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李家故居爭端】
張志賢演講全文
張志賢解釋了政府在處理和規避利益沖突時所采取的健全程序。李光耀故居具曆史性標志意義,成立部長委員會僅爲列出各種處置方案,以資政府未來須要作出決定時參考。
議長女士,
讓我先回應幾位國會議員就規範部長、擔任政治職務者和公務員行爲的准則所提出的問題。
各位部長與議員都明白,我們的行爲必須是光明正大的。爲規範部長所擬定的《行爲准則》自1954年就已經執行至今,最近一次是在2005年修訂並于本國會公布。部長或擔任政治職務者在其任期開始時,或者當有新人被任命擔任政治職務時,他們都被會被告知這個准則。准則清楚表明,任何部長不能下令或要求任何公務員,從事或執行任何違背廉潔、中立、正直與誠實等公共服務核心價值的公務。
准則也清楚列明什麽構成私人利益,要求部長透露這些私人利益,並注明他們不能影響或支持任何涉及他們私人利益的課題。部長更被嚴苛地要求光明正大,並確保他們的公共職責與私人利益之間,沒有任何真實或看似存在的利益沖突。
就如李總理早前在其部長聲明所說,總理在每一屆大選後,都會給人民行動黨的國會議員發出《操行守則》。其中的規定清楚地說明對國會議員行爲的期許,包括在與政府部門和公務員打交道時需要循規蹈矩並光明正大。這些規定也向媒體發布。
公共服務
須遵循的《行爲准則》
公共服務本身也遵循一套《行爲准則》,標明公務員必須遵從的原則和條例。這會定期更新,並且通過印刷成冊和挂上內部網公告給所有公務員。
公共服務嚴肅看待剛正不阿的價值。公務員禁止從事任何會造成公共資源被政黨政治利用之印象的活動。公務員被要求維護公共服務的正直與聲譽,以及公衆對它的信任。這包括保守公共信息的機密性。當局不會未經思索就滿足公衆所提出的信息要求,而是會經過詳細的斟酌。這同樣適用于家裏有親人擔任政治職務的公衆。
要確保公務員明白且維護這些價值,這些准則在新進公務員的培訓課程時會做討論。常任秘書及法定機構的總裁也會通過全體大會,向他們的下屬解釋《行爲准則》。這些說明大會也有討論時間,以協助官員理解如何诠釋並力行准則。
我此前已經多次通知本國會,公務員有多種渠道向他們的部門負責人或常任秘書舉報任何可疑的事端。他們也可以向公務員首長、公共服務委員會或執法機構如警方或貪汙調查局舉報。
新加坡及新加坡人可以爲我們公共服務來之不易的正直優良記錄感到由衷自豪。在全球競爭力排名中,我們公共機構的透明度與效率,都得到“透明國際”、世界經濟論壇和瑞士洛桑學院等組織的肯定。這是李光耀先生和我們的先驅領袖所共同建立的政府的關鍵支柱。公共服務堅決相信且全心履行李先生與其建國團隊所設定的高標准。
成立委員會目的
現在讓我回應幾位國會議員有關歐思禮路38號部長委員會的問題。我將從三方面進行陳述:
第一,我們爲何成立委員會;
第二,委員會的職責有哪些;以及
第三,我們下一步要做什麽。
