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報道】
我知道許多新加坡人對這個爭端感到難過心煩。他們對課題已經感到厭倦,希望它能盡早結束,我也對事情發展到這個地步感到難過心煩。
總理部長聲明全文
今天我在這裏發表這份聲明,因爲我的妹妹李玮玲醫生和弟弟李顯揚對我和我所領導的政府做出了非常嚴重的指控,說我們濫用職權。
這些指控主要關乎三件事:一、針對歐思禮路38號故居去留問題的選項成立的部長委員會;二、與故居一些物品相關的贈與契據(Deed of Gift)。這些物品曾在國家文物局(NHB)主辦的一項展覽中展出;以及三、關于我太太與兒子涉及裙帶關系、以及我想利用我父親的房子來鞏固政權的指責。
他們的指責全是毫無根據的。但是這些指責已經破壞了新加坡的聲譽,要是不加以反駁,它們有可能會影響新加坡人對政府的信心,因此我毫無選擇。我也必須在國會對這些指責做出回應。在憲法下,擔任總理的人必須是取得多數國會議員信任的人;身爲總理,我本身有義務向議員們做出解釋,並且在國會裏反駁這些針對我和我所領導的政府的指責。
我知道許多新加坡人對這個爭端感到難過心煩。他們對課題已經感到厭倦,希望它能盡早結束,我也對事情發展到這個地步感到難過心煩。
身爲你們的總理,我對至今所發生的事深感抱歉,也爲此向新加坡人道歉。
身爲兒子,一想到我父母如果仍健在,這個爭端會對他們造成多大的苦痛,我也感到特別心痛。
我決定今天在這裏澄清整個事件,全面解釋當中的來龍去脈,並且回答所有關于這個爭端的問題。
我無意在國會指責我的弟弟妹妹,在國會這麽做並不妥當;屬于私事的,我會嘗試私下解決,但是對于已公開的,我必須加以解釋並交代事件的經過。
我在這個國會議事廳裏所說的話,我會承擔責任。另外,我今天在國會裏的講話,會另以聲明的方式公開發表,那就不會受到國會特權的保護。
爲了回應關于濫用職權的指控,我會陳述一些關于歐思禮路38號故居的背景,以及全家人在關于如何處置故居去留問題上所進行的討論,以協助議員們了解這些指控。我今天的陳述將不可避免地從我的角度出發,但是我會盡量嘗試保持中立、實話實說。
我的陳述將會涵蓋以下幾點:一、當李光耀還在世時,關于歐思禮路38號故居所進行的討論;二、李先生過世後究竟發生了什麽事;三、這個爭端至今的情況。
全家人討論
如何處置歐思禮路38號
有關歐思禮路38號房子,新加坡人都清楚我父親多年來的意願:他希望房子能拆除。
2010年,我母親逝世後,父親致函內閣,將他的立場記錄在案。你們看到的文件中有這份他在10月27日寫給內閣的信(總理向國會分發了第一份文件)。
他寫說:“針對這件事,我和家人有過多次討論。他們都同意我的看法:歐思禮路38號不應保留下來,成了那種任人踩踏的遺迹。他們可以拍照或想做什麽都好,但我走之後,就應把它拆了。”
“我見過太多讓時間凝固、把地方保留下來的遺迹,印象最深刻的是(印度首任總理)尼赫魯在新德裏的遺居。那曾經是多麽壯觀的建築,但卻在被保留下成爲紀念地後而因許多人進出踩踏,變得破落不堪。那根本不值得修複,除非修複的用意只在于讓人有機會瞻仰。
“從建築的角度來看,歐思禮路38號並沒有保留的意義。因此,我不在之後,請你們尊重我的意願,將它拆了。”
內閣當時表示收到他的信函。幾個月後,即2011年1月,我父親出版一本書。在《李光耀:新加坡賴以生存的硬道理》(簡稱《硬道理》)這本書中,又提到房子去留的問題。他在書中說:“我已經對內閣說,在我死後就把它拆了。”
