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lph Lauren指俱樂部商標上的馬球員圖像和“Polo”字樣(馬球的英文拼寫)與Ralph Lauren的商標過于相近,容易混淆消費者。不過知識産權局認爲,一般新加坡消費者都受過教育且見過世面,沒那麽容易被蒙混。
球員在馬背上揮杆打球這個經典圖像是否能由某個品牌獨享?美國著名時尚品牌Ralph Lauren反對英國頂尖馬球俱樂部使用這個標志,但新加坡知識産權局認爲兩者的商標並不相似,Ralph Lauren反對無效。
成立于1985年的Royal County of Berkshire Polo Club(簡稱俱樂部)位于英國東南部的伯克郡,會員包括貴族名流,英國查爾斯王子是俱樂部的榮譽終身會員。除了馬球運動以外,俱樂部也涉足時尚界,售賣服飾、包包和飾品等。
俱樂部于2011年10月在我國注冊商標,打著Ralph Lauren旗幟的The Polo/Lauren Company兩年後向新加坡知識産權局提出申請,促請該局裁定俱樂部的商標無效。
Ralph Lauren指俱樂部商標上的馬球員圖像和“Polo”字樣(馬球的英文拼寫)與Ralph Lauren的商標過于相近,容易混淆消費者。
這個美國品牌在本地注冊了51個帶有馬球員圖像或Polo字樣的商標,過去20年來在新加坡的年銷售額平均超過2000萬元。它並非首次試圖阻止對手使用這個經典標志。公司過去12年來在新加坡不少于六次嘗試阻止四名競爭對手,但至少有四次被裁定敗訴。
知識産權局今年9月審理了Ralph Lauren針對俱樂部的案件,該局本月中發表裁決駁回Ralph Lauren的申請。
知識産權局認爲 評估相似度得看整體
根據判詞,Ralph Lauren指俱樂部的商標無論是在視覺、聯想到的字眼或概念上都跟公司在1991年至2011年間曾采用的三個商標非常相似。
俱樂部的商標由三個部分組成:一、馬球員圖像;二、以草寫體寫的“Royal County of Berkshire”字樣;三、大寫的“Polo Club”字樣。
Ralph Lauren指,馬球員圖像是俱樂部商標中最具“識別性”的部分。草寫字樣過于潦草,若不細看根本無法識別到底在寫些什麽,Polo Club字樣雖清楚,但在尺寸上遠小于圖像。
它也稱,俱樂部商標和它們過去的商標一樣,概念上都會讓人聯想到馬球運動。
不過知識産權局認爲,在評估兩者之間的相似度時得看整體,不應該把它拆解開來。商標的三個組成部分都有助建立消費者對商標的整體印象,沒有任何一個部分更爲突出。
判詞中也提及,Ralph Lauren的收據、宣傳材料和網頁上幾乎未曾單用“Polo”字樣或馬球員圖像,多數時候都配上“Ralph Lauren”字樣,有時甚至只有“Ralph Lauren”字樣。
此外,一般新加坡消費者都受過教育且見過世面,沒那麽容易被蒙混。
本案涉及的産品不是日常用品,消費者在購買這些時尚用品時會“小心挑選”,他們會更注意商標,從而減低混淆的可能性。