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2月1日起,國家法院可審理索償額最高達50萬元的交通意外和工傷索償案。
國家法院和最高法院昨天聯合發文告說,國家法院的索償額上限調高後,打算索賠介于25萬元至50萬元金額的當事人,仍得到高庭提出訴訟。這些案件之後將自動轉交給國家法院的地方法庭審理。
文告強調,地方法官將遵循目前適用于同一性質的地庭案件的法令、法庭規則和程序指示,以及聽證和上訴結構進行審理。
案件轉交給國家法院後,都將視爲地庭案件,相關費用也以此爲准。
大法官梅達順今年1月爲新司法年開幕時宣布,法庭計劃調高地庭審理民事訴訟案的索償額上限。他過後在工作計劃研討會上透露,調高地庭權限的計劃將分階段進行,預計最遲明年初開始。首個階段涵蓋的案件包括個人傷害和財物損壞方面的賠償。
法庭上一次調整是在1997年,目前地庭負責審理的民事糾紛案,所涉索償額不超過25萬元,更高金額的官司須交由高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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