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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者常成,行者常至。
PER ASPERA AD ASTRA !
來源:怡和世紀;作者:林恩河
在當年屬于多元社會的新馬,華人和印度人還在效忠中國/印度或者馬來亞之間猶豫、馬來人只堅持馬來民族主義的時候,馬來亞民主同盟鮮明提出馬來亞人(包括新加坡)這個概念,作爲團結各個民族、建立馬來亞國族意識做出不可磨滅的貢獻。(來源:怡和世紀 2017年2月–2017年5月號 總第31期;上圖爲1948年發行的印有“馬來亞貨幣專員”字樣的硬幣)
新、馬兩地的反殖民地主義和爭取獨立的運動是和“馬來亞”國家意識的建構緊密相連的,這種觀念不但對二戰後的新加坡政治産生重大的影響,還一直延續到新加坡獨立之後,直到上個世紀七十年代末期才逐漸淡化。認識這段“馬來亞”情意結的産生和影響,才能對新加坡獨立前後所發生許許多多重大曆史事件,包括人民行動黨的成立和分裂、新加坡的自治、合並和反合並、馬來西亞的誕生和新加坡的出走等等得到一個背景式的思考。
說起來有點偶然,我對“馬來亞”的認識是從一首小時候學唱的歌曲《我愛我的馬來亞》開始的,這是我的政治啓蒙,一種“馬來亞意識”的啓蒙。進入中學之後,有機會讀到《我的家鄉是座萬寶山》這首詩歌以及當時許許多多的作品,原本模模糊糊的“馬來亞”的概念逐漸清晰起來,馬來亞是包括我所居住的新加坡和以長堤連接起來的馬來亞半島一片寬闊的土地,膠林、錫山、家園、祖國等意象成爲我當年的馬來亞的國家想像,可以這麽說這種“國家想像”是靠文字閱讀來構建的。我想這不會是我個人極個別的經驗,而是五、六十年代成長起來的許許多多華校生的共同曆史記憶。
馬來亞意識是新馬兩地反殖及爭取獨立主要的動力,吊詭的是“馬來亞”這個政治符號的問世卻是英國殖民者的傑作。“馬來亞”作爲一個想像的共同體是建築在西方殖民者對其統治的政治疆界的界定,它不是基于同樣的民族曆史、相同的宗教信仰、共同的文化背景下自然形成的信念,如果要說它的共同點,就只有一個共同的各族移民的曆史和被殖民統治的經驗。
多元社會生態的産生
要說明當年新馬的社會生態是怎樣形成的,讓我們快速回顧一下曆史:英國東印度公司在1786年取得槟榔嶼,1819年在新加坡建立貿易站,1824年從荷蘭人手裏接管馬六甲,開始了在馬來亞的經營。1826年英國人把三地組成海峽殖民地(Straits Settlements),1867年轉成直轄殖民地(Crown Colony),新加坡脫穎而出成爲重要的商貿中心和戰略基地。1874年開始到1914年英國人進一步把勢力擴展到馬來半島,陸續與半島上的九個蘇丹土邦通過締結條約把它們轉變成英國的保護邦(Protected States),完成對整個馬來亞的控制。
根據條約英國在各邦派駐顧問(British Advisers)或參政司(British Residents),除了馬來風俗和回教事務,蘇丹在施政上必須聽從英國顧問或參政司的“忠告”,從法律上來看這些蘇丹擁有立法和行政權 (jurisdiction),英國也承認它的馬來子民作爲“土著”(Bumiputera) 注1的特殊地位。1850年開始的錫礦開采和1890年開始的橡膠種植,爲英國制造了大量的財富,也因此引進了大量的華工與印工。這些華人與印度人移民,不但在種族、語言和文化上與馬來人顯著不同,更甚的是在經濟領域,勞動力也依照種族來劃分,馬來人、華人、印度人、英國人各司其職、各居其所,一種分化的多元社會應運而生。我這裏引用一位英國殖民地官員兼學者的傅尼凡(J SFurnivall)的描述來說明這種“多元社會” (Plural society),雖然他說的是緬甸和印尼,不過用之于新馬社會也十分貼切:“旅客首先會注意到的大概是人種的混雜——歐洲人、華人、印度人與本地人,這是以最嚴謹的定義呈現的混雜,因爲各色人種並存而不混合,每個群體都保有自己的宗教、文化和語言,保有自己的觀念和做法,他們只有在市集(Bazaar)進行交易時,才以個人的身份往來。這是個多元社會,在同一個政治單元下,不同的族群共生並存,但各自分立。”注2這種分化的多元社會生態,爲以後馬來亞人集體身份的建構形成不少的阻力。
