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
【報道】
私宅買家的選購權書和買賣交易合約,都將印上當局批准的管理收費率,以確保這些資訊在交易時是透明的。
三讀通過
往後發展商在推出項目前,必須先通知建築總監每月管理費的最高收費率,且征得後者的同意。
這麽一來,私宅買家的選購權書和買賣交易合約,都將印上當局批准的管理收費率,以確保這些資訊在交易時是透明的。
國家發展部第二部長李智陞,昨天在國會爲建築維修與分層地契管理(修正)法案提出二讀時,獲10名國會議員的支持。法案已三讀通過。
這項在2005年推行的法令今年首次修正,旨在加強管理和維修分層地契項目(包括公寓、綜合項目、工業大廈和辦公樓的集體擁有私人建築物)的法律框架,改善和澄清相關條例。
2005年,本地只有17萬個分契單位和2700個管理委員會,如今數量已分別增至現有的34萬個和3400個。
管理費是私宅買家關心的課題。每個公寓項目的管理費都不一樣,受公寓住戶數量、戶型大小等因素影響,所有單位得按戶型面積,照份額分攤管理費,制定份額的收費率。
目前私宅買家是等到取得臨時入夥證(TOP)後,才知道管理費。議員李美花(義順集選區)建議公寓在推出時就公開三年的管理費,好讓買家有心理准備,尤其是積蓄較少的年輕買家。
李智陞說,現有法令規定發展商要收取多少管理費,都須征求建築總監的同意,卻沒強制規定何時須得到當局的批准。
“一些買家向我們反映,他們在購買私宅時被誤導,以爲管理費數額不會高,數年後才發現實際收費幾乎倍增。”
他指出,法令修正後,買家購買私宅時,管理費的最高收費率將變得透明。
上調管理費須獲
建築總監批准及屋主同意
李智陞說,發展商如果覺得管理費過高,打算下調,是不必征求建築總監的批准,但如果他們要上調管理費,就得符合一些條件,比如獲得所有屋主的同意,以及再征求建築總監的批准。
修正法令也使一些條文更爲明確。以“公用資産”來說,它就包括共用的建築設施,如消防灑水器和中央冷氣系統,以及即使是在同個單位裏的梁木和樓板等結構構件。
此外,超過兩個單位共用的外牆、屋頂或外觀,也是“公用資産”的一部分。
李智陞說,法令修正後,明確說明上述建築設施和結構構件的維修將由管理委員會負責,而非個別屋主,除非相關損壞是個別屋主造成的。
他說,這類建築設施和結構構件的位置雖然是在一個單位裏,但它們爲超過一個單位服務。
他指出,把樓板列爲“公用資産”的一部分,不會改變現有分契單位的推定條文(presumption clause),也就是除非能提出證據,否則樓下單位的屋頂漏水,還是得由樓上單位負責。
符合建築外觀與專業需求
公寓居民可安裝安全結構
另外,修正法令也明確說明,爲了孩童安全或保安理由,包括公寓居民在內的附屬業主若要安裝安全結構(如陽台窗花)或設備,只要達到建築物外觀和專業需求,大廈管理委員會日後不得阻止。
修正法令也將限制管委會理事不得身兼多職(主席、秘書和財政),確保有足夠監管,但10個或以下單位的小型項目將不受條例的限制。
修正法令也限定代理人的票數,只能占總分契單位的2%或兩個單位,視何者爲高,這將避免一些業主因自身利益,大量收集代理人的票,左右會議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