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發〔2019〕35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
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
爲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産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産權的意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意見》等文件精神,進一步提升人民法院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行水平,推動執行工作持續健康高水平運行,爲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更加優質司法服務和保障,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善意文明執行的重要意義和精神實質
1.充分認識善意文明執行重要意義。執行是公平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最後一個環節。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在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最大限度減少對被執行人權益影響,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必然要求,是完善産權保護制度、建立健全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和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應有之義,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2.准確把握善意文明執行精神實質。執行工作是依靠國家強制力實現勝訴裁判的重要手段。當前,被執行人規避執行、逃避執行仍是執行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突出問題。突出執行工作的強制性,持續加大執行力度,及時保障勝訴當事人實現合法權益,依然是執行工作的工作重心和主線。但同時要注意到,執行工作對各方當事人影響重大,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也要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嚴格規範公正保障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要堅持比例原則,找准雙方利益平衡點,避免過度執行;要提高政治站位,著眼于黨和國家發展戰略全局,提升把握司法政策的能力和水平,實現依法履職與服務大局、促進發展相統一。要采取有效措施堅決糾正實踐中出現的超標的查封、亂查封現象,暢通人民群衆反映問題渠道,對有關線索實行“一案雙查”,對不規範行爲依法嚴肅處理。
人民法院在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過程中,要充分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維護執行權威和司法公信力,把強制力聚焦到對規避執行、逃避執行、抗拒執行行爲的依法打擊和懲處上來。要堅決防止執行人員以“善意文明執行”爲借口消極執行、拖延執行,或者以降低對被執行人影響爲借口無原則促成雙方當事人和解,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
二、嚴禁超標的查封和亂查封
3.合理選擇執行財産。被執行人有多項財産可供執行的,人民法院應選擇對被執行人生産生活影響較小且方便執行的財産執行。在不影響執行效率和效果的前提下,被執行人請求人民法院先執行某項財産的,應當准許;未准許的,應當有合理正當理由。
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應當爲被執行人及其扶養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要嚴格按照中央有關産權保護的精神,嚴格區分企業法人財産與股東個人財産,嚴禁違法查封案外人財産,嚴禁對不得查封的財産采取執行措施,切實保護民營企業等企業法人、企業家和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要注意到,信托財産在信托存續期間獨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各自的固有財産,並且受益人對信托財産享有的權利表現爲信托受益權,信托財産並非受益人的責任財産。因此,當事人因其與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間的糾紛申請對存管銀行或信托公司專門賬戶中的信托資金采取保全或執行措施的,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應准許。
4.嚴禁超標的查封。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産,以其價值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爲限,堅決杜絕明顯超標的查封。凍結被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存款的,應當明確具體凍結數額,不得影響凍結之外資金的流轉和賬戶的使用。需要查封的不動産整體價值明顯超出債權額的,應當對該不動産相應價值部分采取查封措施;相關部門以不動産登記在同一權利證書下爲由提出不能辦理分割查封的,人民法院在對不動産進行整體查封後,經被執行人申請,應當及時協調相關部門辦理分割登記並解除對超標的部分的查封。相關部門無正當理由拒不協助辦理分割登記和查封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采取相應的處罰措施。
5.靈活采取查封措施。對能“活封”的財産,盡量不進行“死封”,使查封財産能夠物盡其用,避免社會資源浪費。查封被執行企業廠房、機器設備等生産資料的,被執行人繼續使用對該財産價值無重大影響的,可以允許其使用。對資金周轉困難、暫時無力償還債務的房地産開發企業,人民法院應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查封在建工程後,原則上應當允許被執行人繼續建設。
(2)查封在建工程後,對其采取強制變價措施雖能實現執行債權人債權,但會明顯貶損財産價值、對被執行人顯失公平的,應積極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暫緩執行的和解協議,待工程完工後再行變價;無法達成和解協議,但被執行人提供相應擔保並承諾在合理期限內完成建設的,可以暫緩采取強制變價措施。