首先,我們爲什麽成立這個委員會。爲建國總理李光耀的歐思禮路38號故居考慮各種處置選項,其實涉及重大的公共利益。與此同時,政府也說過會注意和尊重李先生對于房子的遺願。對于所有具有文化遺産與曆史價值的樓房與建築,我們都會以正當的程序處理,並將這些元素納入考量。
有的人誤以爲政府現在就要作決定。實際上部長委員會不會作決定,它只是制定一些備案計劃,注明各種選項及其影響,爲未來的政府提供參考,幫助他們屆時能夠在周詳考慮後再作決定。部長委員會已向李顯揚先生和李玮玲醫生明確表明,部長委員會或內閣都不會作任何決定。只要李玮玲醫生還住在房子裏,我們也無需爲此作抉擇。這是李先生想要的,也是他在遺囑中表明的。我們可能到了二三十年後才需要作決定。但如果李玮玲醫生選擇提早搬離,例如在幾個月內這麽做,那麽內閣到時就得決定,事先研究的各種選項屆時將派上用場。
包括我在內的一些內閣成員也認爲,提供給未來政府的各種選項若來自曾與李先生面對面討論房子處置安排的部長,對他們做決定也是有幫助的。
李光耀先生2015年3月23日逝世後,李顯龍總理于2015年4月15日通知內閣,他將回避參與政府針對故居作出的所有決定。這符合“部長行爲准則”第三和第四段條款。總理回避決策是恰當的,因爲他于公是政府領導人,于私是李先生的兒子,而且還繼承了故居,構成了利益沖突。
由于李總理回避參與決策,內閣任何有關這個房子的決定都由我主持。內閣在2015年4月15日的會議上記錄了這一點。2016年6月1日,在我主持的內閣會議上,通過國家發展部長所提出的建議,成立一個部長委員會,爲歐思禮路38號探討一系列可行的處置選項。在此之前,有關這方面的工作已在公務員之間展開,並在有需要時進行跨機構的咨詢工作,相關部門的部長也會在必要時將問題提呈給我,或不包括李總理在內的內閣會議。我支持國家發展部長成立部長委員會的提議,因爲這將加強就這個問題的協調與監督。
我主持這個探討歐思禮路38號房子處置選項的部長委員會,包括了負責相關課題的內閣成員。他們是負責曆史文化的文化、社區及青年部長傅海燕、負責土地問題的律政部長尚穆根,以及負責城市規劃的國家發展部長黃循財。
這個委員會與內閣所設立的其他委員會一樣。內閣時不時會設立委員會研究具體問題,包括我所主持的智慧國與數碼政府、人口、全國科研以及氣候變化等問題。副總理尚達曼也提供了他主持的一些部長委員會的例子,如樟宜東的發展計劃。我們現在甚至有個工作小組專門探討配方奶粉問題。它們都是內閣例常工作的一部分,與任何大機構的董事會無不同。我們很少有必要對外宣布這些委員會的成立,因爲它們涉及的更多是政府內部的工作程序與協調。這沒有什麽不尋常的。
這個安排與許多外國政府所成立的內閣委員會相似。這些委員會最終將向內閣作出彙報,而內閣則是以集體責任制的原則操作。這是重要的考量,即使內閣成員在觀點上有分歧,一旦內閣做了決定,所有成員都必須集體爲決定承擔責任。這對我們而言依舊是有效的考量。
委員會職責有哪些?
