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加坡,無論是公司的日常工作,還是接手客戶項目,都要接觸到合約的簽訂。在合約簽訂之前,至關重要的是要明確合約種類以及區別,從而保障項目服務的法律保護有效性。
那麽福智霖今天帶您詳細了解一下A Contract of Service 與 A Contract for Service的區別。之所以福智霖想到和大家分享雇傭合同和勞動服務合同的差別,是因爲有客戶問到這個問題,對于新加坡公司聘請的其他國家員工,如果不來新加坡實地工作,只是在其他國家提供相應的服務,那麽簽署的合同有哪幾種? 大家一起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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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了解兩種類型合約
Contracts of Service:
A contract of service (also known as an employment agreement) is an agreement where one person (Party A) agrees to employ another (Party B) as an employee with a company or organisation. A contract of service establishes an employer-employee relationship between Party A and Party B.
Contracts of Service 也稱爲雇傭協議,是有關甲方同意雇傭乙方成爲一個公司或者機構的員工的協議。該協議建立起了甲方和乙方的雇主-雇員關系。一般采用雇傭信的格式,設定了乙方作爲員工需要遵守的條款。雇員在遵守協議規定的同時,也要遵守新加坡雇傭法的相關規定。
協議主要包含:
雇主與雇員的全名
職位,主要職責
生效日期和雇傭時限
工作時間,薪資待遇,以及假期福利
Contracts for service:
A contract for service (also known as a freelance service contract) is an agreement between an organisation and an independent contractor who is engaged to carry out a particular assignment or project for a defined fee. Such an independent contractor could be a self-employed person or vendor.
Contracts for service ,是客戶委任承包商爲其提供有償項目服務的特定協議。該承包商可以是個體經營者或公司機構。Contracts for service 爲雙方建立客戶-承包商的合作關系。承包商不受新加坡雇傭法保護,不涉及員工利益包括工時假期等。所以 Contracts for service 也被稱爲自由服務合同。
2.
您如何判定公司目前應該簽署哪種合同?看這裏!
您可以通過由新加坡人力部編制的一份清單來查驗。
Control(控制)
Who decides on the recruitment and dismissal of employees?
誰決定雇傭或解雇?
Who pays for employees’ wages and how are they paid?
誰支付工資以及如何支付?
Who determines the production process, timing, and method of production?
誰決定工作或者生産流程,時間以及方式?
Who is responsible for the provision of work?
誰負責提供工作?
Ownership of factors of production(工作/生産要素所有權)
Who provides the required tools and equipment?
誰提供工作/生産工具和設備?
Who provides the working place and materials?
誰提供工作/生産場所和材料?
Economic considerations (經濟考量)
Is the business carried out on the person’s own account, or is it for the employer?
該業務執行是該人自己進行的?還是由雇主呢
Can the person share in profit or be liable to any risk of loss?
該人分享利潤或承擔損失風險嗎?
How are earnings calculated and profits derived?
收益和利潤是怎樣計算的?
3. 爲什麽區分兩種合約非常重要呢?
因爲兩種合約中的簽約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都不一樣。
Contracts of service 在雇主和雇員之間建立了法律關系。這種法律關系意味著雇主有義務爲雇員提供工作,而雇員有義務完成工作。
Contracts of service 通常也采用書面協議的形式,其中明確規定了雇主和雇員在這種法律關系中應承擔的義務。
Contracts of service 僅在員工按照約定的合同條款規定的指定開始日期上班時才生效。如果雇員未能出席,則新加坡雇傭法將不再適用,因爲雇主與雇員之間的關系尚未開始。
Contract of service 通常包括保險賠償條款,如果員工因爲自己的行爲造成第三方的損害,雇主只有在其工作或受雇期間,需要負相關法律責任。因此,Contracts of service中雇主對第三方造成損失的責任是有限的。
Contracts for service 可以是正式的書面協議,或者非正式的口頭承諾形式。承包商與客戶之間彼此所承擔的義務與雇主雇員的不同。因此兩種合約因爲對第三方造成損害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也不同。
Contracts for service如果沒有賠償條款,在項目服務執行期間,簽約雙方因爲對第三方損害所承擔的法律責任是無限的。例如某承包商被起訴,但沒有足夠的錢,法院可以命令他出售房屋汽車等個人財産來解決訴訟。
因此在Contracts for service中,項目服務承包方需要確保合約中有相關賠償條款來避免承擔無限責任的風險。
4. 發生爭執時該怎麽辦?
Contracts of service 通常包含條款規定雙方發生爭執時,先去法院還是先進行調解。此類條款還可以規定通過仲裁解決爭執。
因此需要先了解Contracts of service中解決爭執的條款,然後按照規定的步驟進行。
Contracts for service承包方需要根據事先合約中雙方所設定的爭執解決條款來進行解決。
5. 兩種類型的合約如何終止?
在contracts of service雇傭合約中,
通常會有一個條款規定雇主或雇員可以終止合同的情況,以及終止合同的適用程序。如果雇員決定辭職,雇主解雇雇員或合同期限屆滿,則服務合同可能會終止。如果雇員被不公正地解雇,可以向Tripartite Alliance for Dispute Management(新加坡第三方爭端管理機構)提出調解要求。
在contracts for service 服務合約中,
如果項目服務由于不可預見的情況而中斷,或者無法繼續進行,則該合約可能會終止。
對于項目服務承包方,重要的是要仔細協商合約條款。商定好在不可預見或項目服務突然終止的情況下可以使用的替代方案。
項目服務承包方需要注意設定一些權益保護條款,以保障在客戶選擇提前終止項目服務的情況下的相關利益。
所以無論是哪種類型的合約,簽約雙方需要仔細閱讀每一條規定,並澄清不明確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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