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本地電影業先驅人物吳榮華究竟有沒有與三子吳景明簽訂和解契約,同意付他1575萬元作爲賠償後者因榮華機構脫售資産所蒙受的損失,成了吳景明和遺囑執行人妹妹吳敏燕爲了1060萬元打官司的關鍵。
已故本地電影業先驅人物吳榮華究竟有沒有與三子簽訂和解契約,同意付他1575萬元作爲賠償後者因榮華機構脫售資産所蒙受的損失,成了他的三子吳景明和幼女吳敏燕爲了1060萬元打官司的關鍵。
榮華機構2008年被反向收購時,買方要求這家電影業者脫售所有資産和還清債務,只剩至少1000萬元現金。榮華機構的大部分資産最終由榮華國際有限公司購買。榮華國際有限公司只有兩名各持同等股權的股東——吳榮華和他的幼女吳敏燕。
榮華機構被反向收購時在本地上市,七成股權由榮華控股私人有限公司持有,而吳景明擁有榮華控股15%股權。
吳景明稱因榮華國際而非榮華控股買下榮華機構的大部分資産,導致間接持有榮華機構股份的他在資産脫售後所持的股份價值下降。吳榮華因此與他在2008年簽下和解契約,同意當時至2013年分期付他總共1575萬元,換取他不訴諸法律追究損失的條件。
然而,他稱僅收到515萬元,吳榮華去年9月去世時,還欠他1060萬元。
吳榮華有四名子女,但在他享年92歲逝世後的一年裏,他的87歲妻子、64歲長女和63歲次子相繼去世。
吳景明入禀高庭起訴身爲吳榮華遺囑執行人的幼妹吳敏燕,要求對方從遺産中撥款還他這筆債。
吳敏燕拒絕承認和解契約和這筆債務,並反訴要吳景明退還已收下的515萬元。
她稱,董事部而非吳榮華決定榮華機構把資産賣給榮華國際。因榮華機構資産放盤時正逢2008年全球金融風暴前夕而反應欠佳,吳榮華不想反向收購交易泡湯,所以提議由榮華國際購買這些資産。因父女倆是榮華國際和榮華控股的股東,所以他們在股東決議是否脫售資産給榮華國際或榮華控股時沒有投票。
此外,獨立董事委任的金融顧問評估榮華國際的價格後,建議股東支持資産脫售給榮華國際,因爲9948萬元是公允價(fair value)。吳敏燕稱,既然是公允價,吳景明的股份價值就沒有減損。何況,榮華控股在榮華機構被反向收購時,收到股息和現金回退以及買方的部分股份。吳景明的索償因此完全沒有根據。
另一方面,吳敏燕要求吳景明交出515萬元,但若法庭下令辯方得償還吳景明1060萬元,則要求後者交出名下榮華控股的股份。
訴訟在審前會議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