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金华山)12月25日,记者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了解到,我省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工作。本次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对合标车与超标车将区别对待,由公安交管部门对符合新国标、获得3C认证的合规电动自行车给予核发正式号牌,对在用未挂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核发过渡电动自行车号牌。
记者了解到,根据《青海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就近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设立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点登记,交验车辆。
另外,对已购买在用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三年的过渡期。期间,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持身份证明和购车相关凭证,到住所地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登记凭证,领取凭证前应当交验车辆,从2020年1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持登记凭证直接领取临时信息牌。在过渡期内未按规定悬挂临时信息牌以及过渡期满后仍上路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严格依规处罚。同时,车辆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不真实或无效的;车辆来历证明记载的车辆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车辆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车辆不符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未获得产品3C认证的;申领牌证的车辆所有人年龄不满18周岁的;车辆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车辆属于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法律、法规、规章或省级政府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八种情形的不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