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新加坡,今天中國人能想到的,除了花園城市、高效廉潔和嚴刑峻法,這幾個正面關鍵詞外,大概就是鞭刑這個讓人“肝兒顫”的關鍵詞了!
新加坡的大法院與金沙、魚尾獅等著名景點隔街相望,莊嚴與喧囂、天堂般的繁榮與鞭刑地獄般的痛苦在這幾百米的距離裏形成了鮮明的對照。
1993年,17歲的美國少年麥可·費伊在新加坡因爲偷竊告示牌和塗鴉被判鞭刑,中國人第一次知道新加坡還有這樣的刑罰。
新加坡的鞭刑
新加坡人素以遵紀守法著稱。但據不完全統計,20世紀末,人口剛滿500萬的新加坡,每年約三五千人被判鞭刑,近年減少到每年一千余人。
這只是司法判決中的鞭刑,新加坡人最早接觸鞭刑的機會是在學校。
1
學校與家庭中的鞭刑
新加坡學校裏的鞭刑不但是政府認可的合法懲戒方式,而且公立學校的體罰,受教育部門嚴格監管,鞭刑都必須記錄在案。
新加坡的學校鞭刑
1957年頒布的《學校管理法》規定:只能對12~18歲的男生鞭刑,不得對女生鞭刑,鞭子只能打在手掌或被衣服覆蓋的臀部,必須有校長明確授權。
學校每次鞭打不會超過三次。大多數鞭刑都在辦公室私下進行,須有校長或者副校長出席。也有一些會在全校師生面前公開行刑。
新加坡雜貨店裏售賣的藤條
在許多家庭中,家長會用藤條抽打不聽話、調皮搗蛋的子女。2009年1月,《海峽時報》對100名家長進行調查,當中有57名贊同家庭體罰,而且還透露自己曾以體罰方式處罰子女。
2
司法判決中的鞭刑
鞭刑實施對象爲18~50歲之間的健康男性,剛好與學校的鞭刑無縫對接。它並不像網上傳的那麽普遍,譬如吃口香糖會挨鞭子。
鞭刑的常見罪名包括綁架、暴力搶劫、團夥搶劫、故意傷害、吸食毒品、破壞公物、騷亂、性侵犯、非法擁有武器、擁有腐蝕性或爆裂性物品、在公共場所攜帶攻擊性武器、強奸,走私販賣毒品、非法貸款和簽證過期非法滯留超過90天。
新加坡鞭刑的官方說明圖片(《監獄條例》132條2款)
鞭刑會留下永久性的疤痕,它有嚴格的技術規範。
鞭子由藤條制成,長1.2米,寬1.27厘米。行刑前,鞭子會在清水中浸泡一夜使之柔韌。鞭打前會消毒,若被鞭打者患有艾滋病,鞭子會在行刑後銷毀。
鞭刑在監獄內施行,現場除行刑官外還有醫生,負責傷口消毒或應對各種突發意外。
爲了讓被懲戒者終身難忘,行刑官皆體格粗壯。他們會在模型上反複訓練,讓鞭子每次都准確落在臀部的不同地方。
在1960年代,行刑官每打一鞭,獲得的酬勞是1新幣。到了1990年代,每打一鞭的酬勞是10到20新幣,另外每個月的薪資再加20新幣。
鞭刑有一個行刑架,高約2.74米,犯人被除去衣物後,手腳被綁縛固定在行刑架上,腰部和大腿會被保護起來,撅起赤裸的臀部。
行刑官根據記數官報數指令揮鞭,每鞭相隔大約10秒。受刑者的慘叫和鞭子的聲音,會讓排隊等候的受刑者魂不附體。
據一位受過鞭刑的犯人的回憶,非常准確地描寫了鞭刑的殘酷
“ 我的兩片屁股好像著了火,腫成平時兩倍大。剛受完刑,我在牢房地上趴了4小時。不能坐,不能躺,不能正常吃飯睡覺,更不能走路。
最怕的就是內急,不敢蹲,一蹲下傷口就又要撕裂。約有10天不能穿褲子,只能圍條遮羞布。以後的三個星期,都要趴著睡。
以後我的屁股就不是一個正常屁股了,皮膚松弛垂下來,上面都是疤痕。”
按照監獄慣例,犯人全裸受刑,脫光全身衣服後走到木制‘A’字形刑架前,腳踝被結實的皮條固定在刑架底座,手腕也同樣被結實的皮條固定在刑架的後腳,全身從胯部彎曲,屁股翹起,以彎腰將近90度的姿勢等待受刑。
因爲屁股脂肪多,打一頓不會對筋骨和身體器官造成很大的傷害。
鞭刑必須一次全部執行,不能分期。如果鞭刑數量很大,幾名行刑官會輪流鞭打犯人,以確保鞭打的效果從始至終保持一樣。多數的犯人被打最初的三鞭時都會奮力掙紮,然後漸漸變得虛弱無力,屁股通常已經開始流血了。
有些犯人會假裝昏迷,但他們始終欺瞞不了在場的醫護人員。
