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金融廳(FSA)將釋出首次代幣發行(1CO)法規,以保護投資者免受欺詐。
據日本時事通信社引述知情人士稱,鑒于可能存在欺詐性1CO案件,FSA計劃限制個人對1CO的投資,以便做出更好的投資者保護。消息人士續稱,FSA將要求1CO發行方在該機構進行注冊。
據報導,爲加快有關立法,FSA將在明年1月份的議會會議上提交針對1CO的法案,將會對現行金融工具、交易與支付服務法的法案進行修訂。
11月26日,FSA的「虛擬貨幣交換行業研究小組」召開了第十次會議,並再次就1CO議題進行討論(在其第八次會議上已討論過1CO)。研究小姐在會議中將1CO發布的代幣分爲三類:1CO不存在發行人、1CO存在發行人,及1CO存在發行人並會透過其代幣在未來向投資者分配營業收入。
就研究小組的報告指出,依據前述的三大分類,第一及第二類1CO屬《資金結算法》的適用範圍,至于第三類,則可用金融工具和交易法中的「投資法規」來進行約束。
在討論數據中發現有關FSA針對1CO監管的基本立場:考慮到存在許多欺詐事件這一事實,與其選擇禁止1CO,傾向制定相關法規,同時尋求適當的「自我責任」,確保用戶保護和適當的交易。
除了日本,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在11月30日釋出「A GUIDE TO DIGITAL TOKEN OFFERINGS」指引的更新版內容,MAS負責管理新加坡數位代幣的發行,這份指引詳述了《證券法》在公司透過1CO籌集資金的適用情況,並作一般性指導。
MAS在11月中首次釋出這份指引,在更新中,MAS針對之前宣布的「新支付框架」草案進行修改,並詳細闡述了新加坡中央銀行對中介機構應如何遵守反洗錢(AML)和打擊恐怖主義融資(CFT)政策的指示的立場。
何謂中介機構?在MAS的定義下,中介機構包括參與1CO及數位資産相關活動的每個參與者。從代幣發行人到促進平台交易的人,再到提供這些代幣財務咨詢的人,每個人都受到當地法律的約束。
「新支付框架」澄清了所有中介機構都有責任「采取適當措施來識別、評價和理解他們的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風險」,在指引中提到,MAS要求這些中介機構制定和實施內部政策,以允許中央銀行在合法情況下監察客戶的盡職調查和交易以及財務記錄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