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修訂回教法執行法令,推出多項針對回教婚姻的新措施。其中之一是男女中只要有一人未滿21歲,婚前須參加婚姻預備課程及獲得家長同意。
法令也將賦予回教法庭更多權力,確保回教夫婦離婚前,得先參加婚姻輔導課程。
國會昨天三讀通過,修訂現有回教法執行法令(Administration of Muslim Law Act)。通訊及新聞部長雅國博士說,修訂法令的目的在于強化回教家庭體系、鞏固回教制度,以及加強回教徒的資産管理。
爲了給予年輕回教徒家庭更多支持,雅國提出兩項新措施,包括強制有一人未滿21歲的年輕回教未婚伴侶,須參加社會及家庭發展部指定的婚姻預備課程,從中了解如何建立穩定的家庭。這些伴侶也須先獲得雙方家長同意,才能注冊結婚。根據現有法令,回教徒要注冊結婚,只需得到新娘的法律監護人的允許。
針對有意離婚的回教夫婦,雅國則提出授予回教法庭更多權力,確保回教夫婦在離婚前,須上回教法庭的輔導課程,讓這些夫婦有挽救婚姻的機會。此外,回教法庭未來也可在回教徒夫婦辦理離婚的任何階段,推薦他們參加輔導或家庭輔助計劃。
法案進行二讀辯論時,多名議員積極發言和提問。拉哈尤·瑪贊(裕廊集選區)、安迪(碧山—大巴窯集選區)及黃國光(義順集選區)都提到有一名本地女回教徒,因前夫疑在馬來西亞柔佛擅自辦離婚,造成她面對房地産分配及贍養費的問題。他們因此提出給予本地回教法庭更多權力,包括處理本地回教徒在海外離婚的附屬事項。
雅國回應時指出,這起事件最終交由最高法院上訴庭審理。上訴庭根據婦女憲章,允許婦女到高庭尋求贍養費。雅國強調,受國外離婚判決影響的本地回教徒,仍獲得法律保障,可透過民事法庭尋求贍養費及資産分配。
雅國也提出改善慈善遺産及回教堂建築與回教社會發展基金制度,確保這些資金得到妥善運用。
負責管理慈善遺産的信托人,將來若不讓回教理事會檢查慈善遺産,或向理事會提供相關資料等,理事會有權把信托人撤職。任何慈善遺産若有意委任新信托人,將來也得征求回教理事會同意,否則任命無效。
此外,回理會能把部分慈善遺産,放入累積基金,以維持遺産的發展與運作。累積基金也可用來購買或維修産業。
回教堂建築與回教社會發展基金以後可用來購買土地擴建或建造回教堂,及資助建造及維修回教教育場所的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