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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發生的時間線
- 2017年12月31日,甘薇發微博,在美國與賈躍亭分別,獨自回國;
- 2018年1月2日,甘薇發微博稱自己受賈委托負責其在國內的債務問題,後發文《一個妻子的內心獨白》表示對賈的支持與鼓勵;
- 2018年1月7日,甘薇發微博稱已實現部分債務的實質解決;
- 2019年2月28日、7月23日,賈躍亭共向甘薇轉賬51萬美元(約合人民幣361萬元),備注爲“家庭費用”(Family Support);
圖片來自網絡:法律服務企業Epiq Cases網站披露的賈躍亭破産文件截圖
- 2019年11月11日,賈躍亭發布公開信,懇請債權人同意重整提議,然該計劃繼續擱淺;
- 2019年11月14日,甘薇作爲原告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向賈躍亭提起離婚訴訟,訴訟請求如下:
l 問題一:賈躍亭是否必須回國參加離婚訴訟?
我國夫妻雙方離婚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爲協議離婚,二爲訴訟離婚。若爲協議離婚,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但本案采取訴訟離婚方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夫妻之間雖有扶養義務,但上述條款的立法目的在于,要求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人出庭,法官可對其當庭進行思想教育,緩和原、被告之間的矛盾,有利于被告義務的履行。而離婚案件中,原告起訴的目的在于解除婚姻關系,包含著解除扶養關系,因此離婚案件的被告並非必須到庭參加訴訟。[1]且若賈躍亭不出庭不影響案件事實的查清,則賈躍亭不必須回國應訴。
l 問題二:如何理解甘薇對賈躍亭主張5.71億美元?
國內媒體將英文文件中“Gan Wei……has filed a proof of claim in the amount of approximately $571 million”一句的“claim”翻譯爲“索賠”二字有誤。“索賠”有“索取離婚損害賠償”的意思。離婚時的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關系破裂,離婚時對于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當下無證據表明賈躍亭有上述情形。即使有,要求判令給付約合人民幣近40億元的損害賠償金也著實過高,不符合常理。因此,將“claim”翻譯爲“主張權利”更爲合適。
那麽甘薇可以對賈躍亭主張給付多少財産呢?
1.夫妻共同財産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法定共有財産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産,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産;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産,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産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對個人財産還是夫妻共同財産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産處理。
本案中,甘薇提出分割的股權所對應收益,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一項,一方以個人財産投資取得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産,即甘薇的第4項(2)(3)分割賈躍亭股票收益的訴訟請求應得到滿足。
關于甘薇訴訟請求中的房産,若該房産爲甘薇以個人財産購買並登記在自己名下,則房産歸甘薇所有。如果該房産爲其父母出資,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僅在兩種情況下,該房屋歸甘薇所有:其一,甘薇父母在甘薇婚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且未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其二,甘薇婚後,其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但其父母明確表示贈與甘薇的。
甘薇將該房産歸自己所有的訴訟請求寫在“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財産”下,或能表明甘薇認爲該房産屬于夫妻共同財産。若甘薇欲請求將本應分割的夫妻共同房産盡歸自己所有,需進行說明,並提供相應證據。
2.離婚時的經濟補償
離婚經濟補償,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行分別財産制的夫妻離婚時,對家庭事務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有權獲得另一方經濟補償的制度。《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産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體現了法律對于家務勞動價值的肯定。若甘薇爲照顧父母、孩子等家庭實務付出更多,則有權請求賈躍亭予以補償。補償不同于賠償。補償是基于公平原則,對利益受損方進行利益填補,不對其進行否定評價;而賠償具有懲罰性,賠償數額不以利益受損方的損失爲限。
3.離婚時的經濟幫助
離婚時的經濟幫助,是指夫妻離婚時,一方生活確有困難,經雙方協議或由人民法院判決,由經濟條件較好的另一方給其必要的經濟資助的制度。《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産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可見,離婚雖終止了夫妻間的扶養義務,但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仍有給予經濟幫助的責任,這樣既可以解決困難一方的實際需要,也有助于消除其在離婚問題上的經濟顧慮,保障離婚自由得以實現。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産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産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第二款規定:“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第三款規定:“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産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目前甘薇能夠自給自足,不存在上述需要經濟幫助的情形,因此不適用上述條款。
4.離婚後子女撫育費的負擔
依據《婚姻法》,父母雙方離婚後仍有共同負擔子女撫養費的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的規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子女關于增加撫養費的合理請求,不受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限制。
本案甘薇要求賈躍亭給付的子女撫養費參照上述規定判定。
l 問題三:甘薇是否要對賈躍亭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夫妻個人債務應由本人償還。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關鍵要判斷是否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若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債權人得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本案中,賈躍亭的婚前債務債務以個人名義負擔的,除非債權人能證明該債務用于婚後家庭共同生活,否則屬于個人債務。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産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産清償)規定情形的除外。”若有上述但書的情形,則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本案甘薇在第5項訴訟請求中僅強調“婚姻存續期間,被告個人投資、生産、經營所形成的債務,由被告承擔”,該內容屬于賈躍亭個人債務,甘薇不存在逃避責任的情形,“技術性離婚”之說不可盡信。甘薇只須承擔夫妻共同債務,不對賈躍亭個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另外,如果甘薇要求夫妻共同債務僅由賈躍亭承擔,根據《合同法》債務轉移的相關規定,應得到債權人同意。
l 問題四:如何理解賈躍亭在背負巨額債務時仍向甘薇支付51萬美元家庭費用?
根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對債權人撤銷權的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産,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此規定是爲了保護債權人利益不受侵害。
賈躍亭在身負巨額債務未清償的情況下,給付51萬美元用于家庭開支,除非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該筆開支的合理性,否則有轉移財産、逃避債務之嫌。若侵犯到債權人利益,債權人得主張撤銷。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五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1]詳見(2017)鄂民申2456號鄭某、徐某1婚姻家庭糾紛審查與審判監督案
作者:張仁藏 禹季
張仁藏律師,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多地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禹季,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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