犯人不會收到預先通知幾時受刑,只在行刑當天才知道。由于處于這種不確定的情形中,犯人往往都會受到不少心理困擾,天天提心吊膽。
“鞭”史留名
01
1993年
美國青年麥可·彼得·費爾在新加坡破壞公物,被當地法院判處罰款3500新元以及四個月監禁和鞭打六下。
許多國家的各大媒體針對此事件報道一段時間,新加坡鞭刑也在當時成爲全世界的焦點。
此事件也引發了新加坡和美國之間的一場外交風波。新加坡總統王鼎昌最終把費爾的刑罰減輕,改成鞭打四下。
02
2010年9月
台灣人蘇偉英和吳偉春在新加坡從事暴力討債,分別被判24及21個月監禁,各自被判鞭打15下。
03
2014年11月
兩個德國人安德烈亞斯·馮克諾雷和埃爾頓·欣茨闖入地鐵車站,在一列地鐵的車廂裏塗鴉。2015年3月5日,他們罪名成立後各自被判九個月監禁和鞭打三下。
04
2017年2月
沙特阿拉伯外交官班德爾因性騷擾旅店實習生被判26個月和一周監禁以及鞭打四下。他隨後提出上訴,並上交兩萬新元保釋金,暫時被釋放。2017年7月21日,高等法院駁回他的上
05
2017年
三個英國籍越南裔男子被控在新加坡性侵一個馬來西亞籍女子,他們在8月15日坦承罪行、以換取嚴重非禮的較輕罪名。三人分別被判六年監禁和鞭打八下、六年六個月監禁以及鞭打八下、五年六個月監禁和鞭打五下。
06
2017年
一家新加坡公司的董事吳永吉(Goh Eng Kiat)因用空殼公司引進117名外勞撈錢,被判50個月監禁以及鞭打五下。他也是首名因非法引進外勞而被判鞭刑者。
帝國與鞭刑
除新加坡外,今天司法判決中還有鞭刑這種肉刑的,還有坦桑尼亞、尼日利亞、阿富汗、伊朗、沙特阿拉伯、文萊、馬來西亞等國。
現在世界上僅17個國家實施類似鞭刑,多爲伊斯蘭教國家,因與其“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教義相關。
印度尼西亞亞齊特區的公開鞭刑
伊朗的鞭刑
而且有的國家鞭刑並不限于男性!
玩的就是心跳!有沒有瑟瑟發抖!
你一定注意到,保留肉刑的大都是伊斯蘭國家。新加坡以華人爲主,沒有任何強勢宗教,是個經濟發達的城市國家,鞭刑與新加坡花園城市的形象極不相配。
新加坡的國旗是紅白星月旗,有濃郁的伊斯蘭風情。但新加坡的鞭刑與伊斯蘭教完全無關。
它非常像是中國國旗與馬來西亞國旗的合體。
新加坡立國之時,境內主要居民是華人和馬來人,華人希望國旗上出現五角星;而馬來人,則希望國旗上出現星月。
但是,新加坡的鞭刑與伊斯蘭教並無關聯。新加坡、文萊、馬來西亞這幾個近鄰曾同是英國的殖民地。
英國的東南亞殖民地包括海峽、英屬馬來亞、英屬婆羅洲
脫胎于英帝法律
而通行于馬來西亞、新加坡和文萊的鞭刑,其實是英帝法律“殘留的遺産”。
左爲新加坡、右爲馬來西亞,兩者刑具大概相同,最大區別在于犯人是否彎腰
英國本土在徹底廢除肉刑之前,鞭打長期是懲罰手段的一種。英國人使用桦樹條來鞭打搶劫、嚴重盜竊、破門行竊、性侵犯、強奸和操控性工作者營利等犯罪。在學校和英國軍隊中,也長期存在著鞭刑。
隨著英國的擴張,鞭刑“走向世界”
1826年,新加坡同槟城和馬六甲合並組成海峽殖民地,由東印度公司治理。1860年,英國人爲印度殖民地制定了刑法典。該刑罰法典也同樣適用于新加坡。
1867年,新加坡、馬來西亞和文萊從東印度公司治理下脫離,由倫敦的殖民地部直接管轄。1871年《海峽殖民地刑法典》頒布,鞭刑正式進入司法體系,成爲司法懲罰的一環。
1948年,英國本土徹底廢除鞭刑,但英屬各殖民地並未緊密跟隨,鞭刑依然保留。
新加坡1946年成爲英國直屬殖民地。修改憲法、加強自治、選舉領袖。1959年,新加坡成爲英聯邦的自治邦。1963年,新加坡同馬來亞聯合邦一起成組成馬來西亞,1965年退出馬來西亞獨立。
新加坡獨立後,通過了許多單行法案,擴展了鞭刑的適用範圍。
國父的遺産,肉刑的崇尚
與新加坡高度相似的香港也曾適用鞭刑。但在戰後,香港也追隨了英國本土的風潮,將鞭刑棄置不用,並在1990年正式廢止。
