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從美妝博主“宇芽”自曝被家暴的遭遇,到蔣勁夫再被曝出家暴外籍新女友,令人感慨萬分。
關于家暴,我不禁想起一個極具爭議的人,瘋狂英語李陽。
時隔8年,李陽再度公開提起家暴事件,不曾想他的回答依舊讓人三觀盡毀。
在家暴事件曝光之後,他始終認爲家暴是一件普通的小事。
李陽依舊是那個李陽。
01
打了老婆,我仍然是個好老師
2011年8月31日,一條微博震動網絡。
“瘋狂英語”創始人李陽的美籍妻子Kim用網名“麗娜華的Mom”在微博上連發數張照片,稱自己遭遇了家庭暴力,施暴者正是李陽。
圖片來源于柴靜專訪李陽家暴事件 《看見》
李陽接受媒體采訪時聲稱,“我們沒有愛情”、“婚姻是家庭實驗”、“我認爲就算我打了老婆,我仍然是個好老師,這兩者之間沒有關系”。
其實在2011年家暴事件曝光之前,因爲工作上的分歧和家庭瑣事中的爭執,李陽就已經對Kim動過兩次手,其中一次甚至還是在Kim懷孕七個月的時候。
而因爲事後李陽很快就道歉,爲了這個家,Kim選擇了相信和原諒。
但是,有第一次就會有第二次,有第二次就會有第三次……
對于家庭暴力來說,只有零次和無數次,一旦動手,就難以徹底結束。
導火線已經被埋下,引燃爆炸就是時間問題了。
最後絕望的Kim只能開啓和李陽的離婚訴訟,成功帶著孩子從這場被稱爲“家庭試驗”的婚姻中脫身。
02
家暴,只是犯一點點錯?
記得當時家暴事件出來之後,李陽接受多家媒體采訪,他時常挂在嘴邊的話卻是:
“家暴在中國很普遍,每個家庭都發生過。”
“有點肢體沖突沒什麽問題。”
而這七年以來,即便我國首部反家暴法已于兩年前出台,但李陽對家暴的態度卻從未有所改變。
今年五一假期,李陽在上海開講,台下坐著100多個身穿紅色T恤衫的學員,學員中有兩歲的、六歲的、十三歲的,大部分是二三十歲,年齡參差不齊。
圖片來源于柴靜專訪李陽家暴事件 《看見》
他再次公開提起7年前那場家暴,對著台下自問自答:
“有人問我,你把你老婆打一頓,對孩子有影響嗎?”
“沒有!”
“沒有什麽影響。三個姐妹打不打架?經常打呀,我跟她媽打一架又怎麽樣?家裏打一架正常啊,說李陽老師家暴。你爸你媽打過沒有?”
“都打過嘛。”
“都打過嘛,爲啥沒人報道啊?你沒名氣嘛。”
全場響起掌聲。
李陽繼續自問自答,“我打老婆的事,我有沒有羞恥感?臉紅不紅?一點兒都不紅,爲什麽?正常的。”又是掌聲。
他的追隨者,對他的這套說辭深信不疑,家暴這種行爲他們用“一點點錯”來形容……
圖片來源于柴靜專訪李陽家暴事件 《看見》
既然身爲一個公衆人物,影響這麽多人就更應該要注意自己的一切言行舉止。
這對于一些還未形成健全的人生觀價值觀的學員來說,如果接受了這樣一個三觀該多可怕,每一個學員都可能成爲下一個家暴“李陽”。
03
李陽前妻原諒家暴
時隔8年,令人更震驚的是,李陽前妻Kim,最近發了這麽一條微博:
在旁人看來明明是一位已經脫離苦海的人,卻選擇了原諒,並且還大有複婚的可能。
李陽前妻不僅發了這條選擇原諒的微博,而且還是在感恩節這一天發的…大家替她伸張正義抱不平了半天,結果,她感恩的是曾經打她的老公。
看到這裏是不是感覺很無語?你打我,傷害我,但是我愛你。家暴能夠被原諒,這真是個糟糕的結局!
正如,有句話說得好,好了傷疤忘了疼。網友的反應大家也可想而知了……
畢竟,我們沒有人能硬逼著kim一定要去做一個“反家暴女權鬥士”,原諒與否都是個人自由,只是,這無異于冒險。
何況關于家暴,李陽從未有過悔改。
大家都知道,家暴一旦開始,就很難結束,最後只會愈演愈烈。
美妝博主“宇芽”在一場訪談中提到,遭受了五次家暴,她才認清,施暴者根本不覺著自己在施虐。
對方都不覺得自己有錯,談何原諒?