馬來亞意識的建構
說到馬來亞意識的萌芽,無可回避的要說到新馬曆史上的第一個政黨——馬來亞共産黨,它成立于1930年,雖然是一個以華人爲主的政黨,它不但以馬來亞這個英國殖民者的政治符號冠名,並且在1943年首次提出建立“馬來亞共和國”的政治綱領,可說是馬來亞意識的濫觞,也預告了它日後對馬來亞意識的高漲産生不可磨滅的影響。
1942年日本軍國主義發動對東南亞的侵略戰爭,抗日戰爭把一大部分的人都動員參與進來,經過史無前例的殘酷鬥爭的洗禮,在戰後促成馬來亞人集體政治身份的認同和馬來亞意識的覺醒。不過,英國人戰後初期推動“馬來亞聯邦”(Malayan Union)引起馬來人激烈反彈,稍後改弦易轍的“馬來亞聯合邦”(Federation of Malaya)計劃,又引起非馬來人的反對,馬來亞人集體身份在這兩場反對運動中被撕裂,造成馬來人與非馬來人的對立情緒,這對于一個正在建立統一的、共同的馬來亞人身份無疑是一場災難,這兩個計劃對新加坡政治進程也影響深遠。
西方殖民者常常被人指責在殖民統治上采取“分而治之”(divide and rule)的策略,不過,在我看來,英國人爲了加強治理,采取的反而是“合而治之”之道,當然,在對待各個民族的政策上則是見縫插針,分而治之。在二戰前,英國在“英屬馬來亞”(British Malaya)有七個政府管理系統,這就是成立于1826年的海峽殖民地(Straits Settlements)(包括新加坡、槟城、馬六甲),成立于1896年的馬來邦聯(Federated Malay States)(包括霹雳、彭亨、雪蘭莪、森美蘭)以及柔佛、吉打、玻璃市、吉蘭丹和丁加奴這五個馬來屬邦(Unfederated Malay States)。新加坡、槟城、馬六甲是英國直轄殖民地,以新加坡作爲行政中心;霹雳、彭亨、雪蘭莪、森美蘭以吉隆坡作爲行政中心;柔佛、吉打、玻璃市、吉蘭丹、丁加奴則是英國的保護邦(Protected States),以派駐顧問官的形式實行間接統治。二戰日本投降後,1945年10月英國重新占領馬來亞僅僅一個月,就在倫敦宣布推動“馬來亞聯邦”(Malayan Union)計劃,在這個計劃下試圖把整個英屬馬來亞各邦聯合起來,組成單一的行政統治單位,不過,卻把新加坡屏除在這個計劃之外,另外單獨成爲一個直轄殖民地。
馬來亞聯邦計劃的出台
一些學者對“馬來亞聯邦”計劃感覺上是一個“謎”,並且非議它在決策過程草率和欠缺周密的思考,因爲它從宣布、實施到廢除不過短短幾個月,不但完全改變二戰前英國人在馬來亞的統治政策,也試圖否定先前他們承認的蘇丹主權和馬來人的特殊地位注3。有些馬來學者更是認爲這個計劃是爲了酬謝馬共和華人在抗日戰爭中的功績,也爲了“懲罰”馬來蘇丹和日本人的合作注4。讓我們通過對英國官方檔案的解讀,從中理解當初爲什麽會出現這個計劃,過後又爲什麽匆匆忙忙取消。
1941年12月10日日軍在彭亨海面擊沉英國的兩艘戰艦“反擊號”及“威爾士親王號”,重挫英國在亞洲的海軍有生力量,接著在馬來亞陸上的攻勢勢如破竹,1942年2月15日新加坡淪陷,宣告英國在遠東堅不可摧的海軍基地神話的破産,整個馬來亞落入日軍手上,此後有關英國在馬來亞失敗的原因便不斷在英國引起討論。1943年夏英國成立一個“馬來亞計劃小組”(Malayan Planning Unit ),一個完全與戰前背道而馳的馬來亞統治方案開始浮出台面,這個方案強調鞏固和有效的殖民地集中管理、加快經濟發展和改變“分化社會”的社會形態,爲面向未來轉型爲馬來亞化的自治政府的目標做准備。
