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明知自己有愛之病,卻不告訴男網友,在兩三年裏與對方有多次性行爲,“分手”時才知會對方。
被告默哈末沙利紮爾于2015年6月自首,向警方承認他患愛之病後,與男網友和其他男子在沒采取防範措施情況下性交。
被告承認一項抵觸傳染病法令(Infectious Diseases Act)的罪名,指他從2012年至2014年,在沒通知男網友他有感染愛之病風險,也沒獲得對方同意(即願接受相關風險)的情況下,與男網友口交和肛交,導致對方陷入患愛之病的風險。
國家法院法官日前判被告坐牢17個月。被告已開始服刑,但不服所判,要向高庭上訴。
傳染病法令規定,愛之病病患與他人發生性關系之前,必須通知性伴侶染病風險。性伴侶如願意冒險,那麽該病患就沒抵觸法律。
被告是在2011年8月確診患上愛之病。當局通知他後,也根據該法令給予他輔導。但他患病後多次與男網友發生關系時,有時沒采取保護措施。
被告沒有案底。控方說,這類罪行一般是判18個月監禁,不過其他被告是通過其他方法被逮到,被告卻是自首的。
法官在判詞中說,被告多次與男性朋友有性關系,長達兩三年,這是加重罪行的因素。被告沒爲自己求情,他留意到被告對罪行毫無悔意。
法官:被告行爲要不得
法官說,2008年國會在傳染病(修正)法案提出二讀時,當時的衛生部長關注愛之病病患不斷增加,指修正法案的目的是推廣安全套的使用和例常愛之病測試,並表明要發出強烈信息,讓公衆知道他們不能因爲自己不負責任的行爲,讓他人有染病的風險。
法官說,以本案被告與男網友性交的次數或時期來看,他的罪行極其糟糕,使男網友陷入嚴重後果。不過,判詞沒透露該男網友最終是否染病。
法官也指出,現階段愛之病尚無治療方案,得靠藥物嚴格控制。患愛之病對人生起重大影響,讓無辜者陷入風險是要不得的行爲。法官認爲應嚴懲被告,以發出強烈信息給有類似犯罪傾向的人。
法官原本要判被告坐牢22個月,但考慮到被告自首且在第一時間認罪這兩大求情因素,只判他坐牢17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