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永光法官裁定,大華銀行和First Currency Choice私人有限公司(簡稱FCC)須分別賠償196萬2400多元和479萬5000元給Main-line。
鄭靖豫 報道
大華銀行使用侵犯專利權的貨幣識別系統,被令賠償專利持有人196萬元。侵犯專利權的系統供應商則必須支付專利持有人479萬5000元。
高庭在2006年裁定大華銀行在2002年5月至2007年12月,在付款終端機使用First Currency Choice私人有限公司(簡稱FCC)的貨幣識別系統,侵犯了愛爾蘭注冊的Main-line公司的專利權。
引起爭議的貨幣識別系統,讓消費者在刷信用卡時能夠選擇付款的貨幣。例如:美國遊客在新加坡購物時,可以選擇用美元而不是新元支付本地商家。
本案在2004年入禀高庭,高庭在2006年裁定Main-line勝訴,最高法院上訴庭之後也駁回大華銀行和FCC的上訴,可是估算賠償卻遲至近日才有結果。
鄭永光法官在昨天發表的判詞中裁定,大華銀行和FCC分別賠償196萬2400多元和479萬5000元給Main-line。
不過,大華銀行在2004年被起訴不久後,獲得FCC答應抵償大華銀行對Main-line所作的賠償,以及承擔這家本地上市銀行的訟費。
官司曆時接近12年
判詞顯示,這起官司曆時接近12年。在Main-line勝訴後,它選擇以大華銀行使用侵權付款系統所賺取的盈利來計算賠償。
大華銀行和FCC反對,但高庭批准Main-line的選擇,高庭的裁決過後也獲得最高法院上訴庭確認。
在決定賠償估算的依據後,雙方又用了幾年的時間搜集有關證據以確定交易額,進而計算大華銀行從中得到的盈利。
由于大華銀行的商家在2002年至2007年使用FCC系統進行的交易過于大量,所以Main-line和辯方最終達成協議決定抽樣檢查交易。侵犯專利權的交易額估計爲6億2700萬元。然而,它們無法就賠償額得到共識。
Main-line要求大華銀行先支付它中期賠償,確切的金額由估算審訊定奪。所以,大華銀行已在2010年,支付給Main-line它至少得賠償的196萬2400多元。
Main-line于估算審訊中向大華銀行索償總共約2400萬元,可是鄭永光法官在昨天發表的判詞中裁定,大華銀行只須作出196萬2400多元賠償,而它已在2010年支付這筆錢了。
FCC則得吐出它使用侵權系統所賺取的479萬5000元盈利,賠償Main-line。雖然Main-line對這家公司也索討具有懲罰性的損害賠償(exemplary damages),但這項訴求失敗。
鄭永光法官說:“從案件的曆史來看,這估算審訊推遲了近乎10年進行,起訴人和大華銀行以及FCC都有錯。我不相信FCC故意阻撓這個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