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潘輝文
前言
近日,新加坡高等法院在原告Creative Technology Ltd及其全資子公司QMAX Communications Pte Ltd(以下統稱爲創新公司)與被告Huawei International Pte Ltd(以下簡稱華爲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中作出判決,認定華爲在與創新公司的WiMAX(全球微波互聯接入,屬于3G技術)項目合同中存在誤述(misrepresentation)和過失性的失實陳述(negligent misstatements),構成對合同的違約,因此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法庭判決華爲應向創新公司支付超過1560萬新元的損害賠償並返還創新公司在合同下已支付給華爲的款項約930萬元美元以及利息,不包括利息在內,上述兩項相加總和就已超過人民幣1億2千萬元。此案華爲仍有上訴機會,若最終法院維持原判,即便對于華爲這樣身經百戰的世界500強公司來說,代價也不能說是不小。下面就該案170多頁的判決內容深度分析如下。
案情簡介
2009年初,在新加坡舉辦的亞洲WiMAX論壇大會上,新加坡電信公司創新公司的代表對華爲公司代表就“建設一個成功的WiMAX網絡”所做的宣傳感興趣,在會後發郵件給華爲公司,要求華爲提供這一方面的相關材料。
2009年6月,創新公司致函華爲,要求華爲提交一份“設計、建設、維護和運營2.3G赫茲WiMAX”的方案,並要求華爲在方案中提供“覆蓋新加坡預計所需的站點數量”,且“誤差不超過10%”。創新公司隨後進一步對方案中的傳輸速度提出要求,即下載速度1兆/秒,上行速度256K/秒。
隨後就該WiMAX網絡的建設,華爲向創新公司提交了多個方案。2009年10月創新公司代表告知華爲,其整個項目的預算是2000萬美元。2010年1月華爲向創新公司提交了新的方案,根據該方案,整個項目只需225個站點即可滿足網絡覆蓋和速度要求,項目總報價爲1770萬美元。隨後華爲向創新公司提交了該項目所需的其他解決方案,雙方于2010年6月28日最終簽訂了名爲《無線寬帶網絡解決方案供應合同》。合同總價爲1990萬美元。相關的技術參數及標准要求作爲合同附件六構成合同的一部分。
在合同執行將近一年後,華爲所供應的USB接收器(dongles)與WiMAX網絡之間的連接出現了嚴重問題。創新公司自己所做的測試發現,即便在無線信號符合合同約定要求的地區,USB接收器與WiMAX網絡之間也無法持續連接。創新公司將這一問題反饋給華爲公司。隨後,華爲公司自己也進行了測試,確認了創新公司所發現的網絡連接問題。雙方召開多次會議討論解決這一問題,但是華爲還是無法解決該問題。
最終,華爲向創新公司提交了一份新的方案,按照該方案,需要增加額外619個無線站點。這也意味著項目將大大超出2000萬美元的總預算,這對于創新公司這樣一家實力不是很雄厚的公司來說是不可接受的。
據此,創新公司于2011年12月29日依據合同的規定,以華爲違約爲由解除了與華爲的合同。並于2012年1月20日以華爲誤述爲由,發出了解除合同的進一步通知。到此時,華爲已經完成了175個基站的建設。
華爲的“無損害”會議抗辯
創新公司據此向法院起訴。法院首先回應了華爲提出的其與創新公司在2011年底的四次會議屬于“無損害”(without prejudice)會議,並申請法院將創新公司起訴狀中涉及該會議內容的段落刪除。但是法院高級助理司法常務官在審查之後認定,這四次會議並不能享受“無損害”特權。因爲,創新公司參加這四次會議的目的是爲了尋找WiMAX網絡的技術解決方案,而非是爲了解決爭議或是進行無損害的談判。最終華爲同意法院的意見,撤回了該項申請。因此,法院認定這四次會議的內容可以作爲證據使用。
法院判決
(一)對所需無線站點數量的誤述和(或)過失性的不實陳述
華爲對于其所作出的225站點足以覆蓋新加坡全國的陳述並沒有異議,但是認爲這不屬于對事實的陳述(statement of fact),無論是過去還是現在的事實。相反,這一陳述僅僅是華爲對未來所要做的事情的承諾。因此,這一陳述不構成可起訴的誤述。
法院認爲,本案的主要焦點之一在于創新公司所聲稱的誤述是否屬于可起訴的對事實的陳述。這一事實基本上屬于技術事實,應當通過現有的科學知識分析確定: 225個站點足以提供所需的覆蓋是技術事實,還是225個站點不足以提供所需覆蓋是技術事實?
