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法律知識的人雖能自己立遺囑,但律師不建議這麽做,因爲一般人可能忽略個中的法律考量。
律師阿莫勒說,一般人可自己立遺囑,也無須把這份法律文件交給律師認證。然而,他說,缺乏法律知識的人自行立遺囑,或會遺漏一些法律條規或沒考慮到相關的法律原則,導致無法完成全部的遺願,甚至遺囑無效。
阿莫勒以房地産爲例說,立遺囑者在遺囑裏注明名下的房子由某個人繼承,但是如果房子是聯名擁有(joint tenancy)的話,立遺囑者去世後,聯名的屋主會自動繼承房子,所以聯名擁有的房地産不能當成遺産列入遺囑。
反之,分權擁有(tenancy-in-common)的房産,擁有權不會自動轉移到其他分權擁有屋主的名下,因爲每名分權擁有人持有不同的擁有權。換句話說,分權擁有的那一份,是可以當成遺産列入遺囑裏。
此外,公積金存款因受中央公積金法令約束,也不能通過立遺囑分配,必須以提名受益人的方式留給屬意的繼承人。不僅如此,若立遺囑者是回教徒,因受限于回教法,也不能自由分配自己所有的遺産。因此,准備有效的遺囑需要考慮方方面面。
而且,不谙怎麽訂立遺囑的公衆,通常也沒想到要在第一版本之後的遺囑中,注明“這是我最後的遺囑,謹此取消之前的遺囑”這樣的字句。缺乏這類字句可能有機會使之後版本的遺囑受到挑戰,進而或被宣判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