第二是委員會的工作。其職權範圍是:
一、評估房子在曆史和文物上的重要性;二、李光耀先生對房子的相關意願;三、有關房子和鄰近地區的可能計劃,和邁向未來的可能選項。
因爲要征詢李光耀孩子的意見,我們于2016年7月27日分別致函李顯龍、李玮玲醫生和李顯揚,通知他們政府成立了一個由我擔任主席的部長委員會,來探討處理歐思禮路38號的選項(和其含意)。委員會將進行各方面的考慮,包括李光耀先生對這問題的看法是什麽。
讓我進一步闡述委員會職權範圍的這三方面。
評估房子曆史重要性
關于委員會職權範圍的第一部分:爲何政府需要牽涉其中?政府有責任考慮任何有曆史或文物意義的建築物的公共利益,也有一系列的權力來公告限制或征用這些建築物。我必須強調,政府非但有執行的權力,更有義務來決定怎麽做。政府不能把決策責任外包。無論如何,任何一屆政府都得決策並承擔執行的責任。
政府必須仔細研究每一棟建築物是否應保留或保存。當前,共有72座建築物和建築結構被公告爲國家古迹,其中一些還是私人住所。我們也保存了超過7000棟建築物。其中不少是獨立前的,在早期移民時期和殖民地時代,比如海軍司令前官邸(Admiralty House)、資政第和晚晴園。
獨立時期的建築物少得可憐,且已經有呼聲要保留它們,比如新加坡信托局在中峇魯所建的幾座組屋。對于那些不認識新加坡信托局的人,那是現在建屋發展局的前身。
自1960年代直到1980年代,我們清除了成片的住宅區並拆除很多建築物,以便進行城市的重新發展,在土地稀缺的新加坡騰出空間給新建築物。當時我們必須盡快滿足人民安居,以及工業和商業用地的需求。
當我們回首當年,我們或許在一些例子上操之過急。確實,當僅存的曆史性建築物越來越少,它們作爲曆史聯系的價值也越來越突出:舊店屋和倉庫、土生華人房子、“黑白洋房”、武吉布朗。隨著年月的流失和記憶的模糊,更多新加坡人也向往保留這些逐漸減少的曆史遺物,無論是因爲其建築特色或所代表的曆史。
在一些情況下,房地産業主或公衆認爲應該保留一些建築物,不久前的舊國家圖書館就是例子。但因爲發展上的需要,它必須被拆除讓路。在另一些情況,業主申請進行重新發展,但卻被指示保留具曆史和文物價值的建築物,並往往必須放棄重新發展所可能帶來的巨額金錢上的利益。我們有處理這些事務的法律程序,從不輕易作出決定。最終的決定在于政府。國家發展部長在稍後發表演講時將進一步說明。
這些公衆利益和考慮同樣適用于歐思禮路38號。它是我們建國總理的住所。在其底層的飯廳,李先生及我們的建國領袖的許多關于新加坡未來的重要討論和決策都在那裏舉行。隨著李先生與我們先驅一代的領袖,乃至整個先驅一代相繼過世,這個時期的曆史性標志的意義也提高了。歐思禮路38號正是我們曆史這個重要轉捩點的關鍵標志。既然我們現在不必決定如何最好地維系這個銜接過去的重要曆史鏈接,當前最好的做法,是避免采取諸如拆毀或重建的不可逆手段,以便我們有時間平心靜氣思考,從曆史性去權衡不同的選項。
考量李光耀對房子想法
以歐思禮路38號來說,關鍵考量是李光耀先生對房子的想法,也就是委員會職權範圍的第二方面。委員會在探討各種可能選項時,特別注意到必須尊重李光耀的意願。正因如此,我們才征詢他的子女的意見。
在2011年7月同內閣會面時,李光耀表達了要拆除房子的意願,但也仔細聆聽內閣成員的看法。那不是一場劍拔弩張的討論,而是一場深思熟慮的討論,他表達了個人的意願,也聆聽了內閣成員的看法。他適當地傳達了自身的意願,沒有向內閣發出指示。他了解政府的責任,和同這事相關的法律如何運作。他在五個月後寫信給內閣,表示對這件事進行了考量。剛才,總理向議員們念出了這封信的內容。這是李光耀最後一次就這件事同內閣正式溝通。