(3)查封在建商品房或現房後,在確保能夠控制相應價款的前提下,可以監督被執行人在一定期限內按照合理價格自行銷售房屋。人民法院在確定期限時,應當明確具體的時間節點,避免期限過長影響執行效率、損害執行債權人合法權益。
6.充分發揮查封財産融資功能。人民法院查封財産後,被保全人或被執行人申請用查封財産融資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保全查封財産後,被保全人申請用查封財産融資替換查封財産的,在確保能夠控制相應融資款的前提下,可以監督被保全人按照合理價格進行融資。
(2)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申請用查封財産融資清償債務,經執行債權人同意或者融資款足以清償所有執行債務的,可以准許。
被保全人或被執行人利用查封財産融資,出借人要求先辦理財産抵押或質押登記再放款的,人民法院應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財産解封、抵押或質押登記等事宜,並嚴格控制融資款。
7.嚴格規範上市公司股票凍結。爲維護資本市場穩定,依法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和債務人投資權益,人民法院在凍結債務人在上市公司的股票時,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嚴格執行:
(1)嚴禁超標的凍結。凍結上市公司股票,應當以其價值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爲限。股票價值應當以凍結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爲基准,結合股票市場行情,一般在不超過20%的幅度內合理確定。股票凍結後,其價值發生重大變化的,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凍結或者解除部分凍結。
(2)可售性凍結。保全凍結上市公司股票後,被保全人申請將凍結措施變更爲可售性凍結的,應當准許,但應當提前將被保全人在證券公司的資金賬戶在明確具體的數額範圍內予以凍結。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申請通過二級市場交易方式自行變賣股票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前述規定辦理,但應當要求其在10個交易日內變賣完畢。特殊情形下,可以適當延長。
(3)已質押股票的凍結。上市公司股票存在質押且質權人非本案保全申請人或申請執行人,目前,人民法院在采取凍結措施時,由于需要計入股票上存在的質押債權且該債權額往往難以准確計算,尤其是當股票存在多筆質押時還需指定對哪一筆質押股票進行凍結,爲保障普通債權人合法權益,人民法院一般會對質押股票進行全部凍結,這既存在超標的凍結的風險,也會對質押債權人自行實現債權造成影響,不符合執行經濟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經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溝通協調,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公司)對現有凍結系統進行改造,確立了質押股票新型凍結方式,並在系統改造完成後正式實施。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債務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存在質押且質權人非本案保全申請人或申請執行人,人民法院對質押股票凍結時,應當依照7(1)規定的計算方法凍結相應數量的股票,無需將質押債權額計算在內。凍結質押股票時,人民法院應當提前凍結債務人在證券公司的資金賬戶,並明確具體的凍結數額,不得對資金賬戶進行整體凍結。
第二,股票凍結後,不影響質權人變價股票實現其債權。質權人解除任何一部分股票質押的,凍結效力在凍結股票數量範圍內對解除質押部分的股票自動生效。質權人變價股票實現其債權後變價款有剩余的,凍結效力在本案債權額範圍內對剩余變價款自動生效。
第三,在執行程序中,爲實現本案債權,人民法院可以在質押債權和本案債權額範圍內對相應數量的股票采取強制變價措施,並在優先實現質押債權後清償本案債務。
第四,兩個以上國家機關凍結同一質押股票的,按照在證券公司或中國結算公司辦理股票凍結手續的先後確定凍結順位,依次滿足各國家機關的凍結需求。兩個以上國家機關在同一交易日分別在證券公司、中國結算公司凍結同一質押股票的,在先在證券公司辦理股票凍結手續的爲在先凍結。
第五,人民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就凍結質押股票産生爭議的,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動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部門依法協調解決。爭議協調解決期間,證券公司或中國結算公司控制産生爭議的相關股票,不協助任何一方執行。爭議協調解決完成,證券公司或中國結算公司按照爭議機關協商的最終結論處理。
第六,系統改造完成前已經完成的凍結不適用前述規定。案件保全申請人或申請執行人爲質權人的,凍結措施不適用前述規定。
三、依法適當采取財産變價措施
8.合理確定財産處置參考價。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産處置參考價若幹問題的規定》合理確定財産處置參考價。要在不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積極促成雙方當事人就參考價達成一致意見,以進一步提高確定參考價效率,避免後續産生爭議。財産有計稅基准價、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當事人議價不能、不成或者雙方當事人一致要求定向詢價的,人民法院應當積極協調有關機構辦理詢價事宜。定向詢價結果嚴重偏離市場價格的,可以進行適當修正。實踐證明,網絡詢價不僅效率高,而且絕大多數詢價結果基本能夠反映市場真實價格,對于財産無需由專業人員現場勘驗或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網絡詢價確定參考價,並對詢價報告進行審查。
經委托評估確定參考價,被執行人認爲評估價嚴重背離市場價格並提起異議的,爲提高工作效率,人民法院可以以評估價爲基准,先促成雙方當事人就參考價達成一致意見。無法快速達成一致意見的,依法提交評估機構予以書面說明。評估機構逾期未做說明或者被執行人仍有異議的,應及時提交相關行業協會組織專業技術評審。在確定財産處置參考價過程中,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發現當事人、競拍人與相關機構、人員惡意串通壓低參考價的,應當及時查處和糾正。
