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駕駛導致人命傷亡或財物損失的案件中,除了造成的傷害極輕和被告罪責低,酒駕者一般都必須面對監刑。
大法官梅達順昨天推翻國家法院的判決,把酒駕被告凱斯特(Stansilas Fabian Kester,35歲)的監禁期從兩周減至一周,吊銷各級駕照三年的刑罰則維持不變。
凱斯特案發時是一名陸軍少校,他去年初酒後駕車闖紅燈,撞傷行人和電單車騎士。他上訴高庭,要求改判他罰款。
大法官以他在2013年設下的酒駕判刑標准爲基礎,爲酒駕致傷的案件定下一套新刑罰准繩。他認爲在判刑時除了應考慮被告案發時體內的酒精含量外,也必須把車禍對人命和財物造成的傷害,及被告的罪責納入考量。
他指出,根據國家法院處理的案件,近年來因酒駕被控的案件呈上升趨勢,顯示公路使用者和行人面對更高的傷亡風險。而在近期的案件中,法庭已對那些涉及個人傷害的酒駕案施以監刑。
大法官因此認爲:“明確地以這個(監禁)爲起點……能加強判刑的一致性和反映恰當的刑罰立場。”
2011年國家法院有520起酒駕案,當中僅14起案件(2.69%)的被告判坐牢。到了2016年,案件倍增至1340起,其中187起案件(13.96%)的被告被判坐牢。
傷害程度分四級 罪責分三類
在新判刑框架下,法庭在評估初犯被告罪行的嚴重性時應該考慮兩大因素:一、對財物和人命帶來的傷害;二、被告罪責的輕重,包括他體內的酒精含量。傷害可分爲輕微、中等、嚴重和非常嚴重四個等級,罪責則分成低、中和高三個類別。
大法官解釋說,除了那些導致輕微傷害和罪責低的被告外,其他被告面對的判刑起點應爲監刑,除非有有利的求情理由。
輕微傷害指的是對財物造成些微或中等破壞,及(或)導致傷者受皮外傷,但無需住院或請病假。低罪責則被定義爲體內酒精含量低和沒有危險駕駛。
在最惡劣的案件中,那些對公路使用者造成非常嚴重傷害以及高罪責者,將被判四個月至最高的六個月監禁。
去年1月29日,被告凱斯特在午餐聚會上喝了三杯啤酒。下午約4時45分,他駕車回家途中在橋南路和必麒麟街上段(Upper Pickering Street)交界處闖紅燈。
他的車先擦撞到一名行人,後撞上一部電單車。行人的右腳被壓傷,電單車騎士則患上失憶症,記不起受傷前發生的事。凱斯特事發時呼出的氣體,每100毫升含有不少于43微克的酒精,高于法定上限的35微克。
他承認一項酒後駕駛的控狀,另一項危險駕駛罪狀交由法官下判時考慮。
大法官認爲,凱斯特的罪責和他造成的傷害同屬中等,判刑起點應爲坐牢兩個星期,但是考慮到他給予兩名傷者共4萬多元賠償,真心彌補傷者,所以判他坐牢一周已足夠。
另一方面,在軍隊服務15年的凱斯特希望法官考慮他的貢獻,減輕他的刑罰。他一旦坐牢就會被新加坡武裝部隊革職,這對他已經是懲罰。不過大法官認爲,任何人犯法都必須受懲罰,至于他在工作上是否已被懲處,則與判刑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