之後,我們從李光耀的遺産受益人那裏得知,他也在他最後一份遺囑的第七段,表達了如何處理房子的意願。這一點議員們應該知道。這段落主要有兩部分,還有第三部分表示可以公開這段落,讓人們知道他的意願。
部長委員會在2016年7月27日致函李先生的所有子女,邀請他們與委員會分享任何他們願意透露的關于李先生對于建築物的想法,以及與他的想法有關,卻沒有公諸于世的背景或情節,以便作爲參考。誠然,委員會征詢三個子女的看法是題中應有之義。
李光耀的子女致函給委員會,提出不同的意見,包括最後一份遺囑的草擬。委員會讓各方有兩次機會,針對另一方的看法提出意見。實際上,委員會收到不同的意見,凸顯就李光耀的意願征詢他們的看法是至關重要的。
議長女士,李顯揚對委員會作出各種毫無依據的指責。他今天又重複了同樣的指責,無視我們爲他提供的書面回複。實際上,自他被告知委員會設立之後就一直如此。請議長女士允許我把我的新聞秘書昨天的回複傳給議員們。雙方你來我往的多次說法,可能讓議員難以一窺全貌。請議長女士允許我讀出這段:“李顯揚先生2017年7月2日的聲明,對他與部長委員會之間關于歐思禮路38號的溝通,做了片面與不准確的陳述。”片面與不准確。“委員會在2016年7月,尋求李顯揚先生和李玮玲醫生就過世的李先生的意願和想法表示意見。在最初的信函裏,委員會向李顯揚先生和李玮玲醫生清楚表明委員會工作的目的和範圍,包括成立的宗旨、彙報對象(也就是內閣);第三,其探討的內容;第四,爲何李顯揚先生與李玮玲醫生,當然還包括李顯龍先生的看法會有用。委員會清楚地告訴他,將會向內閣提呈關于房子的一系列選項。委員會不准備提出任何建議。政府無意在李玮玲醫生還居住在房子時對其作出任何決定”。李顯揚先生在其稍後的一次回應時,承認了這一點。
因此,涉及各方都很清楚,政府不會馬上對房子作出決定。接下來的20到30年也可能不需要作出任何決定。委員會成立不久,我便于2016年7月27日和2016年8月24日給李顯揚先生和李玮玲醫生致函,清楚的說明這些。我也附上這些信件供議員參考。委員會沒有權力決定最後一份遺囑的合法性,這是他和李顯龍先生之間的事情。委員會在4月25日致函李顯揚先生和李玮玲醫生說明這一點。我沒有附上這信件,要不然議員會有太多來往信件要參考。
委員會一開始便向李顯揚先生清楚表示,他所提供的任何回複都是自願性的。根據這個理解,他在去年和今年繼續向委員會提呈看法。最後一份遺囑是在什麽情況下立下是重要的。這是因爲李顯揚先生向委員會提呈的意見,仰賴遺囑的一部分,來作爲李光耀意願的基本證據。他要委員會把焦點放在同李光耀意願有關的條文的部分,而不是其他部分。當委員會獲知最後一份遺囑是在什麽情況下草擬時,我們尋求李顯揚先生的意見。同樣的,根據李顯揚先生和李玮醫生的說法,委員會也向李顯龍先生詢問,一些問題還可能讓他感到不自在。議長女士,我對秘密委員會的說法感到疑惑。首先,李玮玲醫生和李顯揚先生知道委員會的存在,我們在委員會成立不久後,便于2016年7月27日通知他們。他們是知情的。我們也告訴他們委員會的任務。在回應他的問題時,我們進一說明並作出一些保證。這一點可以參考8月24日的信件。他們也受邀向委員會提出意見,委員會不會孤立地看待問題。如果他們不知道有一個秘密委員會的存在,又怎麽能向它提出意見?他們自願和主動地提出意見。我們也于今年4月25日清楚向他們表示,委員會沒有探討遺囑合法性的問題,委員會所關注的,只是更好地了解李光耀的意願。因此,議長女士,看看事實和事情的順序,我們必須要問,當李玮玲醫生和李顯揚先生指這是個他們所不知道的秘密委員會時,他們是否坦誠和誠實?
