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豐收案●上訴裁決
高庭三司對原本的嚴重失信罪控狀看法不一,二司將六人罪狀改爲較輕的一般失信罪。
趙錫燊吳必理法官判減刑:六被告雖錯用方法但沒自肥
康希等人因失信控狀獲減輕,讓他們的刑期也得以大幅度減短。二司也考慮到六名被告的行爲是基于他們所認爲的教會的最大利益,他們個人沒有得益,而是錯在所用的方法不對。
二司:不應視被告居心不良
判康希等人減刑的二司趙錫燊法官與吳必理法官形容本案是獨特且沒有完全相同的案例。二司指出,雖然涉案金額巨大,但他們也考慮到數個重要並特殊的求情因素,尤其是控方也接受六名被告沒從行爲中獲得個人利益。二司認爲不應視被告們居心不良,意圖挪用教會公款自肥。
“尤其是涉及假投資的控狀,被告們相信自己的行爲,即通過跨界計劃來傳教,最終將促進教會的利益。”
六名被告挪用公款給康希的妻子何耀珊(46歲)打造進軍美國的英語唱片,以借助她的流行樂執行傳教的“跨界計劃”。
二司認爲,被告的做法是否真的有助教會,可能具爭議性,但這始終是被告的信念。而且,跨界計劃獲得教會大致認同。二司也澄清,教會的基金與公益機構(Institution of Public Character,IPC)如NKF的善款不同,公益機構捐款者也能享有扣稅優惠。
除了被告就罪成和刑罰上訴,控方也要求高庭加重六人的刑罰,其中他們促三司判康希、陳一平、周英漢與黃玉音各入獄長達12年。結果,控方上訴失敗。
2003年,會員方瑞家公開指摘城市豐收教會,用公款推動何耀珊的流行樂事業。雖然教會斬釘截鐵否認,最終也化解危機,但康希決定不再由教會直接資助何耀珊的歌唱事業,改由與教會有聯系的公司Xtron Productions(簡稱Xtron)管理。
“跨界計劃”要把版圖擴展到美國去,指望何耀珊成功後轉攻中國,通過開演唱會傳教。可是,她的處女英語專輯經費飙漲。爲了應付天文數字制作費,康希與副手以教會認購Xtron和玻璃制品廠The First National Glassware的債券爲幌子,共謀挪用建堂基金。
商務事業局在2010年5月公開調查被告,他們在2012年被控,隔年開始受審。審訊在斷斷續續進行約140天後,六人在2015年被判罪與判刑。去年,高庭審理他們的上訴。
陳成安法官保留原判:“轉手套利”罪行不容接受
屬意保留原判的陳成安法官形容,康希等人把教會資金當成私人“小豬撲滿”任意使用裏頭的款項,當他們發現無法填補被挪用的金額時,就肆無忌憚地修改償還條款甚至是動用更多資金來支撐他們的投資。
針對六名被告最初抱持的心態,法官認爲,六名被告聽了美國音樂制作人赫茲和韋克萊夫的陳述後,不僅確信何耀珊能在美國成爲一名成功的藝人,更相信Xtron最終會有足夠資金在幾年內贖回債券,之後賺取可觀利潤。
“雖然我接受六名被告最初爲投資籌集資金時,或相信投資是可行的,有能力以投資收益償還Xtron債券,但這個信念應該隨著時間推進消磨殆盡……2009年當情況變得急迫時,他們不但沒有償還債券,還策劃了轉手套利交易……”
在他看來,這些交易是完全不能被接受的犯罪行爲。
點名斥責康希
法官點名斥責康希,指他並未以教會的利益爲出發點。康希把建堂基金視爲他的個人資金,能讓他需索無度,以跨界計劃爲名替妻子建立歌唱事業。他等同于是向教會取得了高額輔助貸款資助妻子的世俗音樂事業,這與教會的利益相抵觸。
另一方面,法官也對被告們的求情持保留態度,不相信他們的動機如所言的那麽純潔無私,不摻雜任何讓康希夫妻從中獲利的因素,更不接受他們的行爲沒有帶給教會任何永久的經濟損失。
“嚴重失信” “一般失信” 有什麽分別
控方應以哪一條失信罪提控六名被告?
高庭三司對此出現歧見,而爭議就在于適用的條文應是刑事法典第409節條文的“嚴重失信罪”,還是第406節條文的“一般失信罪”。
康希等人原本被控第409節條文的“嚴重失信罪”,指他們以代理人身份共謀挪用受托于其中三人的建堂基金。第409節條文是刑事法典四個失信條文中,刑罰最重的。在2008年刑事法典修正前,該條文最高刑期是10年,修正後的刑期是終身監禁或最長20年。
這個條文多用來提控以公務員、律師、銀行人員、中介或代理人身份經手錢財卻失信的犯者。
兩司:六人不符合嚴重失信代理人定義
趙錫燊法官與吳必理法官認爲,六名被告不符合第409節條文中“代理人”的定義。他們把“代理人”解讀爲專業代理人,即對公衆提供代理服務並以此爲生計者。而且,代理人與托付他財物的顧客之間的關系,屬于外部性質。相比之下,康希等人不是從事代理人業務,他們與教會之間的關系也屬于內部性質。
二司因此將康希等人的控狀,修改爲第406節條文的“一般失信罪”。這個條文是刑事法典失信條文中刑罰最輕的。在刑事法典2008年修正前,該條文最高刑期爲三年,修正後調高至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