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希望放假後回來處理事件的李顯龍總理,鑒于弟妹李顯揚和李玮玲醫生不斷接受訪問和對他提出指責,表示不得不公開回應。
以下是他通過代表律師得尊律師事務所(Drew & Napier)公開的一份宣誓聲明摘要。李總理是針對李光耀故居去留問題,向部長級委員會做出這份宣誓聲明。
李光耀先生(簡稱李先生)在2013年12月17日立下最終版本遺囑(簡稱最終遺囑)之前,曾立下六個版本遺囑。除了最終遺囑,所有遺囑都由柯金梨女士准備。
2015年4月12日最終遺囑在家人面前被念出時,我才得知其內容。我在2015年6月,當柯金梨女士把前六個版本遺囑的複本交給家人時才得知它們的內容。我那時才能詳讀和比較前六個版本和最終遺囑的條款和修改。
拆除條款第一次出現在李先生于2011年8月20日立下的第一版本遺囑中。
李先生指示刪去拆除條款,這項條款因此從第五和第六版本遺囑中被刪除。然而,這項條款又出現在最終遺囑中。
最終遺囑中的拆除條款,如今被李玮玲醫生和李顯揚先生用來宣稱李先生生前堅持希望看到歐思禮路38號的故居被拆除,並且不願意接受故居被保留,或考慮其他拆除故居以外的選擇。這些主張沒有根據,尤其是因爲最終遺囑是在極度令人不安的情況下擬定的。
在呈現這些情況時,我將僅參照客觀事實和同期文件,其中有一些是我後來才得知的。
在第一版本遺囑下,李先生分配同等份額的遺産給每個孩子。然而在2012年11月2日擬定的第六版本遺囑中,李先生給了李玮玲多一份(相較于李顯揚和我),他也告訴李玮玲這點。
我後來得知,這一點成爲李顯揚和李先生在2013年底的討論話題,2013年12月16日晚上7時08分,李顯揚的妻子林學芬向李先生發了一封電郵,並抄送李顯揚和柯金梨,提到:
“親愛的爸爸:這是原本說好的遺囑,確保三名子女都獲得等額的遺産,並把每人獲得的遺産相對估值(以死亡日期爲准)考慮在內。
金梨,請你正式寫成法律文件,感謝。”
林學芬似乎在電郵中附上題爲《最終遺囑—李光耀—草稿2011年8月19日》的文件。
從那則電郵來看,那些討論的結果似乎是李先生決定回到較早的決定,給每名子女等額遺産。
在這則電郵發出的僅23分鍾後,晚上7時31分,李顯揚回複林學芬的電郵,把柯金梨從收信人名單中刪除,並抄送李先生的私人秘書黃蓮好。李顯揚在那則電郵中告訴李先生:
“爸,我聯系不上金梨,相信她在國外。我想等到她回來不是明智的做法。我想你只需要一名見證人就能簽署遺囑。芬可以讓她的其中一名合夥人把寫成法律文件的遺囑帶來執行和見證。他們可以和蓮好安排一個方便的時間。”
柯金梨已准備李先生之前的所有遺囑。當李顯揚在2013年12月16日告訴李先生他無法聯系上柯金梨,並認爲等柯金梨回來修改遺囑的做法不明智時,不清楚李顯揚或林學芬如何嘗試聯系柯金梨。事實上,柯金梨後來告訴林學芬(隔天下午,當她得知發生什麽事情時)她好像沒有收到林學芬的電郵。不清楚李顯揚爲什麽認爲這件事必須緊急處理。然而值得一提的是,他建議讓他的妻子,顯然是利益相關者的一方,與她的合夥人准備新遺囑。
晚上8時12分,在李先生有任何反應之前,林學芬給黃蓮好發了一封電郵,並抄送李顯揚和她的律師樓(當時爲騰福律師事務所,現爲摩根路易斯—騰福律師事務所)同事雷安智,通知黃蓮好雷安智已准備好遺囑,讓黃蓮好直接聯系雷安智安排簽署遺囑。因此在41分鍾內,林學芬已辦妥新遺囑的准備工作,並安排讓她的其中一名律師等候李先生執行這份遺囑。
李先生在晚上9時42分回複李顯揚的電郵。鑒于李顯揚表示無法聯系上柯金梨,及看在事情緊急的份上,李先生接受李顯揚不等柯金梨回來的建議,同意按照李顯揚的建議簽署新遺囑。
隔天早上,林學芬派兩名騰福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前往歐思禮路38號,促成李先生在最終遺囑上簽名。這兩名律師雷安智和江秀慧,在2013年12月17日上午11時05分抵達歐思禮路38號。他們在上午11時20分離開。他們只在歐思禮路38號待了15分鍾,包括登記進出房子的時間,可見花在執行遺囑的時間更少。他們顯然只是來見證李先生簽署最終版本遺囑,並不是來給他建議。