他們知道委員會的存在,他們回應並多次提出意見。他們也知道委員會的任務,所以委員會沒有什麽神秘。只因爲李顯揚可能覺得一些問題不方便回答,不代表委員會濫用權力或在做什麽不正當的事。委員會讓各方有機會提出看法。
委員會若沒有征詢李光耀子女的意見,將是重大的疏忽。對委員會沒有給他們表達看法或澄清的機會,他們也有理由感到不滿。然而,所有的子女都有機會向委員會提出意見。他們因此沒有理由對被詢問,被給予充分機會自願表達看法或澄清觀點感到不滿。
議長女士,委員會關注的是什麽?我們關心的只限于李先生對故居的想法。但是我們必須作出判斷。如果我們要考慮李先生的意願,那我們就必須了解那到底是什麽。如果我們不考慮李先生的意願,那我們就不必征詢意見。但如果我們想要理解李先生意願的全貌,委員會就必須要盡量取得最全面的理解。
我要再次強調,委員會的工作不是決定誰的說法有理。我們于2017年4月25日寫信給李顯揚先生和李玮玲醫生,向他們解釋了這一點
我們可以做的是嘗試盡量了解李先生的意願和想法。
我們也解釋,所有的陳述和提供的意見都是自願性質的。李顯龍先生是以三份宣誓聲明來說明他的看法。任何一方若不想提出意見或澄清,可以不回應,也無需以宣誓聲明的方式表達意見。但我們有告訴他們三人,提供給委員會的任何意見都有幫助。委員會也會考慮所有的意見。
委員會成立前 李玮玲已提“濫權”指責
議長女士,我們應該弄清楚,意見分歧始于委員會于2016年6月成立前。事實上,李先生去世不久,一些小圈子裏的許多人,已經聽到有關建立“王朝野心”和“濫權”的指責。我之所以知情,因爲一些人告訴我,有人向他們做出類似的指控。他們就此向我表達他們的關切。所以這是在李先生過世後不久,在任何委員會成立之前。在2016年4月,在委員會成立前,李玮玲醫生便貼文公開這樣的指責。因此,說委員會“迫使”李顯揚公開指責是不符合事實和順序的。議長女士,對李顯揚爲什麽現在這樣說以及他的居心,我無從置評。
雙方都對委員會做出可能讓對方感到不自在的陳述。經過他們的同意,我們讓他們知道彼此的看法。我們也讓雙方有機會回應。這是公開和透明的做法。給予兩造澄清的機會,盡管這麽做可能讓彼此不舒服,並不構成濫權。
委員會不是造成意見相左的原因。委員會只是想要更好地了解李先生對故居的想法。既然有不同的意見,同時記錄在案也有好處。最終必須作出決定時,也可供參考。
我也要說明,委員會在進行其工作時,是直接和李光耀子女以書信來往,避開公衆的注目。委員會不認爲公開這些分歧有什麽幫助。但他們的意見同委員會的工作有關,可以幫助委員會考慮李先生的意願和想法,還有公衆利益,以便委員會爲如何處理李光耀故居提出選項。
我們希望對私人事務的不同看法可以在家裏解決。但最終,執政的政府和其部長無可避免的,必須爲同公衆利益相關的事務作出決定。
這也是爲什麽新加坡有賦予政府權力的法律,尤其是《保存古迹法令》(Preservation of Monuments Act)和《規劃法令》(Planning Act)。正如一些議員所問,這不排除在適當時候進行公共咨詢,或讓一些(建國元勳紀念堂指導委員會)紀念委員會成員參與。事實上,這將很有幫助。一些公衆已經來函提出建議。在適當的時候,我將研究如何征詢更多國人的意見。但我們也必須考慮到,這樣做會讓一些人認爲政府將馬上就要作出決定。其實,我們不需要現在作出決定。
議長女士,我要指出這件事的一個反諷之處。