說到家暴,其實在新加坡也是屢見不鮮。根據新加坡社會及家庭發展部統計,2012年至2016年,針對女性的家庭暴力占74-76%,而同期針對男性的家庭暴力占24-25%。
家庭暴力是指一名家庭成員對另一名家庭成員實施非法的身體、精神和情感上的壓力或傷害。根據《婦女憲章》第64條,家庭暴力包括以下內容:
蓄意或故意地將或試圖將家庭成員置于恐懼或痛苦之中;
做出傷害家庭成員的事情,導致其痛苦;
蓄意地對家庭成員做出違背其意願的行爲;
明知道您的騷擾會使令家庭成員帶來痛苦,而認爲這是可以接受的。
虐待非家庭成員的處罰
若某人受到非家庭成員(例如非配偶的親密伴侶)的傷害,他/她可以報警,或向違例者發出私人傳票。如果傷情屬于輕傷,相關的罪行爲“傷害”,根據《刑法》第323條,最高可處以2年監禁和罰款5000新元。如果傷情嚴重(例如骨折、喪失知覺),則屬于“嚴重傷害”。處罰最高可處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罰款或鞭刑(根據《刑法》第325條)。
如果您處于這種情況下,需要盡快尋求法律援助。“傷害”和“嚴重傷害”是非常棘手的問題,您必須爲犯罪提出證據,以及尋求必要的保護措施,這時法律團隊的支持可以爲您減輕煩惱。
虐待家庭成員的處罰
受到家庭成員虐待的人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PPO)。人身安全保護令是禁止施虐者(即被告)對被虐者(即原告)使用暴力的命令。被虐者可以透過以下途徑向他/她的有關家庭成員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配偶或前配偶;
孩子(領養或繼子女);
父母;
親家;
兄弟姐妹;
法院認可的任何家庭成員。
提出證據
以下是一些您可以求助的目擊者:朋友、家人、孩子、急診室護士、醫生、看到或聽到騷動的陌生人、執法人員等。
向法庭提交證據支持您的申索
您可向法庭提交的證明您申索成立的證據可能包括:
法庭上的證詞(來自您的證人);
虐待受傷的醫療報告;
您或目擊者報警時的警方報告;
注有日期的受傷照片;
任何其他可能有助于讓法官相信您處于這種情況的證據。
當法官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家庭內部存在家庭暴力,原告需要得到保護時,他/她會給予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會根據案件全面進行考慮,作出下列任何一項或多項命令:
授予受保護人單獨居住的權力,無論合住的房屋是受保護人獨立擁有或租賃的,或者合住房屋是由雙方共同擁有或租賃的;
建議原告或被告或孩子參加咨詢;
給出正確執行命令所需的指示。
值得注意的是,法官可以規定被告(加害者)不得煽動或協助任何人對原告(受保護人)施予家庭暴力。
申請原告可以至家庭法院、家暴服務中心(PAVE)、TRANS SAFE中心、關懷角項目StART提交申請。
第一步,他/她提交原訴傳票以及一份經確認的宣誓書。原告可提供任何有關資料。此時原告亦可申請家庭驅逐令,即被告不能進入原告住處。
一旦申請被采納,當值法官便會給被告發出傳票,並預定審訊日期。如當值法官認爲原告有被被告傷害的危險,原告在等候審訊期間,可獲得臨時人身安全保護令或急速保護令。
如果原告害怕在法庭上見到被告,他/她可以由家人或朋友陪同他/她出庭。如果沒有人能夠陪同原告出庭,他/她可以在保護令服務處與顧問討論其他安排。
在審訊結束後,一般審訊需要幾個小時,一天或更長時間,根據“家庭成員已經或可能實施家庭暴力,被害者必須受到保護”,法官會授予人身安全保護令。同時原告也可以申請家庭驅逐令,即被告不能進入原告的住處。
原告在遞交申請時,可選擇申請下列中的一組:
人身安全保護令;
家庭驅逐令;
人身安全保護令和急速保護令;
人身安全保護令和家庭驅逐令;
人身安全保護令和急速保護令和家庭驅逐令。
如果您作爲原告對審訊結果感到不滿意,可以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