2013年12月17日下午,黃蓮好給李先生發了一則電郵說:“我們通過傳真收到那份已被簽署的文件,李先生可在辦公室重讀一遍。”這則電郵的奇怪之處在于黃蓮好在李先生簽署最終遺囑時不在場,無法得知他當初是否有讀過這份文件。黃蓮好是在通過傳真收到簽署過的遺囑後發出這則電郵,沒有迹象顯示李先生吩咐黃蓮好索取一份複本讓他在辦公室“重讀”。同時,她不太可能知道那是她收到傳真複本的原因,除非發信人或傳真上有這麽注明。
李顯揚和林學芬在2013年12月16日和17日這一連串關于最終遺囑的擬定和簽署的電郵往來當中,沒有抄送李玮玲和我。我到後來才得知這些令人不安的情況,解釋如下。
李玮玲曾告訴何晶
有預感被耍了
在這段期間,李玮玲開始對最終遺囑的遺産分配改變産生深刻懷疑。2014年7月,她在電郵中告訴何晶女士,李先生幾年前曾告訴她,他多給她留了一部分遺産。這符合第六版本給李玮玲多一份遺産的遺囑在2012年11月2日被擬定的時間點。好幾個月後,李玮玲也告訴何晶,李顯揚曾告訴她李先生想恢複給三個孩子等額遺産的做法。李玮玲也告訴何晶(包括其他事情),那份重新指定給三個孩子平分遺産的遺囑(意指最終遺囑)由來自林學芬律師事務所的公證人見證。關鍵在于她說:“如果那是爸爸的決定,就算了。但我不信任芬,她對揚有很大的影響。”以及“後來芬發了一則‘甜蜜’的電郵給金梨關于已完成的事情”,以及柯金梨和李玮玲“曾想過揚是否騙了我們”。她也說過:“如果這是爸爸的決定,我沒關系。但我有一種預感被揚耍了”;“我很難過揚會這樣對我”;“我甯可打從一開始就是三個人平分,無須懷疑揚和芬。我不會因得不到的錢感到難過。只是因揚和芬會這麽對我感到難過。”
換句話說,李玮玲相信自己是被李顯揚和林學芬耍了,他們若不是提出建議,就是幫忙在由林學芬和她的律師事務所極爲匆忙地准備的最終版本遺囑中,刪減她的額外份額。在李玮玲一方面與李顯揚起了爭論,另一方面與我起爭論後,在他們的律師發給我的律師的一封信函中,李玮玲坦言她對修改遺産份額究竟真的是李先生的決定,還是由李顯揚和林學芬教唆的決定,起了疑心,但她稱自己不再有這個疑慮。但是,她沒有解釋,她的疑慮是如何,或爲什麽會在那個時候如此容易地被消除。
無論如何,從電郵內容清楚可見的是,林學芬的電郵很清楚明白地讓李先生有了一個印象,新的遺囑只是修改了遺産份額的分配,結果是每個孩子都有同等的份額,就如第一版本遺囑一樣。但是,由林學芬和她的律師事務所准備、並讓李先生簽名的最終版本遺囑,其實超越了這項修改。重要的是,他們重新加入拆除條款,即便這個條款似乎沒在擬定最終版本遺囑時被討論,而實際上,這個條款在李先生之前的兩個版本遺囑(即第五和第六版本遺囑)中由李先生刪除。
最終版本遺囑並沒有完全地回歸到第一版本遺囑。最終版本遺囑在重要的環節,與第一版本遺囑有所不同。例如,第一版本遺囑包含一個“贈與”(gift-over)條款,列明若發生李玮玲、李顯揚或我比李先生早逝情況時的詳細條文。這個重要的條款沒有出現在最終版本遺囑,而沒有任何迹象顯示李先生指示要把這個條款刪除。
事實上,若就如林學芬的電郵所見,李先生在2013年12月要對遺囑做出的修改,是要重新恢複在三個兒女中,平等分配遺産,那回歸到(規定要平分的)第五版本遺囑就可以容易做到這點。第五版本和第六版本遺産一樣完整,也在所有實質內容上相同,除了第六版本遺囑在分配遺産給三個孩子的份額上有所不同之外。此外,由于第五版本和第六版本遺囑都是由柯金梨准備的,要請她做出這個修改很容易。
林學芬主動透露
沒參與最終版本遺囑擬定
2015年4月12日,在宣讀李先生的最終版本遺囑時,李先生的三個兒女、何晶和林學芬都在場。在場的還有兩名林學芬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即吳裕慶(Ng Joo Khin)和雷安智(Bernard Lui,他是簽署最終版本遺囑的其中一名見證人)。在那次宣讀時,林學芬主動說出李先生要求她准備最終版本遺囑,但她不想親自參與,因此找來她律師事務所的吳裕慶,負責准備最終版本遺囑。雷安智接著證實,他是最終版本遺囑的其中一名見證人。這不禁給我形成這一切都是經過彩排的印象,當時我想,爲什麽他們要做出這些言論,尤其是當時並沒有人質疑最終版本遺囑的合法性。雷安智跟著在我們大家的面前,檢查信封上的封印和簽名、打開信封、檢查每一頁的署名和簽名,並宣稱這是他見證簽署的文件,之後再把遺囑交給吳裕慶。吳裕慶並沒有對林學芬說最終版本遺囑是由他負責准備的說法提出異議。他接著向李先生的家人,逐字念出最終版本遺囑,包括頁數和段落號碼。