1944年1月戰時馬來亞和婆羅洲內閣委員會主席艾特裏(Attlee)批准有關“馬來亞聯邦”的建議並同意殖民部的觀點:“恢複戰前的法制和行政制度不利于殖民地的保安和效率,也不利于我們宣稱的推動自治政府的目的”注5。
馬來亞聯邦計劃有三個要點:1)把九個馬來土邦以及槟城和馬六甲置于一個中央政府直接治理,新加坡不包括在內;2)普遍頒發公民權給非馬來人的移民,只要他們接納馬來亞是他們的家園;3)與各邦蘇丹締結新條約,把其宗主權移交到英國手中。注6
馬共的八大主張
1945年日軍已經呈現頹勢,隨著美國在8月6日和9日分別在廣島和長崎投下原子彈,15日日本天皇宣布投降。在英國展開代號“拉鏈行動” (Operation Zipper)重回馬來亞之前,馬來亞經曆了2個月的無政府狀態。雖然馬來亞共産黨領導的馬來亞人民抗日軍擁有1萬多的軍員,是當時馬來亞最強大的政治勢力,但是它並沒有像印支半島和印度尼西亞的民族武裝一樣,趁機反抗聯軍的接管,反而在8月25日發表“馬來亞共産黨當前八大主張”的聲明注7。
我們從英國的檔案可以驚訝的發現英國人不但覺得馬共的主張無可厚非(irreproachable),而且認爲與英國在戰後要推行的“馬來亞聯邦”計劃,其中的“進步政策”(progressive policy)與“八大主張”擁有許多共同點,這會有利于這個計劃的推動注8。馬共在戰後不趁機反對英國接管,而是提出“八大主張”表明他們遵守合法和和平的政治訴求,當然有好幾個因素,其一是1944年馬共與英國聯軍達成協議,由聯軍提供武器、金錢和情報給人民抗日軍,抗日軍配合聯軍展開反日軍事活動,並在戰後協助維持治安;其二是當年共産黨陣營的老大哥蘇聯主張與英美聯合,開展世界人民反法西斯的戰爭;其三是當年馬共主腦萊特的“多面間諜”的身份注9;其四是英國人在登陸馬來亞之前,通過潛往敵後的136部隊聯絡官通知馬共有關英國戰後的新政策,並承諾戰後給予馬共合法的地位,這對穩住抗日部隊避免采取對抗政策起了關鍵性的作用。注10
1945年9月英國聯軍在雪蘭莪摩立(Morib)登陸,完成對馬來亞的第二次的殖民地占領,分別在吉隆坡和新加坡成立軍事政府(BMA)。英國人急切重組馬來亞政府,複蘇經濟以便填補戰時因軍費開支而造成的財政短缺。作爲英皇特使的麥克默克爾(Harold MacMechael)一派到馬來亞就積極推動“馬來亞聯邦”計劃,他采取的第一個步驟就是馬不停蹄地與各州蘇丹簽署新協定,把宗主權轉移到英國手中。英國人認爲只有采取快速及秘密的行動,才能保證計劃成功。有關“馬來亞聯邦”計劃的細節直到1946年1月22日才以白皮書的方式公布注11,這個對非馬來人有利的計劃理應得到非馬來人特別是華人的支持,但是它得到的卻是不溫不火的反應,更糟的是英國人不顧一切想讓計劃通關的作法,反而激起馬來人強烈的不滿。1946年3月1日,在拿督翁(Dato Onn bin Ja’afar)的領導之下,42個馬來團體的115名代表在吉隆坡舉行集會,成立馬來民族聯合會(Pan-Malayan Malay Congress),1946年5月11-13日馬來在人新山(Johor Bahru)舉行集會,馬來民族聯合會改組成馬來民族全國統一機構(United Malays National Organization, 簡稱巫統UMNO),以新山爲總部,拿督翁當選爲主席。
巫統的成立,把馬來人反對“馬來亞聯邦”計劃的活動推向一個高潮,這對馬來人來說是史無前例的一次重大政治事件,馬來人從原來對各邦蘇丹效忠的地方主義色彩濃厚的認同逐漸形成馬來民族的覺醒和身份認同。
馬來亞民主同盟的成立