他也再一次解釋說,自己不希望房子成爲廢墟;他認爲,由于房子是百多年前建的,沒有地基,保留成本會很高,而如果拆了房子,土地規劃條例可改變,土地價格和周圍地價則會上揚。
不過,《硬道理》出版後,引起公衆強烈的反彈。許多新加坡人不同意李先生的看法。他們希望房子能保留,畢竟這是新加坡建國總理的房子,許多影響新加坡未來的重要政治決定都在這裏形成。他們認爲,我們是一個年輕的國家,房子在我們的曆史與建國曆程中,有重要的象征意義。
當年所有報章總編輯
一致希望能保留房子
2011年3月,我父親詢問了一些報章總編輯的意見。所有總編輯的回應都一致:考慮到房子有重要的曆史意義和遺産價值,他們希望房子能保留。
馬來文報紙《每日新聞》時任總編輯莫哈默昆杜沙達裏(Mohd Guntor Sadali)致函我父親說:“第一次讀到你說死後要把房子拆除時,我感到非常驚訝與難過。從曆史價值角度來看,這房子是無價的……如果我們拆了它,下一代人一定會感到遺憾。我們應該避免這個錯誤的決定。”
《聯合早報》時任總編輯林任君建議保留房子,並將房子變成紀念館,像晚晴園——孫中山紀念館一樣。
這些都不是我父親希望得到的答案。當時,我父親其實想要把決定權交給我們這些孩子,但我們告訴他,只有他能做決定。當他說他的決定是要把房子拆除時,我跟他說他也應該這樣告訴那些報章總編輯,將之記錄在案。他也這麽做了。
2011年5月全國大選後,李先生卸下內閣職務,並且再次決定記錄他的想法。
你們可以在文件中找到他在2011年7月寫給內閣的第二封信。信裏重申他希望拆除房子。
我看了這封信。信中寫道:“我曾致函內閣說,房子沒有地基並且年久失修,如果允許人們進出,保留會有困難,應該拆除。例如,每當附近基裏尼路有人爲新家打地樁時,房子牆壁就會出現極細的裂痕。保留房子實在太麻煩也太貴。我因此重申希望房子能在我逝世後拆除的意願。”
這也是我2015年4月13日在國會發表講話時引述的信函。我當時說,李先生曾表達自己的意願,希望房子能拆掉。我當時說李先生是在2011年12月致函內閣,這是有誤的,正確日期是2011年7月20日。
隔天早上我看到信時,馬上邀請他親自向內閣陳述。我當時想,以父親剛強的性格與信念,與部長們會面,等于給予他最好的機會,讓他像過去好幾次那樣,自己說服內閣。
我父親答應出席。那天下午,他就和內閣會面。不過,部長們都一致反對拆除房子。考慮到我既是他的兒子也是總理,身份上有利益沖突,我是唯一一位沒有表達意見的內閣成員。
會議後,我父親還是繼續思考要怎麽處置房子。
其實,在內閣會議前,他已經和家人討論如何拆除房子,重新發展地皮。我們全家一同探討過房子的不同處置方式,如何進行重新發展以增加這塊地的價值。
我們其中討論應由誰繼承遺産,是否應留在一個孩子或幾個孩子的名下,或是應否在逝世之前就拆除房子,還是要等死後,以及在重新發展後是否要把收益捐出,並且如果這麽做,是否由所有孩子聯名捐款、要捐給哪個慈善機構等。
我弟弟(李顯揚)一度建議,父親可以把房産饋贈給國家,前提是房子必須拆除,在原址上建一座小的公共公園。當時,我說這建議值得考慮,但我也提出另一選項:拆除房子並依我父親的意願重新發展,再把房産賣掉,將收益捐作慈善。
我問父親他傾向哪個選擇,他說是後者。換句話說,他認同應拆除房子,重新發展並再賣掉,把收益捐給慈善。他甚至也想過要將收益捐給哪一些慈善機構。他是很務實的人。
若房子最終無法拆除
