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香港“反蒙面法”初見成效亟需更多“組合拳”》
距離10月5日香港實施《禁止蒙面規例》(簡稱“反蒙面法”)已過去半個多月時間。在這半個多月裏,香港街頭暴力參與人數和規模都在減少,但暴力手段卻有所升級。多名受訪專家學者指出,“反蒙面法”初見成效,爲警方增加制暴的利器,能更有效保護市民表達意見、遊行和示威的權利和自由,回應了民衆希望表達自由回歸理性和和平的願望。但“反蒙面法”的出台只是當前止暴制亂的第一步,還需要更多的“組合拳”,才能真正有效地止暴制亂。
合法有據正當及時
10月4日,香港特區政府宣布訂立“反蒙面法”,並于5日零時生效實施,香港的任何遊行集會,參與者都不得以任何方式蒙面,違者最高可罰款25000港幣並監禁一年。這部千呼萬喚的“反蒙面法”終于在香港落地,香港社會各界期望這部法律能對已經持續4個多月的暴力起到止暴制亂的作用。多名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的法學專家表示,香港“反蒙面法”的出台不僅合法有據,而且非常必要,是當前止暴制亂的“及時雨”。
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鄒平學說,這部法律是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出決定,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所賦予的權力制定的,制定這一法律有正當性、合法性和必要性、緊迫性。過去4個月裏,香港發生了超過400場示威遊行集會,幾乎每次都發生激進抗爭行爲甚至暴力行爲。“反蒙面法”的出台,是打擊和遏制不斷升級的暴力犯罪、恢複秩序的現實緊迫性需要。
“6月以來的香港反修例運動變質異化,蒙面施暴是重要的行爲方式,黑衣青年人在蒙面條件下的極端行爲不斷升級,嚴重危害香港法治和市民安全。特區政府訂立‘反蒙面法’屬于行政授權立法,具有正當性基礎。”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一國兩制法律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田飛龍進一步指出,一是立法依據,以基本法的行政長官職權條款和《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的立法授權條款爲依據,具有充分的行政立法合法性基礎;二是合理性依據,“反蒙面法”基于香港暴亂的極端暴力與恐怖化性質而訂立,符合比例原則所要求的必要性、適當性與均衡性;三是比較法依據,特區政府研究和參酌世界其他國家,如英國、法國、美國、加拿大等的立法,采取了相對寬松的規制標准,給出了包括工作理由、宗教理由、健康理由在內的例外規定,充分保障了香港居民的合法示威權利與自由。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朱家健認爲,“反蒙面法”是香港當前止暴制亂的“及時雨”,彰顯法治,刻不容援。禁止在公衆集會蒙面無損公民權利,相反它可以保障每名參與者的安全。而且,萬聖節即將到來,“反蒙面法”的出台可防止部分民衆以化濃妝和蒙面的造型進行恐襲的可能,謹防恐怖分子作出潛在的獨狼恐襲,防患于未然。增大警方執法空間
“‘反蒙面法’爲警方增加制暴的利器。”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香港基本法教育協會副主席顧敏康說,“反蒙面法”規定,任何人不得在非法集會中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份的蒙面物品,這使警方執法有明確法律依據,而且更有底氣。一旦暴徒蒙面就可進行抓鋪,無需等暴徒犯其他罪行,令警察有更大的執法空間。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秘書長傅健慈則指出,美國、加拿大、英國、德國、法國等《國際人權公約》的簽署國,已經有類似的法例,“反蒙面法”不會侵犯香港市民表達意見、遊行和示威的權利和自由。“反蒙面法”禁止示威者在公衆活動中隱藏臉容,有效阻嚇激進違法行爲,並有效協助警方執法、搜證和舉證。