“馬來亞聯邦”計劃對新加坡影響重大,新加坡人民是怎樣反應的?日本人的投降,英國人重新到來,說明一個舊時代的結束,一個新時代即將到來,先知先覺的一批受英文教育的知識分子在1945年12月率先成立了馬來亞民主同盟(Malayan Democratic Union)。馬來亞民主同盟是新加坡第一個民主政黨組織,由何亞廉(Philip Haolim Sr.)、林豐美、林建才、伍天旺倡議組成注12,後來加入的主要成員有約翰伊伯(John Eber)、迪古魯茲(Gerald de Cruz)、余柱業、郭鶴齡(William Kuok)等,主席是何亞廉,林豐美和余柱業則先後出任秘書。
馬來亞民主同盟三個主要政治訴求是:1)反對把新加坡從馬來亞分離出來;2)實現馬來亞(包括新加坡)自治政府;3)給予認同馬來亞,願意視馬來亞爲永久家園的人公民權。除了第一個訴求與馬來亞聯邦計劃有所不同,其他方面倒沒什麽大的分歧,因此對于馬來亞聯邦並不排斥,只要是把新加坡包括在內。
馬來亞民主同盟是一個多元民族的政黨,主要由受英文教育的華藉、印藉以及歐亞藉的精英組成,從它第一屆執委會成員就可以看出來注13,它是第一個明確主張包括新加坡的馬來亞意識和馬來亞國族(Malayan nation)概念的政黨,與稍後成立的巫統的最大不同點是巫統強調的是單一的馬來民族主義,在國家意識方面巫統主張的是馬來亞是馬來人的國土(Tanah Melayu),而不是屬于全民族的國家,並把自己視爲馬來人主權的捍衛者,也是馬來人與馬來蘇丹之間的聯系體注14。
在巫統看來,英國人的馬來亞聯邦計劃不但剝奪馬來蘇丹的主權,它的寬松的公民權政策也危害到馬來人作爲馬來亞主人的特殊地位,另外它對待公務員的錄取采取一視同仁的態度則影響馬來人的就業特權,巫統清楚的認識到只有堅持馬來亞的主權屬于馬來蘇丹、馬來亞在憲法上屬于馬來人的這兩個基本原則,馬來人的特權地位和限制非馬來人申請公民權和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才能得到保證。在巫統的領導下,馬來王族、馬來貴族和馬來老百姓史無前例的團結起來,一致反對馬來亞聯邦計劃。
馬來亞聯邦倉促成立和取消
馬來亞聯邦在1946年4月1日正式成立,對馬來亞來說是一個全新的憲制體制,也是一個全新的政治生態。英國人認爲馬來亞聯邦已經是既成事實,馬來人的反對也會跟著退潮,不過事與願違,馬來亞聯邦成立的慶典和總督的就任儀式,遭到馬來社會和馬來蘇丹的全面杯葛,不單馬來蘇丹拒絕出席聯邦統治者咨詢會議,馬來官委議員也拒絕出任,一些馬來人開始退出警察隊伍,更甚的是馬來人的抗議遊行活動愈演愈烈,加上一些原本任職馬來亞的前英國公務員也在倫敦遊說反對馬來亞聯邦,讓英國殖民部感到壓力倍增。1946年5月22日英國委派麥唐納(Malcolm MacDonald)到新加坡擔任大總督(Governor-General),他的到來成爲壓倒馬來亞聯邦最後一根稻草,在上任的第一個星期,就提出必須與馬來人重新協商,以巫統提議的馬來亞聯合邦(Federation of Malaya)來取代馬來亞聯邦(Malayan Union)。
英國人的馬來亞政策爲什麽會發生急轉彎?我們梳理一下檔案文件就可從中發現,其實英國人在馬來亞的高級官員如大總督麥唐納、聯邦總督根特(Edward Gent)同情馬來人的處境,一心想與馬來人妥協,這才是扭轉政策的主要原因。在他們看來,馬來人雖然反對“馬來亞聯邦”,但是對英國人還是十分友善,也不強烈反對英國人的統治。馬來亞的治理必須依賴馬來人,因爲整個民事公務員大部分是馬來人,特別是在鄉村地區,假如得不到馬來村長(Penghulu)的 合作,將會出現全面癱瘓的局面。“馬來人的意見必須充分得到體現”顯得非常必要,要不然將會把他們推向激進的主張大印尼主義(Indonesia Raya)分子那邊注15。
馬來亞聯合邦取代馬來亞聯邦