本案的點不在于華爲依據合同承諾建設225個無線站點且沒有依照合同履行義務,如果是這樣的話,這僅僅屬于對未來履行合同義務的違反,並不構成可起訴的誤述。創新公司認爲華爲基于現有正確的科學原則和模型,卻錯誤計算了爲新加坡提供全國網絡覆蓋技術上所需的無線站點數量,因此華爲有關225個無線站點在技術上足以提供新加坡全國網絡覆蓋的陳述是對現有事實的誤述。
華爲認爲自己的陳述僅僅是表達意見,但是法院並不同意這一看法。法院同意創新公司的意見認爲,華爲肯定比創新公司更有能力了解所需站點的數量,並且華爲自我宣傳是WiMAX技術領域的專家,在全世界設計和安裝了爲數衆多的WiMAX網絡。在2009年6月到2010年1月間,華爲通過一系列的技術文件材料向創新公司保證,華爲基于其現有的設備和對新加坡地形的研究,已經對新加坡全國網絡覆蓋所需的最低基站數量進行了詳細的計算。華爲作爲這一陳述的作出者,了解並有意使創新公司依賴華爲對225個站點的預計簽訂最終的合同。
因此,如果不是華爲有關225個無線站點足以提供全國網絡覆蓋的陳述(且該方案滿足創新公司2000萬預算需求),創新公司便不會與華爲訂立該建設WiMAX網絡的合同。
法院在分析了雙方提交的證據,包括專家意見之後認爲,基于高度蓋然性標准(balance of probabilities),華爲所提出的225個站點(誤差不超過10%)事實上明顯不足以滿足合同的要求。法官強調,其無需爲了本案判決准確確定滿足合同要求實際上所需的實際和真實的最低數量的無線站點數。法院只需基于證據的高度蓋然性認定,225個無線站點數量存在實質性低估這點的可能性比不可能性來的大,就足以得出法律結論認定創新公司已經成功盡到了舉證證明華爲的陳述屬于對“事實的誤述”。
另外,就華爲提出的,華爲在簽訂合同之前已經告知創新公司,如果創新公司的預算是2000萬美元,華爲公司無法遵從合同的要求這一點,法院認爲並沒有當場文件證據可以證明。
最後,華爲還提出完整合同條款(entire agreement clause)的抗辯,認爲足以抵消創新公司誤述的指控。但是本案中,在合同訂立之前所誤述的事實已經被並入合同之中。因此合同中並不存在與合同訂立之前的陳述相沖突的內容。在法官看來,在誤述的事實已經成爲合同及其附件的一部分之後,再去抗辯這些事實已經被排除是不合理,也不符合邏輯。
綜上,法院認定華爲構成誤述。
(二)華爲預期毀約
華爲通過其言行預期毀約這些言行包括:
(1)在創新公司向華爲投訴WIMAX網絡的糟糕連接狀況後,華爲在2011年10月11日的會議上告知創新公司,其修改了有關的規劃指數(包括信號接收強度),基于此修改,需要增加額外的619個基站。
(2)在2011年10月19日的會議上,華爲提出新的網絡接收標准。但是創新公司並不同意,而是堅持華爲應當遵從合同中的有關要求。
(3)在華爲播放給創新公司的PPT中,包含有:“226個站點無法實現連續覆蓋”,“無法滿足90%的覆蓋率”。
(4)在2011年12月的兩次會議上,創新公司認爲華爲無法按合同交付,華爲對此並未否認。此時華爲仍無法確認其可以依照合同交付WiMAX網絡。
華爲誤述225個站點足以提供全國覆蓋,誘導創新公司與其訂立合同,因此法院認定創新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三)華爲違約的原因在于其設計的WIMAX網絡無法滿足合同要求
創新公司認爲,即便華爲不構成預期毀約,但是由于華爲無法交付符合合同要求的WiMAX網絡,其也構成違約。
法院認爲,這是本案審理中最困難的部分。因爲這涉及到如何確定創新和華爲專家所提供的完全相反的結論,哪個正確的可能性更大?