應如何履行父親意願
2011年8月,即內閣會議後約一個月,我父親決定將歐思禮路38號歸爲給我的遺産的一部分,並告訴了家人。
我和何晶都清楚我父親的意願,也知道我母親的感想。我們也了解內閣和民衆怎麽看待這件事。
我們開始與父親商討房子的其他處置方式,探討若房子最終無法拆除,應如何最好地履行他的意願。
父親在意的是,房子不應變得破落不堪,保留成本也不能過重。已去世的母親則有另一考量:隱私。
她強烈認爲,自己的私人生活空間不應開放。她一想到自己和父親逝世後,私人空間會有人進出,人家會窺探他們曾如何生活,就非常困擾。我記得有時候我們比較不熟悉的人到家中來找父親或找她時,她之後也會向我們申訴,說這些人都會東張西望,想要了解他們一家如何生活。她非常討厭別人這麽做。
我和何晶于是想出一個方案。我們建議裝修房子,完全改變房子內部,爲保護我們一家人的隱私,將私人生活空間拆除,但保留有曆史意義、位于地下層的飯廳,並且強化已經在腐朽的結構,重新打造另外一個生活空間,確保房子能繼續讓人住。
我的父親接受了這個提議。
2011年12月,他告訴家人,最好在他死後“馬上重新發展歐思禮路38號”,並按照我們的建議。他當時的意思是,他同意將私人空間拆除,在不拆房子的情況下進行裝修。
同月27日,他第三次致函內閣。他說:“我知道內閣成員一致反對我拆除歐思禮路38號的想法。我重新思考後已決定,若需要保留歐思禮路38號,房子的地基必須加強,整棟建築也要翻修,然後讓人繼續居住,因爲建築空置著,一定會逐漸失修並且腐爛。”
我和何晶因此按照他的指示去做,所有的考量和想法都有讓家人知道。我們電郵大家,包括父親、妹妹(李玮玲)、弟弟和他的夫人(林學芬)。當時並沒有人對計劃有異議,提出反對。
父親和建築師見面,看了計劃書,批准加強地基和裝修房子的策劃。(總理這時請國會書記分發第二份文件,裏頭有相關的信函來往。)
文件第一頁是我父親給建築師的信函,以授權對方提呈相關的發展申請。
李光耀逝世後
把故居留給總理
父親在2012年3月28日簽署授權書,當中寫道:“我將授權你,以代理的身份在規劃法令下向合格單位提呈申請,以獲得發展編號99909X-TS20、位于歐思禮路38號的地皮的批准,對裏峇峇利規劃區一座現有兩層樓獨立式房子進行所建議的改建及加建。我也授權你代我向合格單位支付所需費用。”
市區重建局後來批准了這項申請。批准的信函也在文件中,第一頁包含了所有要點,顯示規劃已獲批准。
就我所知,我們一家當時就是這麽依照父親的意願,以理智和友好的方式處理這件事。直到我父親過世,並沒有人提出任何異議。
父親在2015年3月23日去世。
三個星期後,即2015年4月12日,律師正式向我和我的弟妹宣讀遺囑。遺囑把歐思禮路38號留了給我,當中也包含了拆除故居的條文:“我進一步聲明,在我過世後,位于歐思禮路38號(郵區238629)的房子必須馬上拆除。如果我女兒玮玲選擇繼續居住,房子也必須在她搬出後馬上拆除。這是我的願望,也是亡妻柯玉芝的願望。我會要求每一名子女執行我們對拆除房子的願望。
“若我們的子女因法律修改或各種條例約束而無法拆除房子,那麽我希望除了我的子女,他們的家人及後代,住家不對外開放。我此前已經這樣公開表示,這意願也沒有改變。遺囑的其他內容是私人的,但我在這第七段關于這願望的聲明可以公開。”
隔天,我得在國會發言,談論我們會如何紀念李光耀。
歐思禮路38號的問題是無可避免的,公衆已經提出一些建議,包括把它改成博物館和紀念館。
