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將探討新加坡公司中解除董事職務所需的程序,以及如果董事被取消資格或決定辭職,公司應該怎麽做。
新加坡公司董事被移除的三種形式
免去董事職務
取消董事資格
董事辭職
免去董事職務
公司可能希望在董事任期屆滿之前將其免職,原因大概如下:
個人行爲不良
違反董事職責
管理不善導致公司業績低于標准
個人卷入醜聞
董事只能由其所在公司的股東罷免。但是請注意,根據新加坡《公司法》(CA)第 152(8)條,上市公司的董事不得罷免其他董事。
如何免除私人有限公司董事的職務?
請務必記住,任何罷免董事都必須符合公司的章程中有關規定。
新加坡《公司法》 第 152(9) 條規定,公司的股東可以通過普通決議(即超過 50% 的贊成罷免票)罷免董事,但章程中沒有相反的規定。
股東必須提前14天發出書面通知,但如果獲得超過95%的票數同意,則可免除這一要求。
如果您的公司已全面通過了使用《示範章程》而非自主修改的章程,則董事可在至少 14 天通知後通過普通決議予以免職。
公司章程可以規定其他要求或條件。例如,要求特別決議罷免董事(即超過75%的贊成罷免)。
爲了開始罷免董事的過程,公司的股東必須要求召開股東大會,就是否撤換董事進行表決,並通過決議。
或者,公司的章程也可以包括關于在某些情況下撤換董事的條款。例如,在發生絕症或不道德行爲時。
在這種情況下,除非公司章程規定了這一要求,股東將不需要投票罷免董事。
如何罷免上市公司的董事?
上市公司需要罷免董事,需要參照新加坡《公司法》第152條的規定:
除非公司章程或董事與公司之間的協議不同,上市公司的股東可以通過普通決議罷免董事(即超過50%的贊成罷免票);
當股東召開股東大會啓動罷免董事程序時,還必須特別通知解除董事職務的決議,通知股東和有關董事。此通知必須在會議前至少 28 天發出。如果不可行,可至少在會議前14天發出通知。
根據新加坡《公司法》第152(1)條,免去董事職務,直至委任其繼任人爲止。
一旦公司通過 BizFile門戶 更新了新加坡會計和公司管制局 (ACRA) 新董事的詳細信息,將正式罷免董事。
取消董事資格
當董事被取消資格時,除非他尋求高等法院或官方的許可,否則他不得擔任董事或參與任何新加坡本地或外國公司的管理。
董事何時可被取消資格?
在下列情況下,董事可被取消資格:
當董事破産時;
當法院作出取消資格的命令時。例如,破産公司董事不稱職,公司因國家安全或利益而破産,或董事在新加坡被判犯有與公司管理或組建有關的犯罪;
如果董事被控涉及欺詐或不誠實的罪行,可判處3個月或以上監禁;
董事在5年內因3項或多項文件提交相關罪行被定罪;
當董事有3項或3項以上高等法院命令,要求立即檢查公司根據《公司法》第399條下的登記冊、分鍾簿或文件,或要求在5年內根據《公司法》第13條申報;
當董事在 5 年內(從第三家公司被注銷之日起)被 ACRA 注銷注冊時。
取消資格通知
董事必須向公司提供取消資格的書面通知。然後,公司必須報告董事在董事被取消資格後14天內取消其資格。
如果負有取消資格責任的董事繼續擔任公司的董事,該怎麽辦?
如果有理由相信董事仍在擔任董事,可以向新加坡會計和公司管制局 (ACRA) ACRA 提出申訴。只要有董事所在公司足夠的細節,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申訴。本投訴可郵寄至ACRA,並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命令或破産聲明(如適用)。
經進一步調查,如果投訴成功,董事將被強制免職。
取消資格期限的期限取決于董事取消資格的原因,但一般爲5年。
例如,在5年內至少3家公司的董事被取消董事資格的董事,將從最近一家公司被除名之日起5年內被取消資格。
另一方面,因國家安全或利益原因而破産的公司的董事,自下達清盤令之日起,將被取消3年的資格。
對于因被控喪失資格罪而被取消資格的董事,取消資格期的開始日期因董事是否因該罪行被判入獄而不同:
如果董事被監禁,取消資格期將在他被定罪時開始。取消資格期將在他出獄後再延長5年。
如果董事沒有被監禁,他將被取消5年(或法院命令的較短期限)。取消資格期從定罪之日起開始。
董事辭職
董事也可以選擇自願辭去董事職務。在新加坡,董事的辭職有效,但條件是:辭職程序符合公司章程;並且公司必須至少保留1名新加坡常駐董事在公司裏。
通知 ACRA 停止董事任命
董事辭職或取消資格後,公司須提交停止通知。
這必須在變更之日起14天內,即取消資格之日或辭職服務之日起(如適用)。
向 ACRA 提交通知時,應准備提交相關文件,例如:
在取消資格的情況下,破産聲明或法院命令(如適用);
如果是辭職,請向董事會發出董事辭職通知和確認。
在有些情況下,前董事本人會將辭職或取消資格通知 ACRA:
當前董事有理由相信公司不會這樣做時;
當前董事知道公司內沒有其他人員通知 ACRA 時。如果公司秘書已辭職,其余董事被取消資格,則可能發生這種情況。
未通知新加坡會計和公司管制局 (ACRA)
如果未向 ACRA 發出停止通知,則根據《公司法》第 165 條,這可能構成不披露罪。
根據本條,董事或執行長可承擔個人責任,並可獲罰款至多15000新元或監禁3年。
在發出通知之前,停止將不生效。這意味著董事仍將負責管理公司。
如果罪行仍在持續(即仍未向 ACRA 發出停止通知),則董事或執行長每天可被罰款 1000新 元。
董事擁有的任何股份會發生什麽情況?
如果董事也是公司的股東,則會出現關于股票會發生什麽情況的問題。
如果公司章程包含一項條款,要求董事在停止董事職務時出售其股份,則董事必須這樣做。
一個典型的條款是將要求董事向公司的剩余股東出售其股份。
如果沒有對董事施加此要求的條款,董事可以自由持有這些股份。
董事可能會希望出售或轉讓其股份。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