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部長兼財政部第二部長黃循財昨天就國家文物局和李光耀遺囑執行人所簽署的贈與契據,在國會做出澄清,並解釋政府如何評估一個建築是否應當保留或列爲國家古迹,以及國家在什麽情況下需要收購以及其正當的程序。
他也指出,部長委員會沒有對歐思禮路38號預設想法,但是現任政府有職責列出各種可能選項,以及每一種選項所會産生的影響,因此一些政府機構的工作人員早就對該棟房子進行各種探討工作。
黃循財說,文物局的工作包括記錄該棟房子的曆史意義,市區重建局則在研究規劃和劃分土地用途所可能帶來的影響。
他解釋說,相關部門必須檢討房子的曆史、文化、社會和宗教意義,它對國家的重要性,以及建築本身的保留價值和稀罕性等。
他說,如果政府通過國家發展部或文化、社區及青年部決定保留或把房子列爲國家古迹,業主有機會做出陳情。按照過去的經驗,絕大多數業主都不反對,但也有少數業主提出上訴,最終的決定權在政府。
黃循財說,根據國家古迹法令,如果通過憲報把私宅變成國家古迹,政府必須在一年內買下有關私宅。法律考量之外,還要考慮由政府擁有相關産業是不是最佳選擇,尤其是遇到政府有意允許大批的公衆進出這個建築,而業主卻不願意開放的情況。
政府機構也需考慮相關地段的發展用途,包括是否被允許改作商業用途,或只供公益和社區用途。如果改變用途,還得考慮能否與周遭環境匹配,以及是否有足夠基礎設施等。
和李光耀遺囑執行人 簽署契據附帶很不尋常條件
至于文物局和李光耀遺囑執行人所簽署的贈與契據,黃循財表示契據附帶了很不尋常的條件。
其中一項條件列明只要房子未拆,對方就有權以1元買回所有文物。另一條件是須公開展示遺囑中有關拆除房子的第一部分條款,卻不能展示“如果房子不拆又怎樣”的第二部分條款。
黃循財說文物局最後還是簽下契據,因爲涉及的文物很有曆史價值,而且有些文物狀況不好,必須盡快修複。
他說,李顯揚的妻子林學芬當時是文物局董事,曾參與協商過程,支持遺囑執行人所列出的條款,她所屬的摩根路易斯—滕福律師事務所則負責草擬贈與契據。
黃循財說,文物局是在2015年6月8日簽署贈與契據,他後來向總理彙報展覽的進展時,談到這些附帶條件,並在6月12日給總理看了這份契據。
總理當時表示他是李光耀遺産的受益人,但遺囑執行人卻沒有知會他這項捐贈,也沒有告訴他捐贈附帶條件。
不過,李顯龍在6月25日通知他,他已經以受益人身份寫信給執行人,表明不反對展覽,因爲他不想文物局爲難。
黃循財指出,李顯龍並不反對遺囑執行人捐出文物,只是認爲不應附帶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