鄒平學進一步指出,美國早在1845年就已經在紐約州訂立“反蒙面法”,隨後多個州(約15個州)相繼訂立相關法律。加拿大在示威或者非法集會中戴面罩最高可判10年監禁。歐洲多個國家,法國、德國、西班牙、瑞士、瑞典、俄羅斯等國均有禁蒙面立法,禁止示威者戴面具面罩。
在鄒平學看來,“反蒙面法”不僅是爲了制止此次暴亂,而是爲了阻嚇年輕人不要以身試法,將他們從暴力中挽救出來,避免他們因年輕無知而成爲他人的政治炮灰,置自己于違法犯罪和危險沖突的險地。蒙面的作用就是想逃脫法律制裁。如果不允許蒙面,就會三思而後行,反而對年輕人是一種保護。“反蒙面法”呼應了越來越多的民衆希望表達自由回歸理性和和平的願望,降低和遏制暴力行爲的發生概率,有助于社會回歸正途,最大限度保護香港市民表達訴求的權利。初見成效但需加強
多名受訪專家表示,“反蒙面法”實施半個多月初見成效,對蒙面者起到了一定的阻嚇作用,但光靠“反蒙面法”無法完全止暴制亂,還需要更多的“組合拳”。
對于“反蒙面法”的實施效果,顧敏康認爲,應當從兩個方面來看:一方面,警方目前已經抓捕了不少違反該法律的人士,對其他蒙面者起到了阻嚇作用,暴力人數和規模有減少的趨勢;另一方面,一些暴徒反應更激烈,企圖用更大的破壞力來顯示他們無視“反蒙面法”,用更激烈的違法犯罪迫使政府收回“反蒙面法”。
田飛龍進一步指出,“反蒙面法”通過後暴徒升級暴力表明反蒙面法切中了暴徒的心理要害和行爲要害,是止暴制亂的法律利器。對于更爲激進化的黑衣暴徒,他們已喪失民意支持,站在香港法治和社會公衆的對立面,政府可嚴厲執行“反蒙面法”及其他鎮暴性法律,推進後期治理與法治權威性的重建。
“徒法不足以自行。”南開大學法學院台港澳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李曉兵說,“反蒙面法”是在香港的暴力活動不斷升級、社會秩序不斷惡化的背景下出台的,但實施效果要靠特區政府有效的執法來落實。顧敏康分析指出,“反蒙面法”只是緊急法下的一個利器,如果警方的執法手段還停留在原來的水平上,不能提升武力程度和執法的機動靈活性,單靠“反蒙面法”可能作用不大。特區政府應根據形勢變化,出台其他法律(如宵禁令、禁止煽動標語、禁止網上煽動等)作爲“組合拳”,並給予警隊更加明確的指令。
朱家健則認爲,“反蒙面法”只是緊急法中止暴制亂連環拳的第一步。由于實施時間尚短,最終成效有待觀察,但更重要的是,在警方作出拘捕後,檢控不能遲到,司法不能缺位,把犯罪者繩之以法。
在傅健慈看來,“反蒙面法”只會約束願意遵守這個法規的人,對于那些此前本對香港《公安條例》無所顧忌的暴徒,恐怕效果有限。建議行政長官引用緊急法頒布規例規範暴徒的煽動文宣、通訊平台(連登、Telegram等)和追查資助暴徒的黑金來源,以便有效打擊暴徒,止暴制亂,盡快恢複秩序。
“反蒙面法”出台後,顧敏康說,廣大市民希望香港政府堅定嚴正執法的決心,切實提高執行力,力爭在短期內平息暴亂。廣大市民更希望律政司能夠組建專門檢控暴動罪等罪行的隊伍,法院組建專門審理暴動罪等罪行的法官隊伍(包括特別委派法官),從而提高檢控和審批的效率,避免出現檢控、審理“占中”犯罪者那樣的長時間拖延現象。
田飛龍還認爲,面對暴力升級,香港政府除了出台以上“組合拳”、加強警方執法力度外,還需加強對香港普通市民的法治教育,使之充分理解“反蒙面法”的法治必要性與秩序重建的規範意義。
欄目主編:張武 文字編輯:楊蓉 題圖來源:視覺中國 圖片編輯:笪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