我很爲難,既是李光耀的兒子,也是總理。因此,在宣讀遺囑時,我和弟妹商討我要在國會說些什麽。當中出現了不同的看法。
顯揚首次反對父親已經同意的裝修計劃。他要立即把房子拆掉。這完全出乎我意料之外。我指出他的立場和一家人之前商討和同意的不一樣。但立刻拆除房子是不可能的。無論如何,妹妹玮玲當時表示要繼續住在那裏。而父親的遺囑表示玮玲可以繼續住在故居。我表示這是我們應該尊重的。我表示我會告訴國會,只要我妹妹繼續住在故居,政府就不會做出任何決定。
我們也討論,對父親的遺囑我應該說些什麽。
我要念出李光耀2011年12月27日寫給內閣的信,內容是他對若要保留房子應該做些什麽的意見。他的遺囑裏拆除故居條文的完整內容。我弟弟和弟媳極力反對。但我覺得我必須這樣做,也這樣告訴他們。這樣父親的意見就可以記錄在案。新加坡人也可以准確地知道他的想法。那晚較遲時候,我發現我弟妹發布了一項包含整個拆除故居條文的聲明。
隔天,我發表了主要內閣同僚事先同意的聲明。我念出父親寫給內閣的信和拆除故居的完整條文。我說:“在這件事情上,我們不應急于決定,尤其是在李先生剛過世不久後。我們應該在一段時間後,再仔細地考慮,做出冷靜、謹慎並經得起時間考驗的決定。我們要紀念李先生,但方式必須是正確的。”我指出,我父親對歐思禮路38號的立場多年來堅定不移。他要拆除房子,身爲兒子的我希望能完成他的遺願。我告訴國會,既然我妹妹要繼續住在歐思禮路38號,就不存在立刻拆除的問題,政府也不必在目前做出任何決定。一旦我妹妹不再住在那裏,屆時政府就可以考慮如何處理。
國會開會後,我采取了兩項重大步驟。
第一,我回避任何同歐思禮路38號有關的政府決定。因爲我既是李光耀的兒子和房子的繼承人,也是政府首腦,其中存在沖突。參與任何有關歐思禮路38號的決定是不適當的。因此,在國會開會兩天後的內閣會議,我不參與任何同房子有關的討論和決定,而是讓副總理張志賢負責。會議記錄也將這記錄在案。從那時候開始,政府處理同房子相關的事務時,我都置身事外。我沒有參與任何討論或決定。內閣對房子進行討論時,比如當內閣成立部長委員會時,我都不參與,會議由副總理張志賢主持。
第二,我脫售房子。國會開會不久後,我獲知弟妹對我得到房子感到不滿。我不清楚原因,但覺得解決問題的最好方法,是把房子轉移給他們。我先是建議以一元把房子轉移給妹妹,條件是日後房子出售或被政府征用所得,必須全數捐給慈善機構。遺憾的是,這不被接受。之後,我再建議以合理的市價將房子賣給弟弟。這一次,我們在2015年12月達成協議。我們也同意,我和弟弟將各自捐出相等于房子一半市值的金額給慈善機構。我們都這樣做了。另外,我再自願捐出另一半,也就是說,我放棄了所繼承房子的所有利益。我和弟弟共捐出相等于房子1.5倍市值的金額作慈善用途。這解決了我關注的一個主要問題:李家不被視爲從歐思禮路38號獲得任何金錢上的利益,不管是因爲被征用而從國家得到賠償,或者拒絕被征用或保留,然後從重新發展和出售獲利。
房子問題不再有
任何實質爭議點
我已經交代了歐思禮路38號的背景。我們的父親還在世時的討論,以及我父親過世後所發生的事 。
事情現在是什麽情況?
實際上,在房子問題上弟妹和我沒有任何可爭議的事務。我們都希望父親的個人意願,即拆除房子能夠實現。我不再有房子的任何權益。我弟弟現在擁有房子。我不參與政府對房子的任何決定。政府也無需現在就做任何決定。可能要等到數十年後才需要做決定。
那麽爲什麽還有爭論呢?
