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支付服務法案》于2018年11月19日提交國會,進行一讀;2019年1月14日,該法案經過二讀並通過國會審議,現被正式立法。
新的《支付服務法案》(PSB)由MAS董事會成員和教育部長Ong Ye Kung提交給議會。在起草法案時,金管局借鑒了澳大利亞、香港、日本和英國等其他金融中心的監管框架。
該法案爲新加坡支付系統和支付服務提供商的監管提供了一個具有前瞻性的、靈活的框架,也提供了監管確定性和消費者保障,同時鼓勵支付服務和金融科技的創新和增長。
根據Bplus新加坡的報道,這項法案將直接影響衆多在新加坡市場中的數字貨幣交易所、錢包及OTC平台,並將從風控和合規兩個方向對相關業務進行全面監管。值得注意的是,法案的監管範圍是所有在新加坡市場有實際運營的相關機構,而不僅限于注冊地在新加坡的機構。正式出台後,相關機構將有6個月的時間向金管局備案。
一、監管方法
根據二讀的聲明,新的《支付服務法案》采用了模塊化和以風險爲重點的監管架構(modular and risk-focused regulatory structure),以便監管規則可以適用于任何服務。模塊化方法使金管局能夠靈活地管理提供支付價值鏈(payments value chain)上的一個或多個支付服務提供商,還能夠對不斷變化的支付解決方案和業務模式做出回應。基于風險的方法使金管局能夠根據其活動規模對每種類型的支付服務提供商實施相應的監管措施。
1.1兩個平行框架
《支付服務法案》包括兩個平行的框架:
第一個是“指定制度”(designation regime),授權金融管理局指定某一受監管的支付系統以保持金融穩定;
第二個框架是一種許可制度(licensingregime),允許金管局以與每個提供商提供的服務範圍和規模相匹配的方式管理各種支付服務,並且可以靈活地響應市場變化。
這些服務可分爲七種類型:賬戶發行,國內彙款,跨境彙款,商業收購,電子貨幣發行,數字支付代幣交易和交易所,貨幣兌換。
服務提供商可以提供這些服務的一個或多個,許可制度將根據它們帶來的風險對其進行管理。根據Bplus新加坡的報道,新加坡現有的法案並不監管國內彙款、商業收購及數字支付代幣交易和交易所這三項業務,《支付服務法案》很好的填補了這一空白。
1.2 三類牌照
根據許可制度,服務提供商需要申請三種牌照中的一種。
第一個牌照適用于“貨幣兌換商”,獲得該牌照的服務商只能提供換錢服務。該規定的範圍相當狹窄,因爲這些是通常由獨資經營者等小型企業提供的場外服務,風險有限。金管局主要監管供應商的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風險。
第二個牌照“標准支付機構”可以提供七種定義的支付服務的任何組合。如果實體持有的數字貨幣不超過500萬美元,且每月交易額超過300萬美元的,可以申請該牌照。這類服務商將受到較低程度的監管,監管環境類似于“永久沙箱”(permanent sandbox),以鼓勵創新。
第三個牌照是“主要支付機構”,由于其運營規模會帶來更多風險,因此將受到最嚴格的監管。大型服務提供商可以申請使用。
二、風險防控
許多支付服務中存在四大關鍵風險:客戶資金損失;洗錢/恐怖主義融資風險;支付解決方案之間的分散和缺乏互操作性(interoperability);包括網絡風險在內的技術風險。對這些風險的適當監督,既可以保護公衆,也可以爲支付服務公司增添活力。新的《支付服務法案》采取了下列風險防控措施。
2.1 對客戶資金損失的防控
一個主要風險是委托給支付服務提供商的客戶資金可能會丟失,例如當服務提供商破産時。該法案要求主要支付機構使用下面任何一種方式保護客戶資金免受損失:
a.任何銀行或指定金融機構承諾對客戶承擔該等款項的全部責任;
b. 信托賬戶中的存款;
c. 以金管局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保護。
金管局也希望確保措施不會太繁瑣,這就是采用三類牌照的原因。例如,標准支付機構不受主要支付機構的保護要求的約束,但他們必須向客戶披露此信息,以便客戶能夠就哪種支付服務或提供商最適合其需求做出明智的決策。
2.2對洗錢/恐怖主義融資風險的防控
第二個風險是支付服務可用于洗錢/恐怖主義融資風險,例如通過非法跨境轉移,匿名支付等。根據該法案,新加坡的所有數字支付代幣交易服務提供商或交易所都必須滿足反洗錢和反恐融資(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 financing of terrorism)的要求。
金管局研究每種支付服務的商業模式,以確定應采取何種監管措施。金管局將對相關被許可人施加適當的反洗錢/打擊恐怖主義融資的要求,還將爲行業提供指導。
2.3支付解決方案之間的分散和缺乏互操作性
第三個風險是新加坡的支付解決方案變得支離破碎。金管局故意允許許多電子支付解決方案在新加坡投入使用,這爲消費者提供了選擇,但缺點是它也可能令人困惑。金管局一直在說服行業采取各種措施,以確保解決方案在開放式架構內具有互操作性。
本法案將賦予金管局正式的權力以對支付機構提出下述要求:
(1)指定的支付系統運營商或主要支付機構必須允許第三方訪問其運營的任何支付系統,並且所實施的訪問制度必須公平且不具歧視性;
(2)主要支付機構必須加入指定的通用平台,以實現支付賬戶的互操作性;
(3)主要支付機構必須采用通用標准,使廣泛使用的支付接受方式具有互操作性。
2.4對技術風險的防控
該法案將賦予金管局權力,對所有被許可人施加技術風險管理要求,包括網絡安全風險管理要求。金管局將要求支付服務提供商確保有足夠的風險治理和實施適當的控制,特別是在用戶認證,數據丟失保護和網絡攻擊預防和檢測等領域。
三、新法案的意義
3.1 整合現有法規
此前,金管局根據2006年生效的《支付系統(監督)法案》和1979年生效的《貨幣兌換及轉賬業務法案》管理各種類型的支付服務,現在新法案取代了這兩項法案,成爲新的監管准則。
新法案將擴大受監管活動的範圍,包括支付賬戶發行,國內彙款服務等。通過擴大監管範圍,金管局可以在更多的支付活動中保護用戶的安全。
3.2 轉向基于風險的許可模式
《支付服務法案》提出了一個雙軌監管框架,一個針對主要支付機構,另一個針對較小的參與者。
金管局副總理兼部長TharmanShanmugaratnam在回答議會提問時表示,“受新法案保護的電子貨幣門檻將從3000萬新元降至500萬新元。這意味著如果每日平均浮動金額超過500萬新元,支付機構持有的任何電子貨幣都將得到全面保障。如果平均每日浮動金額不超過500萬新元,則不會采取保障措施,前提是支付機構向消費者做出適當的披露。”
這種轉變意味著小規模的支付公司將有機會發展業務,而不會被過度監管所扼殺,並且向消費者披露風險的要求意味著如果與用戶的風險偏好一致,用戶也可以選擇使用他們的服務。
3.3 明確數字貨幣的監管
這項法案讓新加坡成爲少數幾個對數字貨幣業務有明確監管的國家。
根據Bplus新加坡的報道,在這一全新的法案下:所有數字貨幣交易所、錢包以及OTC平台都屬于支付型代幣相關服務商,必須滿足相關反洗錢規定,並申請相應牌照以合規化運營。此舉意味著數字貨幣相關産業不再是監管模糊地帶,有利于數字貨幣的快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