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繁榮是福祿貝爾控股創辦人。今年3月三名河北石家莊的富商入禀高庭,除了指她違反移民合約,也稱被她誤導買洋房,要索討900萬余元損失,包括對她幼教生意和風水館的投資。她駁斥誤導說法。案件現處審前會議階段。
三名中國房地産發展商指被自稱“移民專家”的女商人誤導和欺詐,共付對方約350萬新元的移民手續費和投資額後,卻無法獲得新加坡永久居民或公民權。
除了指宋繁榮(45歲,簡稱宋)違反移民合約,他們也稱被誤導,付了約555萬元買三棟半獨立式洋房,放在宋名下,才知道其實她不能代他們保管洋房。
這三名河北省石家莊的富商今年3月入禀高庭,要索討900萬余元的損失,包括投入宋的幼教生意和風水館的投資。
三人聯聘李及李律師事務所訴訟部主管郭茂華律師(蔡宜穎和易叔瑩協助),已取得資産凍結令,凍結了四名答辯人宋繁榮、其新加坡籍丈夫張桂揚(48歲)、其兩家公司——南洋創業資本(Nanyang Venture Capital)有限公司及福祿貝爾(Friedrich Frobel)控股資産。辯方也須列出資産清單。
《聯合早報》向訴方律師查詢,得知宋承認收到三名起訴人的300多萬元,但沒說明錢的去向,她申報的唯一銀行戶頭只有萬余元存款。
宋出生安徽,現爲本地公民。她否認一切所指,並提出反訴,指一起訴人違約,要追討至少1800萬元賠償。
三起訴人是河北福成拍賣有限公司及河北華基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的董事長王成(56歲)、河北晟佳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劉國輝(45歲),以及石家莊科旭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陳小溥(35歲)。
據《聯合早報》報道,宋于2015年成立福祿貝爾控股,一年多內開辦12所幼兒園,計劃今年在新中兩地擴充業務,兩三年後在本地上市。
這場官司尚未開審,現處審前會議階段,辯方由王與廖律師事務所代表。
指宋稱投資額越高 獲公民權機會越大
根據索償書,王成于2013年認識宋,隔年把她介紹給朋友劉國輝和陳小溥。
三人說,宋是新中國際文化交流協會(簡稱新中文協)主席,稱該組織獲新加坡政府支持,創辦人是孫中山,已有百年曆史,還邀得前政務部長曾士生擔任永久榮譽顧問,而曾士生也是福祿貝爾控股的董事。
《聯合早報》星期天(6月25日)向曾士生查詢,他說在數月前,先後辭去新中文協和福祿貝爾控股的顧問和董事職務。
訴方指宋當時稱她通過新中文協,認識新中多名成功人士,還幫許多中國人成功申請到永久居民和公民權。
宋在他們面前吹噓自己的社會地位,說她丈夫是我國副總理張志賢的親弟弟,還說靠新中文協和她的公司,以及與政要的關系,要爲起訴人在中國的項目找到投資者不成問題。
宋也稱有把握通過“創業移民”准證(Entrepreneur Pass,簡稱創業准證),協助三人取得在新居留權,但各得付5萬元行政費、注資至少50萬元進入本地公司。
他們相信她熟悉本地的移民事務,從2013年至2016年先後簽訂“移民服務合約”,共付300多萬元到宋和丈夫張桂揚的戶頭,卻得不到上述准證、永久居民或公民權。
訴方指陳小溥付超過210萬元,包括注資100萬元到“繁榮風水館”,因爲宋稱投資額越高,獲公民權機會越大,但最終只幫陳小溥申請就業准證,也沒把49%的股份轉給他。
訴方說,宋遊說劉國輝,說我國政府重視幼教,鼓勵他投資她經營的幼教生意,以增加獲創業准證的機會。劉國輝就付了近80萬元,其中50萬元是用來買福祿貝爾的3.3%股份。
宋反訴指一人違約要索償1800萬元
辯方駁斥訴方受宋誤導的說法,否認她說過丈夫與張志賢的關系、新中文協的曆史等。
宋沒否認收取三人的錢。針對王成付的61萬元移民費,她指55萬元是用來投資一家公司,但其財務狀況差,王成的創業准證才無法更新。
辯方說,在中國有幼教生意的劉國輝簽了移民合約後,不想繼續原有投資,卻有興趣投資宋的幼教生意,還申請就業准證成爲其雇員;相關幼教股份已轉給他。
至于陳小溥,辯方指他因創業准證申請不獲批准,選擇終止移民合約,才把100萬元轉入宋的幼教生意。辯方指宋幫他申請成爲行銷主管,負責招國際學生。他清楚去年申請到的是就業准證,而非創業准證。
辯方的反訴指王成同意就滄州和石家莊的兩個項目付她300萬元服務費,卻拒絕付款;王成去年1月簽的購股合約,同意買下福祿貝爾控股的10%股權,也沒付款。
訴方駁斥說,答辯人不但沒回應索償項目,還矢口否認到底,甚至捏造故事和歪曲起訴人的事實。訴方指宋的反訴也是編造的,因爲她根本無法找到投資者,兩個項目最終沒有落實。
三人稱被誤導買洋房注冊女商人名下
三富商想買香格裏拉酒店附近的公寓,宋繁榮建議他們買新的永久地契有地住宅;三人同意後,她一口氣掃下四棟毗連的半獨立式洋房,包括她和丈夫的一棟。
洋房位于宏茂橋貝閣雅通道(Belgravia Drive),料明年竣工。
索償書說,宋稱她從發展商獲每棟約350萬元優惠價,說因爲外國人不能擁有地住宅,建議洋房全注冊她名下,但三起訴人須承擔13%印花稅。宋說這個安排合法,還找來律師見證訴辯雙方簽署信托契約。
根據契約,起訴人同意付20%首期付款及承擔13%印花稅,余款向銀行借貸。若無書面同意,宋不得轉移權益或抵押洋房。一旦起訴人可擁屋,她須轉移權益。
宋後來要他們增加付款,才能取得貸款。三人最終付了555萬元(約售價的40%)另加印花稅,宋還是得不到貸款。
三人指受宋誤導,以爲她可保管洋房,過後才知海外買家須獲當局批准才能買有地房地産,這種信托法已違反住宅房地産法令,相關契約既無效也無法執行。
起訴人王成也指宋擅自以250萬元抵押其洋房,讓他蒙受虧損。
宋指三人熟悉我國房地産條例
宋否認,稱三人知道她與丈夫買下洋房後,也有興趣,她才帶他們到展示廳。當時有房地産經紀向他們解釋外國人須取得批准才能買。他們就遊說她,用她名字注冊,她原本不肯,念在朋友一場才勉強同意。
她說沒誤導三人,因爲他們是房地産發展商,熟悉我國房地産條例。
針對抵押洋房一事,她稱王成找她幫忙,爲他的3億美元(約4.2億新元)項目籌集資金。抵押其洋房是雙方同意的,王成沒蒙受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