9.適當增加財産變賣程序適用情形。要在堅持網絡司法拍賣優先原則的基礎上,綜合考慮變價財産實際情況、是否損害執行債權人、第三人或社會公共利益等因素,適當采取直接變賣或強制變賣等措施。
(1)被執行人申請自行變賣查封財産清償債務的,在確保能夠控制相應價款的前提下,可以監督其在一定期限內按照合理價格變賣。變賣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産實際情況、市場行情等因素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2)被執行人申請對查封財産不經拍賣直接變賣的,經執行債權人同意或者變賣款足以清償所有執行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經拍賣直接變賣。
(3)被執行人認爲網絡詢價或評估價過低,申請以不低于網絡詢價或評估價自行變賣查封財産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不存在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低價處置財産情形的,可以監督其在一定期限內進行變賣。
(4)財産經拍賣後流拍且執行債權人不接受抵債,第三人申請以流拍價購買的,可以准許。
(5)網絡司法拍賣第二次流拍後,被執行人提出以流拍價融資的,人民法院應結合拍賣財産基本情況、流拍價與市場價差異程度以及融資期限等因素,酌情予以考慮。准許融資的,暫不啓動以物抵債或強制變賣程序。
被執行人依照9(3)規定申請自行變賣,經人民法院准許後,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産處置參考價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二十三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異議的,不予受理;被執行人就網絡詢價或評估價提起異議後,又依照9(3)規定申請自行變賣的,不應准許。
10.充分吸引更多主體參與競買。拍賣過程中,人民法院應當全面真實披露拍賣財産的現狀、占有使用情況、附隨義務、已知瑕疵和權利負擔、競買資格等事項,嚴禁故意隱瞞拍品瑕疵誘導競買人競拍,嚴禁故意誇大拍品瑕疵誤導競買人競拍。拍賣財産爲不動産且被執行人或他人無權占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負責騰退,不得在公示信息中載明“不負責騰退交付”等信息。要充分發揮網拍平台、拍賣輔助機構的專業優勢,做好拍品視頻宣介、向專業市場主體定向推送拍賣信息、實地看樣等相關工作,以吸引更多市場主體參與競拍。
11.最大限度實現財産真實價值。同一類型的執行財産數量較多,被執行人認爲分批次變價或者整體變價能夠最大限度實現其價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尤其是對體量較大的整棟整層樓盤、連片商鋪或別墅等不動産,已經分割登記或事後可以分割登記的,被執行人認爲分批次變價能夠實現不動産最大價值的,一般應當准許。多項財産分別變價時,其中部分財産變價款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停止變價剩余財産,但被執行人同意全部變價的除外。
12.准確把握不動産收益權質權變價方式。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的公路、橋梁、隧道等不動産收益權享有質權,申請執行人自行扣劃收益權收費賬戶內資金實現其質押債權,其他債權人以申請執行人僅對收費權享有質權而對收費賬戶內資金不享有質權爲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異議的,不予支持。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扣劃收益權收費賬戶內資金實現申請執行人質押債權,收費賬戶內資金足以清償債務的,不應對被執行人的收益權進行強制變價。
四、充分用好執行和解及破産重整等制度
13.依法用好執行和解和破産重整等相關制度。要在依法采取執行措施的同時,妥善把握執行時機、講究執行策略、注意執行方法。對資金鏈暫時斷裂,但仍有發展潛力、存在救治可能的企業,可以通過和解分期履行、兼並重組、引入第三方資金等方式盤活企業資産。要加大破産保護理念宣傳,通過強化釋明等方式引導執行債權人或被執行人同意依法將案件轉入破産程序。對具有營運價值的企業通過破産重整、破産和解解決債務危機,充分發揮破産制度的拯救功能,幫助企業走出困境,平衡債權人、債務人、出資人、員工等利害關系人的利益,通過市場實現資源配置優化和社會整體價值最大化。
五、嚴格規範納入失信名單和限制消費措施
14.嚴格適用條件和程序。采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必須嚴格依照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失信名單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幹規定》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對于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被執行人,堅決不得采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懲戒措施。對于符合法定條件的被執行人,決定采取懲戒措施的,應當制作決定書或限制消費令,並依法由院長審核後簽發。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根據司法解釋規定,雖然納入失信名單決定書由院長簽發後即生效,但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方式送達當事人,堅決杜絕只簽發、不送達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現象發生。
15.適當設置一定的寬限期。各地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于決定納入失信名單或者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被執行人,可以給予其一至三個月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內,暫不發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費信息;期限屆滿,被執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再發布其信息並采取相應懲戒措施。