我對這連串的主動說明留下了深刻印象,以致我在11天後,于2015年4月23日,在我的辦公室向副總理張志賢憶述在宣讀最終版本遺囑時所發生的事,包括林學芬所說的話。
李顯揚與我之間的爭論也發生在2015年4月12日、在宣讀最終版本遺囑的時候。當時,李顯揚一直堅持要立刻拆除故居。我說,在李先生過世不久後,當公共情緒還未平複時就馬上采取行動,可能會迫使政府立即做出反應,決定把故居列爲受保留建築,而這不符合李先生遺産或新加坡的利益。何晶當時介入問了李玮玲,是否想要繼續住在故居,才停止了這段討論。李玮玲說她會繼續住在那裏,所以房子拆除與否的問題就無實際意義。李顯揚才停止堅持要立即拆除故居。
我非但沒有做出任何恐嚇的言論,或反對要公開李先生的遺願,我還建議在國會宣讀李先生于2011年12月27日呈給內閣的信函,以及拆除條款。李顯揚和林學芬強烈地反對。他們爭論說,基于(他們宣稱的)官方機密法令,所以我不能宣讀李先生的信函。當我堅持立場時,他們告訴我,我只能宣讀拆除條款的前半部分,也就是不要念出如果故居沒有拆除,李先生對故居的預想計劃。我很清楚地表明,我有意公開李先生2011年12月27日的信函,以及整個拆除條款,而我之後也在2015年4月13日在國會演講時這麽做。我也告訴國會,政府只會在李玮玲不再居住在故居時,才會考慮要如何處理故居的問題。
只有在最終版本遺囑宣讀和引起爭論之後,我才翻閱了以前的一些家庭電郵。
我這時才發現,在2014年1月3日上午10時30分,黃蓮好發了一封電郵給林學芬,也把電郵抄送給李先生、李顯揚、李玮玲、何晶、柯金梨和我,電郵內附上一份李先生的遺囑補遺(codicil)。這份遺囑補遺與最終版本遺囑的內容無關,但它關系到一些地毯的遺贈(bequest)。埋在那一連串電郵中的是林學芬和李顯揚在2013年12月16日和17日的電郵。當時在2014年1月,我覺得沒有必要閱讀整串電郵,因此沒有這麽做。我不覺得有必要,我也不著急要去了解父親的遺囑內容。我覺得這些都是他要處理的事情,所以就留著沒讀。這也顯示在我于2015年5月13日,針對最終版本遺囑中我不知道存在的遺囑補遺,而向李顯揚發出的詢問。李顯揚答說,黃蓮好在2014年1月發出有關遺囑補遺的電郵有抄送給我。我之前並沒有留意到,當下找不到黃蓮好的電郵,因此就要求李顯揚傳一份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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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總理提出九大疑點
① 林學芬既然密切參與了有關促成遺囑最終版本的活動,她爲何卻在2015年4月12日宣讀最終版本遺囑時,稱她不想參與最終版本遺囑的籌備工作,因此交由(林學芬所屬騰福法律事務所的律師)吳裕慶處理?
② 林學芬在李光耀遺囑最終版本的草擬與簽署中扮演什麽角色?
③ 李顯揚和林學芬對遺囑第一個版本到第六個版本的內容是否知情?
④ 李光耀簽署遺囑最終版本前,是否有討論其他較早的版本?簽署遺囑最終版本時,有誰參與了討論?
⑤ 是否有人向李光耀說明遺囑最終版本的條款?若有,由誰負責解說?
⑥ 誰就遺囑最終版本事宜向吳裕慶發出指示?這些指示的內容是什麽?既然林學芬說是吳裕慶負責准備遺囑最終版本,那麽他是否曾和李光耀會面或會談,聽從他的指示,或讓他簽署這份最終版本遺囑?
⑦ 李光耀是否給了明確指示,要在遺囑最終版本重加入拆房子條款?若有,他是向誰發出指示的?
⑧ 林學芬、她的律師同事及其律師事務所是否存在利益沖突?
⑨ 兩名律師和李光耀在一起的短暫時間中發生了什麽事?李光耀簽署遺囑最終版本時,林學芬是否有告知這兩名在場的律師,要確保李光耀在簽名前獲得獨立和恰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