1946年7月英國殖民地政府和馬來蘇丹以及巫統開始協商,7月25日三方敲定了討論的基本原則,並成立一個由6個殖民地政府官員、2個巫統代表以及4個馬來統治者代表的工作委員會,以便針對替代方案的細節進行討論。1946年12月24日由工作委員會敲定的“馬來亞聯合邦計劃”(The Plan for the Federation of Malaya)公布,“馬來亞聯合邦計劃”主要點有:
1)馬來亞聯合邦由九個馬來土邦以及槟城和馬六甲組成,受到大英帝國的保護(under the protection of Great Britian),取消聯邦總督,其職務改稱欽差大臣(High Commissoner);2)成立一個強大的中央政府以便執行有效管理;3)保留各個土邦的獨立個性;4)給予那些視馬來亞爲家園及效忠馬來亞的人擁有共同的公民權;5)堅持捍衛馬來人的特殊地位注16。
“馬來亞聯合邦”和“馬來亞聯邦”最大的不同點在于這是一個全面向馬來人傾斜的計劃,比如馬來蘇丹的主權地位重新恢複;馬來人的特權也得到保障;提高非馬來人申請馬來亞公民權的門檻,馬來亞從英國直轄殖民地再度成爲保護國,新加坡仍舊被排除在馬來亞之外,直轄殖民地地位保持不變。“馬來亞聯合邦計劃”可說是巫統的一大勝利,從此奠定它作爲馬來人權益捍衛者的地位,深刻影響馬來亞(其後是馬來西亞)政治的方方面面,直到今天仍未動搖。
“馬來亞聯合邦”相較于“馬來亞聯邦”明顯地不利于非馬來人,不過,自英國在1946年7月5日宣布有意廢除“馬來亞聯邦”,而以“馬來亞聯合邦”取代 注17,直到1946年12月24日正式發布“馬來亞聯合邦計劃白皮書”,在這段期間內,非馬來人對于這個關系他們命運的重大安排,卻保持出奇的平靜,只有在7月15日馬六甲土生華人領袖陳祯祿代表42華團及商會致電倫敦,要求英國政府不要放棄馬來亞聯邦注18。
反對馬來亞聯合邦的統一戰線
這種相對平靜的局面直到1946年12月初才被打破,在新加坡的馬來亞民主同盟的組織及領導之下,一個反對“馬來亞聯合邦計劃”的統一陣線開始出現。1946年12月14日,在馬來亞民主同盟副主席約翰伊伯的召集下,成立了一個以陳祯祿爲主席,約翰伊伯爲秘書長的聯合行動委員會(CJA)注19。12月22日行動委員會在吉隆坡召集大會,擴大組成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泛馬聯合行動委員會(Pan-Malayan Council of Joint Action, 簡稱PMCJA),主席仍舊是陳祯祿、副主席是馬來國民黨代表,秘書由馬來亞民主同盟代表擔任,財政是泛馬總工會注20。
泛馬行委會當天致電英國殖民部大臣,提出三大訴求:1)一個包括新加坡統一的馬來亞;2)一個全馬性的通過民選産生的自治政府;3)給予視馬來亞爲永久家園並效忠于它的人同等的公民權,並要求英國終止片面與馬來亞少數人商議而達成的計劃,充分考慮馬來亞全部亞洲族群的意見,制定一部民主的馬來亞憲法注21。
在已公布的馬來亞聯合邦計劃,新加坡是被排除在馬來亞之外;議員由官方委任而不是民選;公民權的申請也諸多限制,泛馬行委會的三大訴求可謂針鋒相對。
泛馬行委會雖然得到華社聞人陳祯祿的支持及領導,但沒得到當年華社重要組織中華總商會的參與,中華總商會原則上反對新馬分家,但是不求急于實現民選自治政府,他們反對的是憲法上規定的馬來亞是馬來人的國家,並主張本地出生的永久居民和英籍子民(British Subjects)自動得到公民權,居住超過五年並准備宣誓長期居住于此的人可以取得公民權。中華總商會不願意參與泛馬行委會,而是單獨提出“馬來亞憲法建議書”備忘錄,呈與大總督與咨詢委員會參考注22,不過,他們的意見不被英方采納。
同樣沒參加泛馬行委會的還有當年屬于最大的公開合法的政黨馬來亞共産黨,雖然不參與,不過通過其代表劉一凡發表聲明,反對馬來亞聯合邦計劃,並支持泛馬行委會提出的三大政治訴求注23。