香港懲教博物館中關于鞭刑的介紹和說明
新加坡獨立後,國內外曾數次推動廢除鞭刑,都被人民行動黨執政的政府斷然拒絕。
新加坡堅持的並不只是保留鞭刑,而是一整套對肉刑懲戒的崇尚。譬如,今天對死刑犯采用槍決和電椅,會普遍被認爲不人道,而新加坡則堅持使用更殘酷的絞刑。
新加坡法網嚴密,事無巨細,一應在政府的管轄範圍之內。新加坡政府甚至曾經有法條規定,街邊行道樹地板應留有孔道以方便樹木根莖呼吸。
新加坡處處體現出對嚴刑峻法的偏愛,而這一切都是國父李光耀的個人偏好。
李光耀1923年出生于新加坡一個富有的華人家庭,有馬來人的血統,從小接受英語教育,立志到英國讀書,成爲一名律師。
李光耀在學校讀書時,就領教過鞭刑:
“有一回校長麥克勞德處罰我。他爲人公正,嚴格執行紀律,鐵面無私。有一條校規規定,學生一學期遲到二次要打三鞭。……我趴在一張椅子上,隔著褲子狠狠地被打了三下。”
但是,李光耀對學校的體罰完全持正面看法:西方教育家爲什麽極力反對體罰,我始終不明白。體罰並沒使我和同學們受到什麽傷害,實際上對我們也許是大有好處的。
李光耀的求學曆程被日本人意外打斷。1942年2月,英國海峽殖民地投降,日本人在新加坡建立了新的統治。這段經曆對李光耀和新加坡影響巨大。
二戰時期新加坡街頭的日本軍隊
日本人更嚴苛的管制帶來的效果,李光耀印象極爲深刻:(日據時期)黃昏過後人們開始在區內巡邏,直到天亮。他們拿著棍棒,不過是做做樣子。因爲刑罰太重了,沒有犯罪事件可以報告。
人們談李光耀的治國理念,總會強調他受到了深刻的英國教育影響,但他本人在回憶錄中卻認爲:“三年零六個月的日治時期,讓我學到的東西,比任何大學所教的來得多。”
新加坡獨立後迅速騰飛,成爲亞洲四小龍之一。如果新加坡經濟上的巨大成功可以被歸因爲嚴刑峻法的成功,而這種治國思路的源頭似乎不難追溯。
所以,在談及新加坡的先進治理經驗時,一定不能忘記它背後凝聚的李光耀的經驗和教導:人民是需要嚴厲管制的。
與中國古代的法律“默契”
縱觀我國法制史的發展,笞刑這一和鞭刑類似的肉刑貫穿2000多年的曆史。
漢代由于社會進步,于漢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在世界上率先廢除了肉刑(改用笞刑代替肉刑)。這在中國乃至世界的法制史上都具有裏程碑式的意義,同時也是笞刑最早的存在記錄。
而由漢至宋1400年間的這一段封建社會時期,法定的刑罰則基本固定爲五刑:“笞、杖、徒、流、死”。
笞刑,即用法定規格的荊條責打犯人的臀或腿。是五刑中最輕的一等,用于懲罰輕微或過失的犯罪行爲;杖刑,即用法定規格的“常行杖”擊打犯人的臀、腿或背。
而這裏面的笞、杖刑都和現行的新加坡鞭刑有相類似的地方。
鞭刑違反多項國際公約
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規定,對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鞭刑作爲嚴酷刑罰,爲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公約》所禁止。
新加坡提倡“國家至上,社會優先”理念,用嚴刑峻法來維護社會利益,保護群體利益而非個人人權。
存在即合理?!
新加坡鞭刑極富特色,同時其爭議也頗多。盡管如此,可它卻長期存在,這一現象是多種因素共同造成的。
第一,社會治安壓力大;第二,威權政治體制的存在;第三,鞭刑自身特性。新加坡鞭刑所具有的執行成本低、收效明顯、相對的刑罰輕微性、恥辱心理的持續性等特性,使得它在懲治犯罪中受到明顯的效果。
一般預防論對刑罰之于秩序的實現價值的注重,使之克服了報應論忽視對秩序保護的缺陷。
僅僅立足于法律的秩序價值,一般預防論相對于報應論的長處是極其明顯的。而這也許正是新加坡鞭刑依然存在的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