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針對旅遊代理商法令與條例提出一系列修改建議,加強旅遊業監管框架,進一步保障消費者權益,也希望打造更親商、更有活力並兼具創新的旅遊業環境。當局希望在明年中之前完成修訂工作。
政府考慮立法,強制旅行社在出售旅遊配套時,問消費者是否要購買涵蓋旅行社破産的旅遊保險,以免消費者在旅行社突然倒閉時不知所措。
政府針對旅遊代理商法令與條例提出一系列修改建議,加強旅遊業監管框架,進一步保障消費者權益。這些調整也希望打造更親商、更有活力並兼具創新的旅遊業環境。
貿工部和新加坡旅遊局希望在明年中之前,完成旅遊代理商法令與條例(Travel Agents Act and Regulations)的修訂工作。
根據貿工部昨天發布的文告,當局提出的修改建議包括加強旅遊代理商的現有監管框架。其中一項是調高無照經營者的罰款頂限,從目前的1萬元提高至2萬5000元。
此外,旅遊局在調查涉嫌違規的旅遊代理商,或無照經營的個人時,將有權向相關的第三方取證,包括拍照、錄音和錄影。
另一項建議是,旅遊代理商執照申請者不能以銀行擔保作爲依據,證明財務上可持續運營,而是必須證明公司至少有10萬元淨值。
其他修改建議主要在加強保護消費者權益力度。當旅遊代理商被吊銷或撤銷執照時,給予代理商解釋爲何應獲准保留執照的時限從21天縮短至14天。這能讓執法行動更及時,旅遊局也可要求這些業者告知顧客實情,讓消費者做出更明智的選擇。
按照目前的執照要求,旅行社出售旅遊配套時得問消費者是否購買投保範圍包括代理商破産的旅遊保險,並將顧客的決定記錄下來。政府建議對這項規定立法,進一步保障消費者權益,確保他們在遇到旅行社突然倒閉時懂得采取哪些行動。
此外,禁止刊登“虛假與具誤導性”廣告的現有條規,建議修改爲禁止刊登“不准確和錯誤”廣告,並對這類違例行爲施加罰款。
貿工部兼文化、社區及青年部高級政務部長沈穎說:“本地大部分旅遊代理商是專業的,也以負責任的態度經營生意。但隨著旅遊業轉型,消費者的期望也不斷改變,我們需要更新監管框架來保障消費者權益,同時確保經商環境能讓旅遊代理商創新和發展。”
旅遊代理商執照可分級
在營造親商及更具活力的旅遊業環境方面,貿工部建議將旅遊代理商可申請的執照分爲不同級別。
例如,申請限制(restricted)級別執照的業者需至少5萬元繳足資本(paid-up capital)和淨值。旅遊代理商售賣和安排的導覽遊若只提供載客服務,但沒有提供住宿安排,可申請這類執照。
在本地開展非盈利性質導覽活動,或經營不包括載送服務的導覽,業者將無需申請執照。
旅遊局過去幾年與新加坡全國旅行社協會(NATAS)、消費者協會、導遊等團體和業者接洽,包括與180多人進行17次討論,爲旅遊代理商法令與條例的修改建議收集反饋。
貿工部與旅遊局下來將針對這些修改建議展開公共咨詢,咨詢將進行至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