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律師處理一筆遺産時沒通知其中三名客戶有關遺産的總值等重要資料,之後也沒與這三人直接溝通。紀律審裁庭認爲律師行爲不當,建議律師公會對他罰款一萬元。
郭思明2007年在沒立遺囑的情況下過世,但保險箱裏有一張他在2002年沒簽名的字條,表明把遺産分給長房和二房,但長房長子一家是最大受益人。
只有華校小六教育程度的長房幼女郭秀秋,不知郭思明留下總值約1388萬元的遺産。
她不谙英文,上Sankar Ow & Partners律師事務所辦理郭思明的遺産事宜時,懷疑謝甦律師沒照顧她和姐姐以及母親林瑞的權益,便偷偷用手機錄下與謝甦律師的談話。
證據顯示謝甦律師沒告訴林瑞母女三人,郭思明的二房要援引無遺囑繼承法分遺産的勝算高。此外,律師在掌握遺産價值後,也沒通知林瑞母女三人有關資料。
郭秀秋稱郭思明的遺産其實比字條所列的還多,而大哥一家和二房已就大部分遺産的分配達成協議。
郭秀秋和姐姐拒簽家庭協議,也各拒收20萬元的支票,然後入禀高庭成功撤銷家庭協議,並讓兩侄子侄女(長房長子的子女)卸下遺産管理人職務,以及追回他們之前發放的65萬元遺産。
這對侄子侄女上訴但被駁回,由大法官梅達順等法官組成的三司之後通過最高法院主簿,向律師公會投訴謝甦律師代表長房一家包括郭秀秋時的行爲。
謝甦律師在2010年5月至2012年5月沒直接與郭秀秋等母女三人溝通重要的資料,包括長房與二房之間磋商的細節和家庭協議的內容。以陳清漢高級律師爲首的紀律審裁庭,在日前發表的報告中裁定謝甦律師行爲不當。
此外,審裁庭也裁定謝甦律師在2012年5月7日,在遺産的多寡和價值,以及二房因家庭協議不同所能得到遺産的差別方面,誤導郭秀秋。
審裁庭說:“……律師應直接與客戶溝通。在他給長房成員就二房訴訟的勝算提供意見後,答辯人(謝甦)應確保他補充意見時,把意見告訴長房所有的成員。”
謝甦律師否認指控,並辯稱他明白受益人有利益沖突的可能性,因此先確定長房一家包括郭秀秋的立場一致——即遵從父親郭思明字條的意願。此外,他以爲獲得的指示是來自長房所有成員。
郭秀秋在謝甦的紀律聆訊中坦言,她不敢逆大哥要按照字條分配遺産的意思,但她沒有把自己的意願告訴謝甦。
因謝甦律師並非行爲不誠實,審裁庭認爲不必把他交由三司特別庭處置,建議律師公會對他罰款一萬元,另付該公會3000元律師費。
謝甦律師面對的另外兩項指控則不成立,這些指控指他不理解郭秀秋的權益,以及沒意識到他同時代表長房長子和郭秀秋等母女三人可能有利益沖突。
謝甦律師于1998年獲得執業資格,目前在自己爲名的事務所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