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級投票制股份結構(dual-class shares)能夠吸引科技公司到新加坡上市,爲投資者提供更多選擇,但本地市場和投資者可能尚未爲這個結構做好准備。
多名市場人士昨天在一個論壇上,針對我國是否應該采納這個股份結構,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兩級投票制是指,有些股票每股可擁有多票的投票權,這是爲了限制公司上市後新股東的影響力。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和納斯達克交易所(Nasdaq)和歐洲一些市場允許這麽做。
新加坡管理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溫慧儀和《海峽時報》高級執行級記者吳榮耀,質疑這個制度是否適合本地市場。
溫慧儀擔心,兩級投票制度的好處,會隨著上市公司的發展而改變。一家公司進行首次公開售股時,兩級投票制度帶來的優勢可能比較大,但隨著公司發展,管理層交給下一任接班人,制度的優勢可能會減少,但屆時小股東仍然被這個制度“套牢”。
溫慧儀指出,由于美國的股票監管制度更加嚴格,小股東能夠通過集體訴訟行動(class action),確保管理層不濫用兩級投票制度帶來的權力,本地市場沒有同樣的制度。
吳榮耀擔心散戶投資者的利益失去保障,他質問說,兩級投票對投資者有什麽好處?投資者是否做好了准備?他也指出,由于新加坡人口老齡化,投資者多追求收益型投資,而非增長型投資。采用兩級投票制股份結構的往往是高增長公司。
義正律師事務所(TSMP Law Corporation)聯合管理合夥人張祉盈則認爲:“新加坡若要走在金融市場的前沿,應該大膽創新,不應該只擔心新制度會帶來問題。”
前提是公司要保持透明
新加坡國立大學商學院策略與政策系副教授兼治理制度與機構研究中心(CGIO)主任盧耀群博士指出,最新的研究顯示,兩級投票制股份結構的公司表現更好,但前提是公司要保持透明。他說,其實本地市場對這個制度有所准備,因爲市場上已經有優先股(preference share)和非表決權股票。
市場人士均表示,我國若推行兩級投票時,必須要確保公司治理水平有保障。
私人投資者、新加坡證券投資者協會(SIAS)公司治理委員會成員洪豪耀說,管理層兼大股東的勢力太過根深蒂固或濫用權力的問題,可通過設立保障措施來應對。
張祉盈建議,制度授予公司大股東的這些權力,應該要隨著時間的推移慢慢削弱,不能夠長久受保護。其他保護措施可包括一些特別事宜,須由審計委員會或更高比例的非獨立董事批准。
新加坡交易所去年成立的上市咨詢委員會今年8月發布年報建議,新交所可采納兩級投票制股份結構,但提出一些限制措施減少風險。
委員會提出的限制措施包括:兩種股票的投票權比例不可超過10比1;公司以該結構上市後不可再發行多投票權的股票;持有多投票權股票的管理層兼股東若脫售股票或不再任執行主席或總裁,股票自動轉換成爲一股一票的普通股。
新交所將在年底就上市咨詢委員會建議的兩級投票制股份結構展開公衆意見征詢。
新交所和國大法學院昨天聯辦的論壇,吸引了近180名投資界人士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