我真的不太確定,但一個可能是弟妹和我之間的看法不同 。
而分歧在于這個問題:除了拆除,我父親對房子有什麽想法?那是黑白分明,非此即彼——不管如何就是拆除房子?還是如果拆除是不可能的話,他准備考慮其他的選項?我弟妹的看法是,父親鐵定要拆除房子,沒有妥協的余地。他們指拆除條款的第一部分是證據。他們說,如果他在考慮任何其他替代方案,那只是因爲他受到了脅迫。這是因爲政府有權力防止他或他的繼承人拆除房子。我的看法是,盡管父親希望房子拆除,但如果政府有其他考量,他准備考慮其他方案。的確,正如我之前所解釋的,他以書面形式,批准了呈交給市區重建局的替代建築藍圖。接下來,我們要看整個拆除條款,不只是第一部分。而整個拆除條款顯示,我父親的確接受其他替代方案。再來,我已經指出了最後版本遺囑准備時的一些不尋常情況。這是相關的,因爲我的弟妹極爲重視最後版本遺囑中的拆除條款。盡管我們的看法不同,我仍然認爲,沒有爭論的必要。我向部長委員會提交了我的意見。我的弟妹則提交了他們的意見。我們評論了彼此的論點。 我會留給委員會考慮。無論如何,政府已經表明,委員會不會對房子命運作出任何決定,也不會就房子一事對內閣作出任何建議。委員會只會列出房子的選項,如果有一天必須做決定,可能是數十年後,那時的內閣,即不同總理領導的內閣,有這些選擇可供考慮。所以根本沒有理由讓任何人,就像我弟弟聲稱的那樣,感到“被推到牆角”。
弟妹對誠信制度的指責
遺憾的是,我的弟妹現在把事件公開,誣告我濫用職權。他們所作的指責的具體說明不多,但因爲他們父親是李光耀先生的緣故,他們的指責取得一些可信度,我因此得慎重看待他們的指責,這也是爲何我會在國會答複他們。
他們的指責是什麽?
首先,他們誣告我濫用職權。我弟妹指責的詳情不多,但我弟弟引用設立部長委員會爲“主要例子”。我已解釋,我已自請回避,副總理張志賢負責這事。我沒參與設立部長委員會的決策,也沒給予部長委員會或成員任何指示。我唯一與委員會的溝通,是當委員會要求我回應他們的要求,我用正式的書面答複它時,這與我弟妹和委員會的溝通無異。當有利益沖突時,這是正確和恰當的處理做法。我的弟妹辯稱,即使我已自請回避,那些部長都是我的下屬,所以部長委員會無法跟我獨立區分。其實,他們認爲國會也是這樣,這說法不正確,因爲一個部長是下屬,他就無法獨立、部長委員會也無法獨立,那麽少了我的內閣將無法獨立,少了我的政府也無法獨立。處理總理私事的程序是什麽?我們已著手的程序是,讓我回避部長委員會的情況下去處理這事。當一人可能與事件有潛在的利益沖突時,回避是標准作業方法和方式。他不處理那起事件,不參與決策,讓其他人處理,可能是他的副手、其他資深同事,可能是內閣的其他成員。
這正是我處理歐思禮路38號的情況。我完全沒有參與事件,沒針對故居事宜參與討論或做決定,由副總理張志賢全權負責。所有歐思禮路38號故居的事,部長和官員們都向張志賢副總理報告和聽取他的指示。
假設身爲總理的我,在沒有讓政府考慮替代方式、慎重考量,經過正當程序的情況下,卻決定拆掉故居、強行通過這樣的決定,就因爲這是我父親所要的,那這才是真正的濫權,才是違反李光耀先生窮盡一生持守和建立起的整個法治條規和整套的價值觀。
我的妹妹和弟弟對我的第二個指責則與歐思禮路38號故居是兩回事。
我父親去世之後,我的妹妹和弟弟把歐思禮路38號的一些文物贈與國家文物局。雙方訂立了贈與契據,正式落實捐贈事宜。
我的妹妹和弟弟指責我通過不當途徑,獲取他們和文物局之間的這份契據。他們說我以總理的身份獲取契據並交給我的律師是錯誤的。但我不同意。
贈與契據是由我的妹妹和弟弟簽署,他們是遺産執行人。我是三個遺産受益人之一,我有權在弟弟和妹妹(訂立契據)前獲得他們征詢我的意見,不過他們沒有征詢我。
