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法官王少淩指出,有五名姐妹的台灣籍經理孫潤本如今陷入錢財、公寓兩失的局面,原因是他在婚姻資産爭奪戰中爲保住公寓而立下契約,之後與姐姐和四姐夫鬧翻,以及在契約官司中吃敗仗。
經理辦離婚時不願女方瓜分名下公寓,便和四姐夫立契約稱公寓是對方借錢他買的,成功保住房地産。經理之後把公寓轉給三姐,抵償她所給的房貸。然而,他的四姐夫卻以契約爲據,成功向經理追討135萬元。經理如今錢財、公寓兩失。
孫潤本(經理,59歲)爲減低損失,去年起訴已入籍新加坡的三姐孫中榮(62歲,退休),要她交出裏峇峇利路一帶致富園(Jervois Lodge)的一個公寓單位。他稱,當他于2007年把該單位轉至她名下時,她只是代爲保管的信托人而已。
孫中榮通過郭茂華律師辯稱,公寓是孫潤本在2006年賣給她,抵消她在1989年給他的房貸。
高庭法官王少淩經過五天審訊,昨天判有五名姐妹的台灣籍孫潤本敗訴。
法官指出,孫潤本如今陷入錢財、公寓雙失的局面,原因是他在婚姻資産爭奪戰中爲保住公寓而立下契約,之後與姐姐和四姐夫鬧翻,以及在契約官司中吃敗仗。
孫潤本1989年以118萬元買了上述公寓,但其中103萬6000元是三姐孫中榮,經四姐夫蘇履泰(70多歲)的銀行賬戶借他的錢。
孫潤本和妻子過後鬧離婚,爲了不讓她分一杯羹,他在2000年12月和四姐夫立下契約,注明購買公寓的103萬6000元是後者貸款給他,讓他分期攤還的。
昨天,法官宣判時說,四姐夫在立房貸契約的六年後,顯然因嫉妒孫潤本是六子女當中唯一繼承嶽家在台灣北投的店屋,于是在台灣以契約起訴孫潤本追債。
孫潤本打契約官司期間,把本案的公寓在2007年1月轉至三姐名下,並在買賣合約上說明他已收到轉售收益,包括以三姐在1989年給他的房貸來抵債。
豈料,台灣法庭在公寓轉名的兩個月後,裁定四姐夫契約追債勝訴,孫潤本被令連本帶利償還他135萬3000元。
王少淩法官昨天指出,台灣法庭是根據白紙黑字的契約裁定孫潤本得償還蘇履泰房貸。然而,她相信當年是孫中榮而非蘇履泰借錢給孫潤本,購買引發本案的公寓。而且,2006年的買賣合約說公寓抵消孫中榮之前給予的房貸,所以孫中榮在合約之後都沒向孫潤本追討這筆錢。
孫潤本承認,若他在契約官司中沒被令還錢給四姐夫,他如今也不會向三姐追討公寓。因此,法官駁回孫潤本的信托說法。
除裁定孫潤本敗訴,法官也批准孫中榮的反訴,下令孫潤本償還這名姐姐46萬美元(約65萬新元)。孫潤本被令償還四姐夫的契約房貸時,孫中榮爲避免家族店屋因此被拍賣還債,解囊相助孫潤本。
孫潤本缺席昨天的審訊。孫中榮休庭時告訴《聯合早報》說:“親兄弟明算賬,華人家庭是不允許的,兄弟姐妹應互相輔助。他已不再是我的弟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