令人好奇的是作爲當年華社領袖的陳嘉庚,爲什麽沒參與泛馬行委會?他對馬來亞聯合邦計劃的看法是怎麽樣的?還好讓我找到1947年3月10日的《南洋商報》,其中報道了陳氏的觀點,他認爲“馬來亞憲法建議書性質與民主精神不相符合”,也主張新馬不應該分離,立法議會必須民選,華人應該效忠馬來亞,並希望殖民地政府與各民主社團之間舉行圓桌會議,“方能使憲制工作獲有結果”。當年陳嘉庚能有這樣先進的觀念,不能不對他肅然起敬,至于爲何不參與泛馬行委會則有待進一步探討注24。
1947年初,考慮到馬來亞國情,泛馬行委會把三大政治訴求擴大爲六大主張,除了原來的三大訴求,增加了另外三點,就是:1)馬來蘇丹作爲真正的君主立憲地位得以保留,不過必須接受民主議會的意見;2)回教及馬來風俗習慣事務由馬來人掌管;3)在提升馬來人工作方面給予特別照顧。
從1946年12月到1947年2月,泛馬行委會在全馬各地舉行抗議遊行,並在英文報章大量發表文章,闡明反對馬來亞聯合邦白皮書的主張。1947年2月22日原本加入泛馬行委會的馬來國民黨退出行委會,組織馬來人的統一陣線——馬來人聯合陣線(也稱人民力量中心 Pusat Tenaga Rakyat, 簡稱PUTERA)注25,並與泛馬行委會組成聯盟,共同行動。
劃時代的人民憲章
1947年8月,泛馬行委會改稱全馬人民行動委員會(All-Malaya Council of Joint Action, 簡稱AMCJA)。1947年9月21日在全馬行委會及馬來人聯合陣線的努力下,一份被稱爲“人民憲章草案”(The People’s Constitutional Proposals)以這兩個組織的名義公布,這份英文原稿的起草人是馬來亞民主同盟的郭鶴齡和約翰伊伯。
“人民憲章”的提出是馬來亞憲制運動的一大進步,代表了當時馬來亞人政治的高度智慧,憲章充分考慮了各大民族的感受,尤其是馬來亞的特殊國情,其包容性、可行性與馬來亞聯合邦白皮書”對比,表現出兩種截然不同的制憲主張:一種是適應多元民族政治現實的人民憲章;另外一種則是強調單一民族利益的馬來亞聯合邦憲法。“人民憲章”無疑是高度政治思想的結晶,它集中表達了真正馬來亞民族主義者追求一個民主、自治和統一的馬來亞(包括新加坡)的願望;也明確規劃了作爲馬來亞公民的義務和權力;民選自治政府的操作與蘇丹在君主立憲體制下的角色。“憲章”提出其他重點還有規定馬來語爲國語;以代表馬來人戰鬥精神的紅白色爲國旗顔色。至于它表示接受以“Persekutuan Tanah Melayu”當做馬來國名和以“Melayu”當做國民的稱呼,是對合作夥伴PUTERA一種妥協的結果,非馬來人是否能夠接受還是一個疑問注26。無論如何“人民憲章”是對“馬來亞聯合邦白皮書”的偏頗作出最好的修正,也是爲將來的馬來亞政治發展設計的總藍圖,難怪《海峽時報》的社論要驚呼“人民憲章是在憲制問題上迄今爲止對英國當局最直接、最徹底、最不妥協的挑戰”注27。在隔天的社論又罕見的給予高度的評價:“(人民憲章)是第一次嘗試把馬來亞政黨政治置于對立的種族利益之上;也是第一次嘗試爲馬來人和非馬來人之間搭起一座政治橋梁”注28。
1947年10月,一向持不與全馬行委會合作的中華總商會,在接二連三遭受英方閉門羹之後,把他們推向全馬行委會那邊,10月20日與PUTERA—全馬行委會共同行動,發動一次全馬性的“罷市”(hartal)”。“罷市”行動幾乎得到全體華商和印商的配合,也獲得全部華文報章的支持,也沒出現《海峽時報》恐嚇的種族沖突,雖然“罷市”行動不能促成英國當局關切人民的意見,但是作爲一個全民政治啓蒙的教育運動,和在培養“馬來亞意識”的意義上來看,它是成功的。
中華總商會與全馬行委會的合作是短暫的,在“罷市”之後雙方越行越遠,10月25日中華總商會單獨致電殖民部大臣要求派“皇家調查團”(Royal Commission)來馬調查制憲問題被斷然拒絕注29,原本杯葛新加坡立法議會的立場開始動搖,1948年1月10日會長李光前宣布與新加坡總督“達成諒解”,接受分配給中華總商會在新加坡立法議會的一個議席。