2015年6月,黃循財部長就一場關于我國建國元勳的重大SG50展覽向我報告進展。他告訴我展出的包括一些歐思禮路的文物,並描述了贈物的附帶條件。他隨後把這份我沒見過的契據交給我。身爲總理,我絕對有權閱覽契據。
只選擇性公開“拆除條款”
將誤導對李光耀意願看法
閱覽之後,我非常關注文物局所答應的事項。那些條款對文物局既繁苛又無理。比方說,文物局每展出那些文物,也得一並展示“拆除條款”的前半段。但僅是前半段,即李先生希望拆除故居,而不包括後半段,即房子如果無法拆除,李先生希望如何處置。只局部和選擇性地公開“拆除條款”,將誤導公衆對于李先生意願的看法。更何況,我的妹妹和弟弟已對外宣布那是捐贈。但實際上他們在細則中設定了條件——任何時候如果違反契據條款,他們能立即以一元的價格索回所有文物。因此這根本不是捐贈。他們誤導了公衆。李光耀伉俪生前向文物局捐贈多件物品,而他們從未如此變相施加任何類似條款。李玮玲和李顯揚施加于文物局的條件是錯誤的。
作爲總理,在發現事態後,我必須采取行動,否則人們會錯誤以爲我也參與其中。就因爲我以總理的公職身份閱覽了契據,就說我不能與家庭成員提及這件事,這是無稽之談。如果我發現任何人做錯事,即便是家人——尤其是家人——我也有責任矯正,如果可以的話。同樣的,如果任何部長在履行公職時,發現有家庭成員不當地與某政府機構交涉並試圖占政府的便宜,那名部長一定要與那名家庭成員談論,並讓他(她)停手。《行爲准則》的作用就在于此。對于任何擔任公職的人,尤其是身爲總理的我,大家都會有這樣的期望。因此,我通過律師致函我的妹妹和弟弟,反對他們的作爲。政府這邊,我讓黃循財在這件事上聽從張志賢副總理的指示。
我相信這是由我來處理贈與契據的正確和適當的方式。
第三,我的弟妹提出裙帶關系的指責,涉及我的妻子和我的兒子鴻毅,指我要保留歐思禮路38號,以繼承我父親的威信,穩固我的地位。我的兒子鴻毅已公開表明,他對政治沒有興趣,我也從未推他從政。我的妻子何晶是淡馬錫控股首席執行長。作爲首席執行長,她對由林文興擔任主席的董事會負責。淡馬錫控股作爲一家公司,必須對它的股東負責,也就是王瑞傑部長領導的財政部。我有足夠信心林文興先生和王瑞傑部長都清楚良好公司治理的意義。首席執行長由淡馬錫控股董事會委任,這項委任得到總統認可,得到總統顧問理事會提意見。如果何晶行爲不妥,淡馬錫控股的董事會、總統以及總統顧問理事會毫無疑問會知道他們的職責是什麽。至于這座房子,以及它的存在如何增強我的光環,如果我在做了你們總理13年之後,還需要用這樣具魔力的房子來鞏固我的權威,我一定是身陷非常悲哀的處境。如果新加坡人相信這樣的魔力,那麽新加坡就處在一個更令人悲哀的處境。(總理接著改以華語發言。華語聲明全文刊第10頁)
我在國會談這件事,是因爲新加坡人有權從我和我的政府這裏得到完整的答案。國會可能不是法庭,但這裏是國家的最高機構,也是我的政府和我,向議員及新加坡人做出交代的地方。
很多人問我,爲什麽不采取法律行動,挑戰遺囑、起訴誹謗,或是采取其他法律行動制止這一切,爲自己正名。這些都是合理的問題。我參考了意見,非常謹慎地考慮了我的選擇,我相信我有充分的理據。一般情況下,事實上在任何其他可以想象的情況下,我肯定會立刻提出起訴,因爲濫權的指責無論多麽毫無根據,都是非常嚴重;它實際上不止是針對我,而是整個政府的誠信。但是上法庭起訴我的弟妹,會進一步傷害我父母的名聲。到頭來我們是兄弟姐妹,都是我們父親的孩子。這個過程也會拖很多年,給新加坡人帶來更大的困擾和不安。因此,上法庭不是我傾向的選擇。
“當弟妹對我公開指責
我別無選擇只能辯護”
