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人因在四起不同案件中,涉嫌使用侮辱性言語或蓄意傷害警員,昨天和今天被控上法庭。
這四起案件分別發生在本月11日和12日,涉案者包括五名男子和一名女子,介于18歲至44歲。
涉及其中三起案件的四名男子和一名女子昨天被控上法庭,余下一起案件的44歲嫌犯則將在今天面控。
第一起案件發生在11日淩晨約零時39分,地點是三巴旺通道第462座組屋,宏茂橋警署的警員在該處處理一起報案。
巴拉克裏斯南(Balakrishnan s/o Tangka Valu,36歲)當時涉嫌使用英語粗話辱罵一名警員,面對一項抵觸防止騷擾法令控狀。他目前以1萬5000元保釋在外,案展本月17日過堂。
如果罪名成立,被告可被判罰款最高5000元,或坐牢最長12個月,或兩者兼施。
在昨天被控的另兩起案件中,四名被告都面對蓄意傷害公務員的罪名。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最長七年,或罰款,或鞭刑,或任何刑罰組合。
本月11日晚上約8時53分,宏茂橋警署警員在盛港康埔桦巷第211B座組屋處理一起糾紛時,發現一名18歲男子拍打自己的頭部自殘。當警員上前試圖阻止時,他涉嫌突然襲擊一名女警。
另一起案件則發生在本月12日淩晨約4時,一名金文泰警署警員在聖淘沙入口(Sentosa Gateway)的公共娛樂場所巡邏時,嘗試阻止一起糾紛,結果被兩名23歲和22歲男子涉嫌襲擊。一名23歲女子在事發過程中則涉嫌抓著該名警員。
最後一起案件發生在12日上午10時20分左右,勿洛警署警員接獲報案,指有人喝醉酒在芽籠10巷一家咖啡店鬧事。
警員趕到現場嘗試阻止44歲男子亂扔物品時,結果男子涉嫌踢中一名警員。這名男子今天將在蓄意傷害公務員的罪名下被控。
根據《聯合早報》早前報道,與第三方暴力相關的案件在本地只占少數。以抵觸防止騷擾法令的刑事案件爲例,對公務員或公共服務員工進行恐嚇、侮辱或動粗,2015年和2016年一樣各有212起。
另外,觸犯蓄意傷害及妨礙公務員執行任務的《刑事法典》第332節條文的案件,去年有91起,比前年少16起。至于觸犯蓄意嚴重傷害第333節條文的案件,去年審理一起。
觸犯用刑事武力妨礙公務員執行任務第353節條文的案件,前年有156起,去年則有128起。
內政人員如警察和民防部隊人員遭民衆傷害的事故持續不斷,去年有484名內政人員遭言語或肢體傷害,比前年的344人多約40%。
警方重申嚴厲看待任何妨礙警員執行公務,或對警員造成肢體和言語傷害的違例者,並將毫不猶豫采取行動對付違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