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莽使用個人代步工具橫沖直撞、對他人安危造成威脅的騎士日後將受到嚴懲,出售不合格代步器材及違例改裝器材者也會面對更重的處分。
基礎建設統籌部長兼交通部長許文遠昨天在國會爲活躍通勤法案(Active Mobility Bill)提出一讀。
一旦新法案通過,魯莽騎行的個人代步工具使用者可面對罰款高達5000元,或監禁長達六個月,或兩者兼施。
違例者若要尋求庭外和解(compoundable offence),必須參與當局安排的安全騎車計劃,才可獲准支付罰款銷案。未完成安全騎車計劃者可被控上法庭。
至于出售不合格的腳踏車或個人代步工具供公共道使用的業者也將面對更重的處分,可罰款高達5000元,或監禁長達三個月,或兩者兼施。重犯者的刑罰將加倍。
根據現有的公路交通法令,出售及非法改裝電動腳踏車的業者,初犯可罰款高達2000元或監禁長達三個月,重犯者可面對罰款高達5000元或監禁長達六個月。
措施是要鼓勵減少用車
政府今年4月宣布全盤接受活躍通勤咨詢小組的建議,允許個人代步工具如電動滑板車和電動獨輪車(unicycle)等在人行道和共用道上使用,但不能在公路上行駛。
電動腳踏車則只限在腳踏車道、共用道和公路上行駛,違法在人行道上行駛的騎士可被罰款高達1000元或監禁長達三個月,或兩者兼施。
重犯者刑罰將加倍。車主日後也須向當局注冊。
騎士也必須遵循車速限制,在人行道的速度不可超過每小時15公裏,在腳踏車道和共用道騎行則不可超過每小時25公裏。
爲確保其他使用者的安全,所有個人代步工具的重量不可超過20公斤,也必須安裝照明燈,能見度低時須開燈。
新法案也清楚列明,一旦發生意外車主所須采取的行動,包括立刻停車並施予援助,以及提供個人資料給對方或在場的執法人員等,否則會面對處分。
陸路交通管理局受詢時指出,上述措施是要鼓勵更多人步行、以腳踏車代步及使用其他個人代步工具到地鐵站或巴士站乘車,實現減少用車的目標,與此同時也保障行人和騎士的安全。
陸交局提醒公衆,在購買代步工具時應確保器材符合所須的技術規格,並遵循一套行爲准則,照顧到其他使用者的安全。
活躍通勤執法小組將可當場開罰單
新法案也正式授予陸交局和國家公園局人員權利檢查代步工具是否合格,以及沒收違例改裝的工具。陸交局的社區志願者在巡邏時也可向違例者索取個人資料,以及拍照或錄像,方便當局調查。
近來陸續發生不少涉及電動滑板車等個人代步工具的事故,過去半年多來,陸交局的活躍通勤執法小組在全島各地展開超過560次巡邏行動,發出了860多張勸告單給魯莽騎車者。
法令預計明年初生效後,他們便可當場開罰單給違例者。
全國腳踏車推廣計劃委員會成員朱桦受訪時說:“當然我們較傾向于通過教育和宣導方式,提醒人們安全騎車,但還是有人犯規,相信懲罰措施生效後,能起到阻嚇作用,其實這也算是一種教育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