雖然“人民憲章”符合馬來亞國情,也照顧到各族人民的利益,但是卻不能得到英國當局的認真對待,“馬來亞聯合邦”按照既定日期在1948年2月1日在反對聲中成立,新馬兩地的統一之門再度被關上。
1948年6月馬來亞局勢動蕩,英國宣布緊急狀態,6月24日英國也在新加坡實施緊急法令,一些工會、社團的成員在緊急法令下被扣留,馬來亞民主同盟在6月24日發表聲明:“鑒于人民自由受嚴格限制以及動蕩的政治局勢,我們不可能再提供有益的服務,執委會一致議決自動解散”注30。
馬來亞民主同盟的解散,是新加坡民主政治的一大後退,它的存在雖然只不過短短兩年半的時間,但是,留下的卻是極爲深刻腳印,比如通過舉辦政治講座,給人們民主政治教育;通過在全馬各地舉行群衆大會,帶動群衆對政治的熱情和關注;在英文報章撰稿,鼓吹馬來亞意識,這其中較爲突出的有郭鶴齡、余柱業、迪古魯茲和約翰伊伯等,他們都發表了許多好文章,提高讀者的政治認識。在當年屬于多元社會的新馬,華人和印度人還在效忠中國/印度或者馬來亞之間猶豫、馬來人只堅持馬來民族主義的時候,馬來亞民主同盟鮮明提出馬來亞人(包括新加坡)這個概念,作爲團結各個民族、建立馬來亞國族意識做出不可磨滅的貢獻。馬來亞民主同盟作爲新加坡反殖民地主義、爭取獨立、實現民主政治的先驅,我們給它任何最高的評價都不會爲過。它爲我們留下的政治遺産是巨大的,深刻影響後來的新加坡政黨政治,1954年成立的人民行動黨,1961年成立的社會主義陣線,讓我們看到它的影子。
馬來亞聯合邦計劃的實施,中斷了新加坡人民追尋馬來亞之夢,之後不同的憲制發展,又進一步加大了雙方的距離,雖然新加坡獨立之前的所有政黨,都以追求一個統一的馬來亞當作政治使命,獨尊一族而排他性的聯合邦憲法始終是新加坡人民追求“馬來亞夢”的一個難以逾越的障礙。
注釋
注1:Bumiputera普遍譯爲土著,容易産生誤解,其實它與英文的Native含義有所不同,與印尼采用的Pribumi(原住民)也有不同之處,按照字面翻譯是“大地之子”,馬來語權威詞典Kamus Dewan的釋義是“國家之子”(anak negeri),在馬來西亞這個詞是爲了強調馬來人的特殊地位和主權,以及在憲法上賦予馬來人的特權。在馬來西亞成立之前,其定義涵蓋全部說馬來語、信仰回教、實行馬來風俗習慣的廣義上的“馬來人”,無論是否在馬來亞出世或是新舊移民;馬來西亞成立之時,爲了爭取沙巴、沙撈越的加入,也把信仰其他宗教的兩地原住民包括在內,給予他們Bumiputera的地位。
注2:J S Furnivall, Colonial Policy and Practice: A Comparative Study of Burma and Netherlands India,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1956, P304.
注3:見Allen, James de V, The Malayan Union, New Haven, Conn., Southeast Asia Studies, Yale University, 1967, P1-2.
注4:見Abdullah Rahman, Conversations With Tunku Abdul Rahman, Marshall Cavendish International (Asia) Pte Ltd,2016, Singapore, P81.
注5:CAB66/50,WP (44)258, 18 May 1944, Policy in regard to Malaya and Boneo: War Cabinet memorandum by Mr. Attlee.