若李總理沒有選擇避嫌,直接以總理的身份,下令政府機構在沒有經過法律程序的情況下,拆除李光耀故居,那才是真正的濫用權力。這將無視李先生本身所代表的客觀法律程序。但總理卻選擇了正確的方式,自身不參與,由我所主持的內閣決定如何處理這件事。諷刺的是,遵守適當的程序現在被一些人指爲濫權。也許他們認爲他們要的某種結果必須立刻實現。但這樣做卻正是濫用權力。遵循法律程序是處理事情的正確方式。
任何有掌管大規模上市公司的人,都會知道和應該知道,公司如何處理利益沖突,即便涉及的是主席或總裁。以一家要投標集體重新發展項目的房地産公司爲例,若主席或總裁剛好擁有發展項目的單位,他們就必須避嫌,讓公司的其他人負責投標事務。
探討處置故居各可選方案
我們現在來進入部長委員會職權範圍的第三部分,即探討處置故居的各種可能性與可選方案。
目前仍不需要對故居的處置作出任何決定。新加坡政府已經在好幾個場合裏聲明,不會作出任何有可能影響李玮玲醫生繼續居住在歐思禮路38號房子的決定。誠如我早前所說,這一點已經通過書面的方式向李總理的弟妹澄清,通知他們無論是委員會或者內閣,都不會對房子作出任何決定。委員會成立的目的僅是列出並研究各種處置的備案。
雖然目前無須作出任何決定,但爲了慎重起見,最好現在就展開探討,在爲房子作出任何決定之前,盡可能考慮各種選項。所有具顯著公共利益的房子都必須經過同樣的討論過程。這個過程是需要一段時間的,政府也必須在塵埃落定前充分研究各種可行的方案。舉個例子,如果李玮玲醫生選擇在近期內搬出該房子,到時候就必須爲如何處置這個房子作出一個決定。
在探討如何處置房子時,委員會並不會采取一種非此即彼的做法。委員會並沒有先入爲主的看法,認爲該房子一定要按原貌保存下來,或者一定要被全面拆除。其實,委員會的處理方式是去研究並准備一系列可用于處理該房子和周邊鄰裏的方案,這樣一來,未來的新加坡政府就能夠在有必要時,對此作出一個深思熟慮的決定,並且由始至終照顧到李先生的意願。作爲中期處理方案,我們目前已有一系列可選的方案。
我在2015年與李顯揚先生見面五次,介于4月14日到2015年7月之間。還有多一次,第六次,在2016年4月,討論了諸多課題。這些會面都是在部長委員會成立之前。在我們于2015年4月的會面時,我們討論過處置房子的各種方法。我當時通知李顯揚先生,我個人不會支持兩種極端的處置方式。其中一端,是將房子保存下來供遊客進去裏面參觀私人空間,這點將完全違背了李光耀先生與太太的意願。另一端則是將房子拆除,然後將地塊放到公開市場上,去發展私人房産例如豪華住屋等。到目前爲止,我依然堅持我原來的看法。
後一種做法,即發展豪華住屋的做法,不僅會使一座具有曆史價值的房子消失殆盡,也會讓這段曆史被唯利是圖的發展商加以剝削,例如,他們有可能會在推銷房産時,打出“居住在李光耀總理原來的房子”的行銷口號。我敢保證,許多新加坡人是不會同意這種做法的。李顯揚先生也認同這點,並在2017年7月1日指出,他不“傾向于”這麽做。
委員會一直都在研究各種中期方案,例如拆除房子地面上的建築,但仍然保留地下一層的用餐區,並且建立一個與之相連的合適文物中心。這個用餐區曾是許多重要曆史性會議的召開地點,當年要如何實現新加坡自治,就是在好幾輪討論中成形的。我個人認爲,很多中期方案都有可取之處,也能爲我們提供一個很好的解決方案。這些研究還在進行當中。李顯揚先生也在他的公共聲明中指出,對于這些可選方案,他是持開放態度的。
下一步會怎麽走?
