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1日起,重新雇傭年齡頂限正式從65歲調高兩年,所有雇主屆時在法律下將有義務爲符合資格的本地年長員工提供重新受雇到67歲的選擇。
年滿60歲不必減薪10%
國會昨天三讀通過退休與重新雇傭(修正)法案。該法案的一項重大改變是重新雇傭年齡頂限的調整,凡是健康和工作表現良好,在7月1日或之後滿65歲(即1952年7月1日後出生)的年長員工,將在法律下獲得保護,擁有重新獲聘至67歲的權利。
原有法令裏的一項條款也將刪除,凡是年滿60歲的員工,可保留原有薪金,不必減薪10%。目前98.5%的企業已不采用這種減薪的做法。
另外,針對一些雇主的反饋,勞資政三方在經過磋商後,同意爲雇主提供更靈活的選項。雇主如果無法在公司裏找到適合年長員工的工作崗位,可在另一家公司,如其姐妹公司或附屬公司爲員工物色職位,讓這家公司承擔續聘責任。
原有的法令,雇主沒有這個選項,如果無法找到適合的職位,雇主得給予員工一筆就業輔助金(Employment Assistance Payment)。在新安排下,雇主則無須支付輔助金,由續聘員工的新公司承擔這項責任。
人力部長林瑞生在國會上指出,這項改變對年長員工和新舊雇主都有利。他說:“原來的雇主算是履行了他在法律下的義務,員工有更多機會能再獲聘雇,並且仍會享有被新雇主重新雇用至67歲的保護。他的新雇主則能聘請到有經驗的員工,同樣獲利。”
國會昨天共有17名議員參與該法案二讀辯論,包括多名工運議員。不少議員針對政府爲雇主提供這個新靈活選項表達顧慮,淡濱尼集選區議員朱倍慶詢問政府能否保障不會有居心不良的公司將員工轉到新公司後,再讓公司停業,借這個管道淘汰年長者;丹戎巴葛集選區議員祖安清心則指出,規模較小的企業可能在幫員工物色新崗位時會遇到困難。
她說:“公司也許會走捷徑,選擇直接支付就業輔助金,結果將本末倒置,畢竟許多員工還能繼續工作,也願意工作。”
對此,林瑞生回應說,雇主只有在別無選擇下,才能支付輔助金。他也指出,在新安排下,年長員工還是保有最後選擇權。“如果員工不滿意新職位,大可不接受。”
林瑞生也強調,若以年長員工工作表現不好或健康欠佳爲由不重新聘雇對方,雇主有責任提供證明。他說:“有些議員問,要是這家公司沒有表現評估制度呢?如果是這樣,公司就沒有員工表現不好的根據,人力部將裁決員工是在不公平情況下遭裁退,讓公司支付輔助金或爲員工找到適合的崗位。”
勞資政夥伴在經過討論後也更新了年長員工重新雇傭指導原則,在新指導原則下,雇主必須支付給員工的就業輔助金將從三個月的基本薪水增加到3.5個月。這套指導原則同樣在今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