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靖豫 報道
180萬元公寓被轉給他人近兩個月,印度尼西亞籍夫婦卻被蒙在鼓裏,直到對方回應一起官司時,夫婦才發現失去了公寓,成爲騙局的受害人。
克裏斯琴(Cristian Priwisata Yacob,48歲)和友人丹尼在2012年起訴維博沃(Wibowo Boediono,30歲)和維博沃的新加坡籍妻子許婷婷(43歲),要求他們退還投資兩個公寓單位的123萬2270元。
克裏斯琴也在同一起訴訟中另外要討回17萬3000元。這筆錢是他在2008年和2009年付清費用相繼購買兩輛汽車,並分別注冊在維博沃夫婦名下,後者卻在2012年以17萬3000元脫售。
克裏斯琴在維博沃夫婦2012年2月22日入禀答辯書時,才赫然發現自己與妻子妮拉(Nila Susilawaty)位于羅弄泉的川軒(The Chuan)的公寓單位,已在約兩個月前,即2011年12月28日,轉到維博沃父親郭布迪歐諾(Budiono Kweh)的名下。
克裏斯琴夫婦于是展開另一起官司,起訴郭布迪歐諾與維博沃夫婦詐取他們的川軒單位,也把兩名處理轉名手續的律師同列答辯人。
郭布迪歐諾與維博沃夫婦辯稱,克裏斯琴欠郭布迪歐諾巨款,克裏斯琴所謂的投資和買汽車的錢都是他用來償還部分債務,川軒的轉讓則是用來抵消剩余的欠款。
郭布迪歐諾于訴訟開審前,在2012年底去世。
高庭法官韋思舜昨天發表161頁判詞,裁定克裏斯琴通過郭茂華律師提出的上述兩起官司都勝訴。
他說:“在川軒轉名前,所發生的事有許多特點,都加強克裏斯琴和妮拉的確是一起精心策劃騙局受害人的看法。”
例如,法官相信,用來指示兩名律師轉讓川軒單位的虛假電郵,是維博沃或許婷婷所爲。
法官駁回維博沃夫婦的辯詞,不相信克裏斯琴欠郭布迪歐諾225億印尼盾(約239萬新元)。
克裏斯琴被指欠郭布迪歐諾巨款的說法,幾乎單憑維博沃一個人的證詞,但他的部分證詞前後矛盾。例如,他一方面稱其父在2011年初告訴他,對方還欠約179萬元,可是他另一方面又稱他是在訴訟2012年開始後才知道債務的詳情。
此外,辯方沒提供任何獨立的證據或證人證明欠款的存在,也沒證據顯示克裏斯琴被要求還錢時就會轉賬給維博沃。
而且,克裏斯琴被指欠下巨款,郭布迪歐諾卻同意讓他不提任何具體計劃,說明何時還錢,這讓法官感到意外。
因此,法官裁定克裏斯琴與丹尼的123萬元資金,以及克裏斯琴買汽車的錢都不是用來還債的。維博沃夫婦被令退還克裏斯琴與丹尼123萬元資金,以及支付克裏斯琴17萬3000元作爲汽車的賠償。
處理轉名手續疏忽
兩律師必須負責
至于川軒的轉讓,韋思舜法官相信,克裏斯琴夫婦是在不知情下,被騙在有關文件上簽名或文件上的簽名不是他們的。克裏斯琴夫婦稱,他們有兩次在維博沃催促及沒詳細說明的情況下,在一些文件上簽名。
郭布迪歐諾在川軒單位轉到名下後,把它抵押給銀行,但逾期沒還房貸而單位被銀行以180萬元拍賣。
因此,法官下令郭布迪歐諾和維博沃夫婦,賠償克裏斯琴夫婦180萬元。此外,兩名律師在處理轉名手續上疏忽,導致克裏斯琴夫婦失去公寓,也須對後者負責。
換言之,克裏斯琴夫婦可向這五名答辯人或其中一人討回總共180萬元。
涉案的兩名律師在訴訟中各自展開的第三造法律行動,則勝訴和局部勝訴。其中一名律師把維博沃夫婦列爲第三造,另一名律師則把涉案的同行列爲第三造,也就是當法庭作出對兩名律師不利的裁決時,被他們指須負責的第三造得承擔賠償。(部分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