1、225個站點(誤差10%)無法滿足覆蓋和數據傳輸速率的要求
關于此點,舉證責任的分配如下:創新公司負有舉證責任證明華爲所設計的WiMAX網絡在只有225個無線站點(誤差10%)的情況下是無法使用的。而依照《誤述法案》的規定,華爲的舉證責任在于證明其有合理理由相信其陳述是真實的。
創新公司委托的兩位專家雖然意見略有不同,但是這些基于不同模型和方法的理論計算都指向同一結論:設計只有225個無線站點的WiMAX網絡存在明顯缺陷,因此根本無法滿足合同的要求。這也與華爲在WiMAX網絡出現連接問題後修改其方案,將站點數量增加到855個這一點可以相互印證。
華爲公司委托的專家認爲,無需額外增加站點,優化便足以顯著改善WiMAX網絡覆蓋率超過20%。但是法院認爲華爲專家有關覆蓋率改善程度的說法沒有任何的科學證據或計算方法支持。而且,在逐一分析華爲所提出的優化方法後,法院認爲沒有一個方法是可行的。另外,法院同意創新公司提出的意見,認爲如果優化可以解決網絡連接問題的話,爲何華爲在之前的項目會議上沒有提出。合理推斷是華爲當時一定已經知道優化無法解決連接問題。
綜上,結合雙方的專家意見和證據,法院認爲225個站點(誤差10%)無法滿足合同約定的覆蓋和數據傳輸速率的要求。
2、 華爲的三個嚴重失誤
法院同意創意公司的意見,認爲華爲在設計WiMAX網絡時存在三個嚴重失誤:
(1)華爲的無線網絡規劃師錯誤的將本該劃分爲“密集城區”的區域劃分爲“郊區”。這一失誤如果得以糾正,可將預計的無線站點數量從225個增加到452個。
(2)華爲的無線網絡規劃師在計算USB接收器連接到具有90%覆蓋可能性的WiMAX網絡的最低信號接收強度值時,錯誤的刪除了相當于7.43dDBm的幹擾余量和衰落余量。如果未刪除的話,可將實際的無線站點數量從225個增加到875個。
(3)華爲的無線網絡規劃師錯誤的將華爲的傳輸模型應用于WiMAX網絡設計,而未進行任何的測試以確定其在新加坡這種高樓密集環境中的適用性。
3、 關于創新公司和華爲公司提交的測試結果的可信度
法院在審查了現有的證據之後權衡認爲,創新公司專家的測試結果足夠可信。專家采用合理的方法分析和預測滿足合同要求的WiMAX網絡所需的基站數量。這是基于對實際網絡表現的測量之後所能得到的最佳預測結果。華爲在測試過程中所采取的方法受到了法院的批評。法院認爲,華爲花費了如此之多的時間、精力和資源用于開展測試,但是應首先確保測試的有效順利開展,包括指標應當盡可能的與參考值接近。最終,法院采納了創新公司專家的意見並作出最終判決。
幾點思考
合理預測,華爲上訴的可能性很大。但僅就一審判決的內容,仍可以提出以下幾點思考意見:
1、對于華爲這種流程和風險控制比較完善的國際化企業來說,新加坡WIMAX項目出現判決中所說的嚴重失誤實屬不應該。問題何在,這個只有華爲自己內部調查才能知道,並希望以後可以避免。
2、雖然華爲早已過了爲了市場幾乎可以盲目答應客戶一切需求的階段,但是不少剛剛走出國門的企業爲了市場,仍停留在這一階段。對此本案就是一個代價高昂的教訓。給客戶亂承諾,不僅會逼死自己的研發人員,到頭來還要賠上一大筆錢,這幾年因爲敗訴被判巨額賠償,因此一蹶不振的企業例子還少嗎?
3、參與“一帶一路”的中國企業,相關業務人員不僅要懂技術、懂商務,還要懂法律。從項目談判開始到合同簽訂、履行以及解除,各個階段都有需要了解和注意的法律知識,如果沒有提前掌握,在項目出現問題的時候就要處于被動。
4、證據的重要性。打官司看證據,在這種涉及專業領域和專業技術的案件中,專家的意見少不了。選對專家很重要。雖然無法確定華爲所委托的專家水平如何,但是從法院判決中指出華爲所委托專家出具的意見中存在的種種問題和不足來看,至少該專家在本案中所出具的意見難以令人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