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美國籍夫妻鬧離婚,女方選擇留在新加坡發展事業,男方則要回美國。兩人爲了小孩的去留對簿公堂,在家事司法法院和高庭經過兩輪硬仗後,男方最終成功援引國際誘拐兒童法令贏了訴訟,預料一個月內能與兩名兒子重逢。
這對原籍印度的男女先後移居美國,2004年在加利福尼亞登記結婚,定居美國。
女方(37歲)曾是一名數據科學家,男方(42歲)與人合夥設立科技起步公司。兩人在婚後兩年開始出現裂痕,雖然兩名兒子在2011年和2014年相繼出生,但他們的關系一直處于緊繃狀態。
女方在上大學前曾在新加坡受教育,她的父母和家人都在本地。去年初女方在本地找到一份爲期一年的合約工作,她和丈夫于是在去年2月帶著孩子搬到新加坡。不過夫妻兩人在本地期間仍舊吵鬧不休,女方去年7月8日在美國申請離婚,男方則在7月3日獨自回去美國。
他也在去年7月20日向我國家事司法法院提出申請,指妻子違反國際誘拐兒童法令,要她讓兩個兒子回美國。這項申請去年底遭家事司法法院駁回,男方上訴至高庭,高庭推翻原先的裁決,下令女方必須在30天內讓孩子回到加利福尼亞。高庭5月9日就此發表判詞。
我國有義務配合國際法令把兒童歸還原居地
我國的國際誘拐兒童法令在2011年3月生效後,與《海牙國際誘拐兒童民事公約》劃一。身爲締約國之一,新加坡有義務全力配合把兒童歸還原居地。
本案的兩個關鍵點:一、小孩的原居地是美國還是新加坡;二、若法庭裁定孩子的原居地是美國,那孩子的父親是否有同意讓他們留在新加坡。
代表三司發表裁決的大法官梅達順指出,由于本案中的孩子年紀都還很小,所以在決定孩子的原居地是否有改變時,應該著重考慮父母讓孩子定居某地的意圖,以及一些客觀因素。
大法官解釋說,男方之所以答應暫時移居新加坡是希望能挽救與妻子的婚姻,覺得一家人最終還是會回到美國。反觀女方是爲了事業和與家人團聚來新,短期內不打算回國。這顯示兩人缺乏一致的意圖,況且孩子在本地的時間不長,所以美國才是他們的原居地。
另一方面,大法官說,雖然男方原本同意在新加坡居住兩年,但是這並非無條件的。他當初的動機是希望與妻子複合,所以當妻子表明要離婚時,他給予的同意也就失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