16.不采取懲戒措施的幾類情形。被執行人雖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協議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已經控制其足以清償債務的財産或者申請執行人申請暫不采取懲戒措施的,不得對被執行人采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單位是失信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等納入失信名單。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園貸”糾紛成爲被執行人的,一般不得對其采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
17.解除限制消費措施的幾類情形。人民法院在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有關人員申請解除或暫時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單位被執行人被限制消費後,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以因私消費爲由提出以個人財産從事消費行爲,經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2)單位被執行人被限制消費後,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確因經營管理需要發生變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申請解除對其本人的限制消費措施的,應舉證證明其並非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人民法院經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並對變更後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3)被限制消費的個人因本人或近親屬重大疾病就醫,近親屬喪葬,以及本人執行或配合執行公務,參加外事活動或重要考試等緊急情況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請暫時解除乘坐飛機、高鐵限制措施,經嚴格審查並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給予其最長不超過一個月的暫時解除期間。
上述人員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並按要求作出書面承諾;提供虛假證據或者違反承諾從事消費行爲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恢複對其采取的限制消費措施,同時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從重處理,並對其再次申請不予批准。
18.暢通懲戒措施救濟渠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被納入失信名單申請糾正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失信名單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程序和時限及時審查並作出處理決定。對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申請糾正的,參照失信名單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人民法院發現納入失信名單、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可能存在錯誤的,應當及時進行自查並作出相應處理;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納入失信名單、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存在錯誤的,應當責令其及時糾正,也可以依法直接糾正。
19.及時刪除失信信息。失信名單信息依法應當刪除(屏蔽)的,應當及時采取刪除(屏蔽)措施。超過三個工作日采取刪除(屏蔽)措施,或者雖未超過三個工作日但能夠立即采取措施卻未采取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被執行人因存在多種失信情形,被同時納入有固定期限的失信名單和無固定期限的失信名單的,其主動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後,一般應當將有固定期限的名單信息和無固定期限的名單信息同時刪除(屏蔽)。
20.准確理解限制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限制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是指限制其子女就讀超出正常收費標准的學校,雖然是私立學校,但如果其收費未超出正常標准,也不屬于限制範圍。人民法院在采取此項措施時,應當依法嚴格審查,不得影響被執行人子女正常接受教育的權利;在新聞媒體對人民法院采取此項措施存在誤報誤讀時,應當及時予以回應和澄清。人民法院經依法審查,決定限制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的,應當做好與被執行人子女、學校的溝通工作,盡量避免給被執行人子女帶來不利影響。
21.探索建立懲戒分級分類機制和守信激勵機制。各地法院可以結合工作實際,積極探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被執行人分級分類采取失信懲戒、限制消費措施,讓失信懲戒、限制消費措施更具有精准性,更符合比例原則。
各地法院在依法開展失信懲戒的同時,可以結合工作實際,探索開展出具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證明、將自動履行信息向征信機構推送、對誠信債務人依法酌情降低訴訟保全擔保金額等守信激勵措施,營造鼓勵自動履行、支持誠實守信的良好氛圍。
六、加大案款發放工作力度
22.全面推行“一案一賬戶”系統。案款到賬後且無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規定在一個月內及時發還給執行債權人;部分案款有爭議的,應當先將無爭議部分及時發放。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全面推行“一案一賬戶”系統,各地法院要按照規定的時間節點和標准要求,嚴格落實系統部署與使用工作,確保案款收發公開透明、及時高效、全程留痕,有效堵塞案款管理漏洞,消除廉政風險隱患,最大限度保障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