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將賦予新加坡旅遊局更大的調查與執法權力,可搜集照片與錄像等證物,對付違例的旅行社。同時,增添行政性質罰款這項刑罰,以更有效地針對不同性質的違例行爲。
當局也計劃規定旅行社在向每名顧客收取500元及以上定金或付款時,得提供記錄各項目收費的說明,以保障消費者的利益
貿工部昨天在國會提呈旅遊代理商(修正)法案,由貿工部兼文化、社區及青年部高級政務部長沈穎提出一讀。
自1976年推出的旅遊代理商法令與條例先後在1993年與2007年修訂。貿工部指出:“科技與消費行爲的改變使到旅遊代理行業也有所轉變,修訂法令旨在保障消費者的利益,與此同時確保旅遊代理商有發展且創新的有利經商環境。”
法令的主要修正內容包括爲不同類別的旅遊代理提供執照。那些安排新加坡境內旅遊但不安排住宿的代理可申請新的“專項執照”(niche licence),讓這類業者能以較低繳足資本申請執照,目的是促進更蓬勃的旅遊業。
旅遊局將有權力要求相關者提供證據,同時能搜集照片、錄音與錄像當證物,對付違例者。同時,規定那些暫時停牌,或被吊銷執照的業者須通知顧客,好讓顧客做明智的決定。
此外,增添行政罰款,目的是更有效率地對付類別較輕微的違例行爲。
民情聯系組展開公衆咨詢大致支持擬定修訂內容
貿工部昨天在文告中指出,該部門與旅遊局今年6月21日至7月12日通過民情聯系組(REACH)展開公衆咨詢,並向超過160名旅遊代理、導遊和相關協會代表收集反饋。他們大致支持擬定的修訂內容。
部分反饋者建議,爲不同類別旅遊代理推出的執照可根據公司的常年營業額來區別,各類別執照業者所需符合的最低繳足資本不同。
貿工部對此回應,以這樣的方式區別執照並不會降低消費者在旅行社倒閉時面對的風險。而且,可能增加業者得符合的最低繳足資本,提高他們進入旅遊業的門檻,抑制創新環境。
利益相關者也反映,旅行社在收取500元及以上收費時,得提供列明各收費項目的收據,這具有挑戰,可能影響公司商業機密,因一些價格是同服務供應者協商所取得的特別價,不應公開。另外,各項目的具體收費未必當下能向供應者確定。
貿工部表示會調整要求,允許旅行社照舊提供一般收據,再附另一份記錄個別項目收費的說明。
貿工部也接受反饋,將刊登“虛假和具誤導性”廣告的行爲保持爲一項刑事罪,刊登“不准確和錯誤”廣告的行爲可以“行政罰款”形式受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