每個家庭都會明白家庭糾紛確實會發生,但這不是要拿到公共場合公開的事情,因此我竭盡所能私下處理這些事。例如,我沒有公開提交給部長委員會的陳述,我的目的不是要同弟妹吵架,而是協助委員會的工作。不幸的是,當我的弟妹對我作出公開指責,我別無選擇,只能爲自己辯護,公開了那份聲明和事實。我堅持那份已公開的聲明中的立場,但如果可以的話,我不想再進一步說明。
今天我在國會發表這個聲明,是爲了向議員和新加坡人做出交代,快速處理這個問題,讓新加坡人明白這是怎麽一回事,我們可以讓事情告一段落,徹底結束。
張志賢副總理在我之後會發表部長聲明。他會解釋他和政府針對這件事所采取的行動和所做的決定。其他有關聯的部長也會發言。
我邀請議員們在這個議會殿堂裏,向我和我的團隊直接提出所有的問題、猜疑或疑問。
我已經看了工人黨議員所提呈的問題。引人注目的是,這些問題很廣泛,關系到基本原則和規則。這些問題沒有任何特定的指責,或任何渎職或不正當行爲的實據。但是,如果我有所誤解,而工人黨有發現這類職責或實據,請在今天提出來。我的部長們和我自己會回應他們所有的問題,並做出詳盡的答複,因爲我們沒有要隱瞞的事。
我已經通知人民行動黨議員,黨督限制會被解除。嚴格來說,因爲沒有要投票表決,因此沒有可解除的黨督限制。但我這麽說是要強調我對這次辯論的期望——有激烈的質詢,以及充分地討論和交代所有的公共議題和指責。所有國會議員,無論是行動黨議員、反對黨議員或官委議員,都應該積極、毫無保留地對我和我的部長進行質詢。
這是消除所有被種下和散播的質疑、譏諷和閑言閑語的方法。
這是加強人們對我們的體制、我們的治理制度的信心,並把我們的精力重新集中在我們全國上下所面對的挑戰的方法。
李先生的精神遺産不僅是一棟老房子。他的精神遺産是新加坡和我們所維護的價值。
總理或建國總理子女
都不能淩駕于法律之上
我們在新加坡建立起一樣特別的東西,那就是一個和諧、多元種族和唯才是用的社會;一個公平和公正的社會,每個人都必須遵循同樣的規則。無論你是部長或是普通市民,無論你是總理或是建國總理的子女,都不能淩駕于法律之上。
我和我的同事們從政是爲了努力維護這個精神遺産,讓新加坡可持續成功。我們誓言忠心爲新加坡服務。當個人利益和公職起沖突時,我們會確保個人利益不會左右我們的公共決定。當有人指責我們行爲不當和貪汙時,我們會嚴肅對待這些指責並進行全面調查。部長們必須遵守在國會上提呈的行爲准則。每屆全國大選過後,我都會向每一名人民行動黨議員分發《操行守則》,讓他們知道應有什麽樣的言行舉止以維護他們的個人名譽、行動黨政府的誠信,以及新加坡的體系。
在新加坡,每個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李先生比任何人都清楚這點。當這起不愉快的事件塵埃落定後,人們必須知道新加坡政府的運作方式是透明、公正和正當的;必須知道在新加坡,就連李先生的故居和他的願望都必須接受法治;以及他所建立的政府經得起名譽和誠信上強烈及不斷的抨擊,不僅不受玷汙,反而變得更堅強。
這才是李先生所建立的“房子”,不是歐思禮路38號。
當李先生被問及在他一生中最重要的是什麽,他說:“我的家庭和我的國家。”對于此次事件使兩者籠罩于烏雲下和對新加坡造成損害,我感到痛心。我希望有朝一日能化解家人之間的不愉快情緒。但我今天站在你們面前回答你們的問題,厘清任何疑惑,是要證明你們完全有理由維持對我和我的政府的信任。我和我的同事會繼續盡所有能力爲你們服務和與你們合作,就如我們一如既往地這麽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