注6:同注5.
注7:馬共的八大主張:1)擁護中英美民主同盟及新國際和平組織;2)實現馬來亞民主政治,成立各州由普選産生的民意機構;3)廢除日本在馬來亞的統治機構和法律法令;4)實現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的自由以及各抗日團體和黨派的合法存在;5)以各民族語言實現民主教育、發展民族文化;6)改善民生、振興工商農業、實現八小時工作制度;7)平抑物價、懲辦貪官汙吏及投機牟利、囤積居奇分子;8)優待抗日士兵、撫恤陣亡將士家屬。見《戰後和平時期(一)》,21世紀出版社編輯部,吉隆坡:21世紀出版社,2012年,第31頁。
注8:見WO 203/5642, no 12/16/45, 24 Aug 1945, Publicity for Malayan policy以及WO 203/5642, 3 Sept 1945, Publicity for British policy and the aims of the Malayan Communist Party: inward telegrams Nos 433 and 434 from M E Dening to FO.
注9:有關萊特多面間諜身份的真相,見《戰後和平時期(三)——內奸萊特事件揭秘》,21世紀出版社編輯部,吉隆坡,21世紀出版社,2014年以及 Margaret Shennan, Our Man In Malaya, Singapore, Monsoon Books Pte Ltd, 2014, P242-243.
注10:見WO 203/5642, No 12/16/4524 Aug 1945, Publicity for Malayan policy: signal from C MacKenzie.
注11:見“Full Text of White Paper on Malaya”, Malaya Tribune, 25 January 1946, P2-3.
注12:見Philip Haolim Senior, The Malayan Union: Singapore First Democratic Political Party, Institute of Southeast Asian Studies, Singapore, 1973, P4-6.
注13:馬來亞民主同盟第一屆執委會成員有:主席何亞廉、副主席阿都沙末(Dr. Abdul Samat)、伍天旺、Chew Peng Yam、林建才、陳樹楠醫生、約翰伊伯、林豐美、哈斯米達希爾(Hashimy Tahir)、E R Koek,涵蓋各主要民族代表。詳見Malayan Tribune, 21 Jan 1946, P2-3.
注14:見Morning Tribune, 17 May 1946.
注15:見The Straits Times, 24 December 1946, P1& P7.
注16:見CO 537/1529, No.110, 25 May 1946, Proposed concessions to Malays: inward telegram No.6 from Mr M J MacDonald to Mr Hall 以及PREM 8/459,31 May 1946,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Malayan policy and proposed concessions to Malays: minutes by Mr Hall and T L Rowan1 to Mr Attlee.
注17:見Morning Tribune, 6 July 1946, P4.
注18:見The Straits Times, 16 July 1946, P3.
注19:見Malaya Tribune, 16 September 1946, P6.
注20:泛馬聯合行動委員會主要成員有:馬來亞民主同盟(MDU)、馬來國民黨(Malay Nationalist Party)、泛馬總工會、馬來亞印度國大黨(Malayan Indian Congress, 簡稱MIC)、馬來亞抗日軍退伍同志會、新加坡婦女聯合會、覺醒青年團(API)、印度人商會、新加坡錫蘭淡米爾協會等34個組織,陳祯祿以個人名義加入。見The Straits Times, 23 September 1946, P1.
注21:見The Straits Times, 23 September 1946, P1.
注22:見南洋商報,1947年4月2日,第7頁。
注23:見The Straits Times, 13 January 1947, P6.
注24;見南洋商報,1947年3月10日,第5頁。
注25:馬來人聯合陣線由馬來國民黨、覺醒青年團(Angkatan Pemuda Insaf, 簡稱API)、農民協會(Kesatuan Tani)、覺醒婦女團(Angkatan Wanita Sedar, 簡稱AWAS)和其他80個較小團體組成,宣稱會員有150,000人。
注26:中華總商會和馬來亞印度國大黨就明白表態反對。
注27:見The Straits Times, 22 September 1947, P4.
注28:見The Straits Times, 23 September 1947, P4.
注29:見南洋商報,1947年12月5日,第5頁。
注30:見Malaya Tribune, 25 June 1948, P2.
(作者爲資深文史工作者,筆名河洛郎,迄今發表有關新加坡文化、曆史的作品六十余篇,分別刊登于《聯合早報》、《亞洲文化》、《怡和世紀》等報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