李顯揚先生也同意,只要李玮玲醫生還繼續住在該房子裏,目前就無須作出任何決定。政府也是持同樣意見。在李顯揚7月1日的聲明當中,他也說他意識到“法律之下人人平等”。誠如我所解釋的,政府有義務去開展一套程序來未雨綢缪,爲日後必須作出最終決定時做好准備。這點是我們兩人都認可的。
因此,理應沒有任何理由去反對委員會的工作。我們告訴李顯揚先生委員會正在做什麽,他知道委員會的存在,也知道我們在探討各種可行方案,爲必須作出決定的時刻做好准備。
第三,我們接下來應該怎麽走?李顯揚先生目前是屋主。李光耀先生在2013年12月17日的最終版遺囑中已表明,李玮玲醫生可以在房子裏隨心所欲的住下來,多長時間都沒問題。我們也已經在多個場合下重申,不會作出任何決定,影響到李醫生繼續居住在房子的權利。
只要李醫生繼續住在房子內,而且房子確實符合目前的新加坡《建築管制法令》及《規劃法令》,得到良好的保存,政府根本無須作出任何決定。就算政府今天對此事表態,也不會約束未來政府日後在有必要時,作出決定並加以執行。我們不可能在今時今日就作出一個決定,並且預測30年後的未來的政府一定會按照這個決定來執行,因爲未來的政府有權在法律下作出他們自己的決定。
議長女士,關于如何處置房子的各種方案目前還在研究當中。
雖然目前我們不急于在特定的時間內完成這些研究,但是我會咨詢同事們,看看是否能將一些可行的處置方案公開給國人一起商討,可是先不作出任何結論。
李家家人之間,甚至是在一部分新加坡人之間,這些爭執所引發的情緒依然非常強烈。令人傷感的是,情緒一而再再而三地因爲公開的反對意見而變得更加高漲。如果大家能夠平心靜氣,就能好好利用這段時間來反省回顧。
在時間的長廊裏,我希望我們能夠在這個事件上作出一個明智的決定。在遵重李光耀先生對于處置房子的意願的同時,將各方信息考慮在內,深思熟慮、並從公共利益出發,看看我們這個年輕國家的曆史如何能夠更好地得到保存。
結論
議長女士,
我已經向國會解釋了政府在處理和規避利益沖突時所采取的健全程序。我也解釋了部長委員會的成立,是爲了推敲該地産的曆史意義與文物意義;探討李光耀先生在該地産的意願是什麽;以及商討處置該地産與周邊鄰裏的一些可行方案,究竟應該如何往前走。這些都是政府必須負起責任的事項,也必須未雨綢缪好好計劃。這也是政府正常的運作方式——冷靜、客觀、正當的處理事情。
在接下來的日子,我們會全面辯論所有針對政府的指控,仔細研究這些指責是否屬實。
與此同時,我希望議員們能夠尊重當事人,爲他們留出空間,讓他們在家庭裏私下解決這些爭端。
但是爲了新加坡的利益,我們不能回避以當機立斷的態度處理公共事務,以及對于我們系統核心的清廉和誠實政府的指控。
我籲請議員們對我和內閣同事尖銳提問,將你們認爲需要澄清的指控提出來討論,這樣才能消除你們所有的疑慮。
我們的公共機構必須保持中立,不能放任他人隨意指控我們的公務員。在這項辯論結束後,新加坡人應該要對我們的政府和公務員的誠實更有信心。
作爲政府,我們必須在秉持維護新加坡人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作出決策和行動。我們不會對某些個體的私人要求低頭,即使這些個體是有來頭有身份,或者自稱有強勢家庭背景的人。這個基礎是李光耀先生與他的治國團隊爲了我們大家,一起爲新加坡所建立起來的。李先生會嚴格地地如此要求我們。這樣的新加坡才是我們想要繼續居住的國家。這樣的新加坡,也是李總理、我的內閣同事、我本人,及所有政府機構裏的公務員要據理力爭來維護,並勇往直前的。
眼前有許多真正的挑戰,也有許多必須要做的事情。讓我們將注意力集中在這些議題上,齊心協力繼續服務新加坡,帶領新加坡前進。這是李先生最想要我們做的最重要的事。
謝謝議長女士。
新加坡有賦予政府權力的法律,尤其是《保存古迹法令》和《規劃法令》。正如一些議員所問,這不排除在適當時候進行公共咨詢,或讓一些(建國元勳紀念堂指導委員會)紀念委員會成員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