選舉參選人,包括新加坡政府投資公司等政聯公司的最高領導人,以及擁有豐富外交經驗、享有國際聲望,並曾參與重要磋商談判的大使。

副總理兼國家安全統籌部長張志賢昨天爲修憲法案提出二讀時提到,目前要符合參選總統資格的有四種途徑。

其中三個爲自動獲得參選資格標准的途徑,即:擔任部長和國會議長等主要公職者、擔任中央公積金局或建屋發展局等憲法第五附表所列法定機構的總裁或主席,以及公司繳足資本達1億元的總裁或主席。

第四種途徑則由總統選舉委員會根據申請者資曆和能力,審議能否參選。修憲後,這四種途徑將保留,但會區分爲公職人員服務標准,以及私企標准。

此外,修憲後,新加坡政府投資公司和淡馬錫控股等政聯公司的最高執行級人員,也可以自動獲得參選資格。

張志賢另外舉例,可以由總統選舉委員會審議參選資格的還包括擁有豐富外交經驗、享有國際聲望,並在重要複雜的國際協議談判上扮演至關重要角色的大使等。

私企領導人也同樣可以由委員會酌情審議能否參選。這意味著“擔保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的總裁等也可參選。

修憲也將以公司股東權益至少5億元,來取代繳足資本達1億元。

談到修憲所提的“保留選舉”機制,張志賢說,可能有超過一個種族已有至少五屆選舉沒有代表當選總統。在這種情況下,修憲條文列明,哪個種族最久沒有代表當選,就先保留給那個族的代表參選。這可以是指華族、馬來族,或者“印族和其他本地少數種族”。不屬于這三個組別的人可在開放選舉中競選。

張志賢說,民選總統制對少數種族的定義,是與全國選舉中的集選區少數種族候選人定義一樣。不過,“其他少數種族”指的是在我國具有一定曆史、永久性和立足已久的社群,例如歐亞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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